【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16日讯】
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警察打人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大年初一中午,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的龙晓宾馆大厅内外,上海市信访办领导率数十名便衣公然毒打两名来宾馆做客的上海市民,两公里外都有人说:“上海人被上海人打了!”
2006年正月初一,约十一点半,我和高国华(警察)来到北京大栅栏龙晓宾馆看望一朋友,因见有许多便衣和上访人员,我俩只在大厅坐了数分钟就起身要去吃饭,却被大厅门里口几个穿便衣的人拦住。我俩讲早中两顿饭都未吃要去吃饭,这就一下拥上来约二十人对我俩拳打脚踢,我被打手们踩在地上狠打,因大厅内已激起公愤喊叫,打手们就把我拖到过道里继续狠打,又把我拖至门厅口内踩在地上毒打,直至打昏。57岁身体瘦弱矮小的高国华被打得口出血、脸肿大、牙松动。
当时有上海市信访办编号为202等领导在场,现场见证者有宾馆服务员、住宿人员、上海上访人员等数十人,在距案发地两公里外都有人说:“上海人被上海人打了!”
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编号为106的领导给我俩买了云南白药胶囊、麝香祛风湿膏、紫雪、牛黄消炎灵胶囊、感冒胶囊服用。被押到上海后,我俩就自己到医院就诊。
我俩为此已向上海市纪委、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公安部、中纪委、国务院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反映两年多了,一直遭推诿、敷衍,无一部门受理。
再次恳求领导受理督办是谢。
控告人:俞忠欢
2008年7月15日
政府办的黑单位、黑用工、黑执法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向您举报我原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等情况。
该黑单位全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市容环境协管队(法院认定不存在)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605号,电话:65628100
负责人:周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该黑单位成立于本世纪初,当初办的是“非正规劳动组织”执照,按政策规定“非正规劳动组织”执照有效期为两年,可延期一年。而今七八年过去了,该黑单位却还存在,还为雇用“黑工”黑执法。
该黑单位现有职工51名,其中17名是无劳动合同、无社会险、无工作证无上岗证无胸牌的“黑工”。该黑单位不给“黑工”办理用工手续,不给“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给“黑工”节假日的加班费(只按平时工资计算),不给“黑工” 办理工作证、上岗证和胸牌,却让这些不佩带胸牌的“黑工”们穿着“市容协管”的制服在马路上“执法”。
本人于2007年12月到该黑单位报到,2008年1月份开始正式上班。2008年3月初,本人到国务院信访办反映情况,遭本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软禁”至3月18日下午,19日早晨7时30分本人到该单位上班,10点钟黑单位领导对我讲:“你不要来上班了。”本人2月份和新年加班的工资至今未领到。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单位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用人单位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法不仅重申了“用工必须建立劳动合同”的这样一种精神,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还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办理用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具体的用工手续如何办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报人:俞忠欢,原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市容环境协管队职工。
2008年7月12日
上海公安局虹口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执法不作为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因许多物品于2007年7月25日21时在虹口区虹镇老街被一伙穿着城管制服,开着城管车的人,在一不出示证件,二不说哪单位,三没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轰抢而去。
案发后,我找该区城管队及各分队,都说不是本单位干的。于是我只得到新港路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不理我,第三次去时总算有位民警(警号035397)对我说:“你想想,这么多人穿着制服,开着车,不会抢不值钱的东西(物品),要抢也要抢值钱的东西,肯定是城管队干的,你找城管队去。”于是我又多次找该区城管队及各分队,还是都说不是本单位干的。我只得又到派出所报案,去了两次,他们都不理我。我就到虹口区分局,去了两次,分局民警才打了个电话给派出所,派出所这才肯接待我,开了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了事。事后我多次找派出所和分局,我向他们提供证人和线索,他们不要,也不理睬,不立案。
一年多来,我多次向区、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还多次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况。结果被关押两次,失去人身自由达一个月,被抢物品至今要还。
再次肯求公安受理案。
此致
敬礼!
控告人:俞忠欢
20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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