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平安证券会否被中国平保假冒?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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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8日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名,相信就算不是股民也略有所闻,一般简称“中国平保”的上市公司,是中国第二大保险集团。由于是集团公司,其下还有一批在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包括“中国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中国平保自2003 年起就以“平安”这二字为主,为不同的业务在香港申请不同的商标注册,这包括了“平安财务”;“平安金融事务”;“平安房地产事务”等等。

在2006年,有关平安证券的商标却遭受到一间香港证券公司的挑战,指控中国平保为其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商标登记假冒了其名称(passing-off)。原告名叫“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早在1970年已经在港成立,并为当时远东证券交易所之创会会员,案件在本港高院胜诉,被告上诉到上诉庭,于年初在上诉庭审结。

Re Ping An Securities LTD [2008] HKC501

诉讼的依据,在〈商标条例〉(第599章)第12(5)(a)条,这是说“任何商标的使用可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这是说任何人受普通法的假冒原则(passing-off)所保障。这一原则保障任何商业上的名誉,而这种名誉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原诉人证明其名誉已经存在长时间,在消费者中建立信誉,而假冒者用类近的名称,令人产生误会为同一产品便可以了。广东人俗称的“老字号”,便是这个意思。上述的香港公司“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平保子公司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字之差,其诉讼当然是有理的。

但在这案件中,中国平保的上诉胜利,法庭所持的理由有三点:

(一) 注册商标内所用的字(平安)并不单一使用,而是与上诉人的标志(logo)及其他一群公司一并使用;

(二) 申诉人的香港公司只是一只细小的股票经纪行,只有一群有限的熟客,申诉人需要保护的名誉范围不会超过这一群客户;

(三) 申诉人的证券买卖形式(manner)与上诉人的证券买卖形式须引起顾客的混淆,在这案件只没有足够可能性(likelihood)会引起这样的混淆(confuse)。
笔者的感觉,这不是一件令人信服的判例,这等于说财雄势大跨地域的公司,面对一些地区有名声而信誉悠久的小公司之时,有权侵用小公司的商业名誉,这不可能是普通法的精神。只有上述第三点有一些事实上的理由,是否如此要详加研究,这是事实上是否有混淆而不是法理上有权去混淆,这是必须弄清楚的。但以常识而论,原诉人若非真的觉得权益受损,与中国平安这类跨国企业兴讼,不会这样愚蠢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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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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