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务部针对白乐崎先生等连署信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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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7日讯】白乐崎先生等连署部分

白乐崎(Nat Bellocchi)先生等人就前内政部长余政宪、前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局长李界木、嘉义县长陈明文、台南市议员王定宇、前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邱义仁、前外交部长陈唐山、云林县长苏治芬等7人所涉具体个案,连署希能确保检察官对外独立性、践行无罪推定、遵守侦查不公开、落实公开审判等建言。

近年来我国贪渎弊案频传,严重冲击国民对政府之信赖,人民对于廉能政府、社会公义之要求有着高度的期待,政党轮替即因此产生。新政府上台后,首要任务即建立一个干净的政府,以回应人民的要求。

检察官本于职权,对于任何政府官员之贪腐犯罪行为,都有追查的义务,办案本来就得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秉持追诉犯罪、保护无辜之精神,勿枉勿纵。

来函指摘检察官追查之对象似乎选择性地针对前朝官员,然而,贪渎犯罪本来就是以执政官员为追查对象,只有执政者才有权势、机会贪污,在野者并未任官,本来就不是贪渎罪的规范对象,检察官也无从查起,这是事实之必然,并无选择性办案问题。另外,陈前总统所涉案件,早在其执政时期,业经检察官以共犯起诉前第一夫人吴女士,只因宪法第52条暂时免诉权之保障故未一并起诉,其卸任后只不过依法接续侦办而已,无政治力介入。

依我国法律及实务之运作,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应推定其为无罪,此即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亦明示此旨。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亦有被告受讯问时得保持缄默(缄默权),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之规定,亦即没有证明自己涉嫌犯罪之义务(不自证己罪),无罪推定原则是被告缄默权及罪疑惟轻之存在根据,而不自证己罪又是缄默权之存在基础,上开原则属刑事诉讼范畴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基石。因此,在我国任何刑事案件之被告,均受前揭诸原则之保障,国家侦审机关始能在保障人权之基础下发现真实,此与美国联邦宪法增补条款之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所宣示之人权保障精神相符。

基于上开无罪推定之原则,要求侦查不公开乃理所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定有明文,最高法院检察署并订有《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俾办案人员有所遵循。倘办案人员有违反上开相关规定,擅自透漏或发布新闻者,法务部均严格要求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议处,以贯彻侦查不公开原则。

又关于羁押制度,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证据,以遂行并保全刑事侦查、审判及执行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第101条之1定有严格的羁押要件,侦查中必须由检察官声请,并由法官决定,此均在我国宪法第8条之诫命下践行正当法律程序,无违公义与法治之要求。此种审前羁押之制度,世界各国均予容许,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下规定“侦查中”(审前)羁押应由检察官声请,法官决定;德国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ßordnung)第112条第2项第3款亦有防止侦查工作难以进行之虞之“审前羁押”,此依同法第114条第1项规定,仍应由法官决定;美国联邦羁押保释改革法案(The Bail Reform Act of 1984)Ⅱ.,亦定有审前羁押(Pretrial Detention)制度,由检察官声请,法官决定。足见世界各国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证据,保全刑事“侦查”程序并完成诉讼,均容许审前羁押被告,且均由中立的第三者法官决定,此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另在落实公开审判方面,公开审判仅适用于法院之审理(判)程序,而不适用于应遵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之侦查程序。又我国法院组织法第86条本文规定:“诉讼之辩论及裁判之宣示,应公开法庭行之。”即在宣示公开审理原则,而我国法庭运作情形,除少数须特别保护之少年刑事案件、性侵害犯罪案件或与国家机密相关之案件外,原则上均须践行公开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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