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抢劫企业无罪 百姓冤狱投诉无门

樊恩成 向国海 罗俊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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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3月19日讯】犯罪的是官员,坐牢的是百姓,不阅材料你不信,查了证据你会惊,申诉无门找包青,真相大白死才暝。

申 诉 书

申诉人:樊恩成,男,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安全村6组,联系电话13896290683。
申诉人:向国海,男,生于1942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五湖村4组。
申诉人:罗俊昌,男,生于1934年1月16日,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五湖村19组,电话(023)55640089。

申诉理由及请求:

一.(2003)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2004)渝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系支持政府官员侵占农民利益,迫害农民,代表的恶性裁判。渝二中法院(2004)驳回通知和渝高法院(2006)驳回通知,是走马关花过场。

二.要求最高人民检查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明查,洗清我申诉人的罪名,将贪官绳之以法。

案发的基本事实:原云阳县龙塘乡八个村的村民于1975年为解决生活烧煤,联合投资.投劳开办了龙塘煤厂,煤厂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煤厂开始产煤后,由煤厂每月按户无偿供每个村民70斤烧煤,煤厂的剩余价值,主要是用于村干部的补贴和农民应交的公集金。在1992年龙塘乡并入关市镇政府管辖,关市镇政府将煤厂“平调”到政府发包给私人经营,就此中断了村民应享受煤厂的利益。引发8000人民不满,8000人民推选三申诉人为代表会同8个村的支部书记逐级上访到中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归还煤厂。申诉人一方请有专业律师帮忙。

煤厂的权属问题,中央信访局将申诉人的投诉转李铁映,李铁映批示:“要坚决贯彻谁投资谁受益,对政府平调农村集体企业的要及时纠正”。农业部根据李铁映的批示,发涵给四川省乡政企业局派员到云阳县纠正了政府平调煤厂的错误。

镇政府于1998年1月将煤厂还给了农民。为了管好煤厂,八个村的村民召开村民大会,选举樊恩成为董事长,罗俊昌. 向国海.孙润明(逝)为董事会成员。为此,三申诉人开始履行管理煤厂的职权。

于1998年7月龙塘乡有从关市镇分离出来,新任乡党委书记陈国生要派一名他的亲姓参股到煤厂,并要当副董事长。董事会未能满足陈书记的要求,由此,陈书记决定将煤厂的经营权上收到政府,撤消董事会。煤厂的经营权又起风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此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群众闹事。为此,给万州移民开发区管委。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由云阳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处理龙塘煤厂的问题,董事会与政府的纠纷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不能强行接管煤厂,以防群众闹事。但政府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是置若罔闻,强行要董事会交出煤厂的管理权。申诉人迫于无奈,同意与龙塘乡政府办理移交。通过对财产的清点。由乡政府发给樊恩成为与关市镇争煤厂权属的费用16万元,补发误工工资4万余元。并由政府负债偿还樊恩成为煤厂找他人的借资和樊恩成本人的投资款计26万余元。为此,董事会散伙,但政府不耿直,引发刑事案件。

政府把煤厂的经营权要过去,用低价发包给私人经营,书记。乡长都发了财。应该说对申诉人的承诺应当履行。但并非如此,对应付打观赏但是费用16万元,只付了148.200元,尚欠5200元不付。申诉人到法院,被诉人不到庭,但在一审赢了官司,申诉人不服向渝二中法院上诉。此案在渝二中法院不翼而飞。案子没有了,对错的终审判决申诉人6年之内都没有收到。

对应还的借款和投资款被申诉人也迟迟不付,申诉人向重庆市政府和市纪委投诉,要求被诉人还钱。重庆市纪委责成云阳县纪委处理,并报处理结果。云阳县纪委将被申诉人和申诉人通知到纪委协调,陈国生书记在县纪委保证,在15日内把钱还清。但陈国生在15日内没还1分钱,而是找县委分管政法的书记雷震,指令公安局对申诉人刑拘,申诉人是2002年12月12日被刑拘,2003年1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判刑,申诉人现已刑满释放出狱。仍在找被申诉人讨债……

据此,陈述原判错位和申诉人没犯扰乱秩序罪的理由和事实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条之规定,以及李铁映的批示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建议书》,煤厂的权属归农民所有,政府强占农民的企业已构成非法侵占罪。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政府平调农民企业的错误已经通过中央部门和法院明确纠正,被申诉人又故技重演,欠百姓的钱,又还赖账,致使申诉人讨债无门,本应对被申诉人一伙重处。才能消民怒,原判受害者坐牢,这就能说有错位?

二:申诉人去政府讨债,是否构成扰社会秩序罪?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性解释: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的成立,是被告为达到不合理的要求,无理取闹,阻断交通,干扰政府机关或学校的正常工作给政府加压,是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要件。如因政府或政府领导的过错引发群众不满,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政府欠申诉人几十万元未付,申诉人是手持债权凭证去要钱,通过纪委协调,被申诉人承认付,但又仍赖账不付。这能说是申诉人无理取闹?

三:凭卷宗里现有的证据相互印证,认定申诉人犯罪的全是伪证,作假的手段并不高明,是一目了然。此案的对与错确实惊人。

申诉人被刑拘,是在云阳县纪委出来之后,等待领钱期间,由县纪委分管政法的书记雷震指使公安局抓的人。并不是申诉人已有犯罪的重大嫌疑而被刑拘。从卷宗里的材料证明:是公安先将申诉人抓捕之后,凭云阳县委的批示,公安才开始“所谓的侦察取证,这一证据已存放在卷宗里。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此案中搞假的事实是特别明显,在案件的事实部分是假得出奇。在此仅举二例:申诉人在2002年12月12日就被刑拘,乡政府向公安出据申诉人在13日在乡政府闹事,人已经关在公安局了,他怎么闹事?书记陈国生证明樊恩成是持杀猪刀追打工作人员王军,乡长证明樊恩成持刀追打王军,王军本人说是持扁担追打,证明对同一行为各说不一。检察院和法院都说追杀王军的事实成立,是不是违了法?

原判是认定申诉人强行接管煤厂,凭判决书本身就不能自说其圆。在申诉人出狱后,仍要求政府还钱,起诉到法院,一. 二法院都认定是政府找申诉人接管煤厂。原判采信的证据全部都是假的。整卷无一个客观证据能证明申诉人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全是书记.乡长,乡政府的一般干部的证言。总而言之,是与煤厂利益相关的人在作证。对证人的证言,必经证人到庭,经公诉人.律师.被告.法官讯问,质证确认真伪之后,才能作为案定的依据。《刑诉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的所有证人都没到庭,据此,原判认定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为零。

四:煤厂是农民创办的企业,煤厂的利益和处分权本该农民享有,被申诉人将一个价值800余万元的农民企业,没通过审计和公开拍卖,擅自以150万元就卖给了私人徐远忠。卖煤厂的价款被申诉人和现在的村干部私分,被申诉人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已经是触犯了刑律。本应坐牢才能消民怒。但他们用贪占的资金去腐蚀上级领导和司法干部,反而官是越当越大。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侵占农民企业,欠农民代表的钱不给,使申诉人受牢狱之灾,原判严重错位,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失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此,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明查,还申诉人一个清白。将云阳县境内的贪官绳之以法。

此致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诉人:樊恩成 向国海 罗俊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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