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9日讯】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水珍 女 汉 1959年3月30日出生
身份证号:3101081959033008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蒙古路84号 邮编:20007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住所地: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08年4月22日晚18时将申请人移送上海公安局押送上海关押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08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该案是上海市民段春芳、胡小妹诉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局大栅栏派出所非法移送案。当申请人刚到法院门口就被身份不明的人押送到北京市公安局救济管理中心。当晚18时30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移交上海市公安局押往北京到上海的火车。第二天上午9时36分到上海之后,申请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押送到位于上海富春路的上海市救济管理中心关押。长达4小时释放。没有释放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北京期间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时止今日没有任何的书面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出于无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公正裁决。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请人:王水珍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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