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4月23日讯】这是一份中共政权在文革运动初期残酷镇压人民的死刑判决书,被害者系我的父亲。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867弄31号,上海市第一制药厂工人。
1967年3月10日,我父亲单松林被中共以“反革命”罪逮捕,关押于上海市第一看守所。我父亲一直到被害处死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封锁、隔绝状态,我们家属也不知他在狱中的情况。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共政权在陕西南路文化广场召开全市万人公审大会,公审大会上我父亲单松林遭到了非人的残酷虐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头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弯腰批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单松林死刑并立即执行、剥夺一切政治权利。宣判后,接着中共政权在全市制造恐怖气氛,将被害者五花大绑、头挂“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游街示众, 再次对被害者施行人格羞辱、肉体摧残,以达到杀鸡儆猴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极。我父亲死时年仅38岁。
当天晚上中共公安人员前来我家告知我们家属:“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已被我人民政府处决,你们必须和他划清界限”随后竟将死刑布告书贴在我家门口的墙上,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公示张贴。在那癫狂的年代,一些癫狂无知的人们在这一天晚上对我们做出的疯狂举动,简直视我们为另类、视我们为豺狼虎豹。无知的人们振臂高呼:打到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枪毙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打到反革命家属马凤英、打到反革命分子单松林狗崽子等等。我家的窗玻璃全给敲碎。想起当年这些血腥暴行至今都胆颤心惊。
父亲死后留下我母亲马凤英37岁及4个未成年的孩子。4兄弟中最大的18岁最小的才5岁,当年我才11岁。因为父亲的缘故,我们的家庭遭到了非人的连带,受到了中共政权无数的迫害,自那以后我母亲及4个未成年子女便成了所谓的反革命家属, 备受人们的歧视和欺凌。我母亲被人们称为反革命臭婆娘,我们被称为反革命儿子或枪毙鬼的儿子。我们原来的住房就不宽敞, 中共政权将我们的二间住房予以全部没收扫地出门。我们一家只得住到奶奶家。
不知哪来的红卫兵一次次对我们进行抄家折腾,让我母亲跪在毛泽东的像前替我父亲谢罪还债,甚至连我父亲生前的照片及我们的全家照片都给抄去销毁,彻底抹去我们对父亲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红卫兵来我家看见我母亲在流泪,顿遭红卫兵的怒骂与耳光,在那时,我母亲在人前是不能为父亲流泪的,我们经常在半夜里被母亲的偷哭声而哭醒。我母亲几次想寻短见,都被我们跪着哭喊着给软下心肠而放弃轻生念头。
我和我母亲前往龙华殡仪馆去收尸时,我们根本见不到死者的尸体,我母亲当时要求见尸时,被龙华殡仪馆的人怒斥为同情反革命分子,我父亲的遗体当年中共究竟如何处理至今还是个迷。
我母亲在单位里干的是别人不愿干的重活拉人力车,一次次的遭批斗,每天要向单位汇报思想,要和反革命划清界限。我母亲每月靠25元一直坚持着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抚养长大,终身未嫁人直至1999年7月22日在上海市胸科医院含泪痛苦地离开了这个黑暗的世界。
1979年至1986年我母亲在世时,曾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无数次提出申诉均被驳回、维持原判。“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这是什么法律?判决是正确的、提法是错误的。
中共政权至今未对文革这一反人类的残暴性作出深刻地反省,做出平反昭雪的只是那些独裁同党。值此北京即将举办奥运之际,作为受害者家属必须向国际社会、正义贤达人士,揭露公布中共政权当年灭绝人性的残暴和今日的虚伪本质。本人含泪恳求希望能得到国际社会、民主国家有正义良知的记者们的采访。
联系方法:中国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43弄59号
电话: 86-021-63646346
手机:15900822042
本人愿自理一切采访费用。期待您们的到来,含泪恳求您们的到来。本人已做好再受迫害的思想准备。
写信人:单庙法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最高指示
敌人是不会自行消灭的。无论是中国的反动派,或是美国帝国主义在
中国的侵略势力都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单松林,男,三十九岁,江苏省淮安县人。逮捕前在国营上海第一制药厂做工,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
反革命犯单松林思想极端反动,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一九六五年因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受到处分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我无产阶级专政更加仇恨,蓄谋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单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并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采取各种狡猾隐蔽的手段,张贴和散发在本市虹口、杨浦、黄浦等九个区的街道、里弄、商店、机关及居民家里。与此同时,还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些反革命传单、标语和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伟大领袖毛主席、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更为严重地是,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后,单犯竟明目张胆地把反革命印章盖到张贴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画像上,并且还散发攻击、污蔑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标语、传单,疯狂地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单犯在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革命群众当场扭获。
以上罪行,有广大革命群众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查获的反革命传单、标语、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余件罪证所证实单犯;亦完全供认不讳。
本院确认:反革命犯单松林,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长期来采取各种手段,大量张贴、散发、投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单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苏省淮安县人,原系上海第一制药厂工人,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
单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上诉后,本院于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妻马凤英不服判决,曾于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诉,本院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沪高刑复字第1177号通知书驳回申诉,并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头驳回申诉。现马凤英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查明:单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和匿名信件,大肆进行张贴、散发和投寄,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应予严惩。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判处单松林死刑并无不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周秀萍
审判员:俞志毅
代理审判员:冯伟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洁
──转自《右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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