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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刘庆侯/特稿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承认犯罪,对于案情侦破有极大助益,但被告自白不能当成唯一证据,法界人士指出,如果只有涉嫌人的自白供述,就宣告破案,有可能出现误陷他人于罪。
毕竟依刑事诉讼法,被告警讯自白属审判外的陈述,原则上不能当作证据,警方办案,除了取得自白,还要有其它强有力的证据才行。
早期检警总是视“被告自白”为证据之王、检方也常常凭此起诉,比如多年前的华银抢案,台北市警方锁定一批人可能涉案,带回来查问,一名办案人员根据一名嫌疑人的口供,拿去向其余嫌疑人“套问”,包括他们在车上,此人开车、另一人坐副驾驶座、第三人又坐在后座等,结果各人的供述“全部起趋于一致”,警方非常兴奋,准备宣布破案。
但新闻界有一名关心案情人士,发觉全案只有嫌犯说法,没有其它确据,强力向警方高层反应“切勿破案,以免破错案”,警方勉予同意暂缓,等到全案后来侦破,涉案人果然不是当初这批被怀疑者。
经过多年来法律修正,如今的司法是采严谨证据法则,已大幅降低案件中自白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即规定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仍要调查其它必要证据,来查明是否与事实相符,才能论罪。
徐自强涉及撕票案,以及苏建和三死囚等案,过去都是因为过度采信自白,未在其它证据方面大力强化,才会衍生出如今的争议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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