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论如何改进中国“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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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28日讯】(献给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并各位“人大”代表:

很久以来,人们一致认为,国家法律制定了很多,党的政策重民利民生,但执政、执法者不能认真贯彻实行,有的还大打折扣,这样一来二去就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司法官员有意见有看法,不信任和不拥护,形成官民之间感情隔阂,矛盾重重,以致矛盾激化,时有发生。

国内如此,国外呢?

改革开放门户大开,世界资本挤头钻脑地集散到中国来,造成世界工厂的大场面,正面临世界经济大衰退、大萧条的严峻形势,亦必将影响我国的前景及变化。未来中国是个什么样?密码答案,似乎还没找到。可见,“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的中国航船,要想压住浪头继航,就必须船体固如金汤才可以。否则,便难以乘风破浪了。因此,我们认为,把国家比作航船,则目前必须大刀阔斧地清除航道上违宪违法的明的、暗的一切障碍物,避免航船翻沉为大家所共视!

畅通“航道”要依靠什么工作和方法呢?

在航船内,要清除内奸和向航道上倒垃圾制造矛盾的人;在航船外,舵手要指令炸开冰山和对水下暗礁实施爆破,清除障碍物。

我们这里认定的“舵手”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对“舵手”进一步尽职尽责表示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很多对劳动者侵权夺利的社会矛盾堆积如山,与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力度不够有关追根索源,研究一下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的特质,多与越权行为和对劳动者滥用权力侵权夺利有直接关系。所以,治理中国侵权夺利的社会矛盾,不斩断越权行政、权力滥用这条铁链,中国侵权夺利的社会矛盾是解不开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至健康卫生权利等,都被改革开放这个历史车轮碾碎了,夺去了!--中国劳动人民当然不会答应这种掠夺行为了,这就引出了社会矛盾和斗争,造就了今天堆积如山的社会矛盾。

有人分析这个社会矛盾堆积如山的过程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以权侵权”充斥着神州大地的每个角落,“改革开放”作为开倒车的历史车轮,把我国独立自主的先进的社会制度公有制,“车裂”为受美国资本帝国主义制约并剥削、压迫劳动者的私有制!对此,我们认为,“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这种“车裂”时和“车裂”中,是完全有职责、有义务、有能力、有条件、有力量出面阻止这种“车裂”活动的,因是最高权力嘛,一声号令,禁止“一府两院”搞“车裂”公有制--谁敢不听呢?!

可偏偏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该作为阻止“车裂”的,却不作为阻止其“车裂”,所以,就算不说它失职,而说它监督“一府两院”力度不够--总还可以吧!!!

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效果不佳之研究

“监督”的本意,是察看和督促。--至于察看什么?督促什么?其词其意,没有进一步的能量来加以阐释了,这是“监督”一词处于“中性概念”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对此,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这种中性概念词,起着模棱两可的作用,对问题正、反两面含含糊糊,由不表示明确态度,发展到“姓社、姓资”不准争论,正是公权向私权过渡的一架跳板,即公权力转化成“让少数人先富起来,发展一段资本主义”效力的私权力,结果使原《宪法》第36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直接向国务院及各部委提出“质问”的权力,变成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第73条夺掉了全国“人大”代表那一直接提质问的权力了!--这样一修改,就是内奸或间谍、卖国贼干出卖国罪恶也无人有权直接提出质问了!--这是一种老谋深算的结果,也是今天“人大”监督“一府两院”难于产生社会效果和政治结果的根源所在。

由此我们看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社会效果不佳不是一个方式方法问题,而是一个方向、路线问题,即从何处着手,哪处下脚看成绩、数差错的问题。“察看”一府两院的成绩,只能去看本职工作以外的超额部分,该完成三个的,却完成了四个,多出的那一个,是察看的对象;“督促”一府两院要改进的工作,那是指一府两院该干好的本职工作没有尽职尽责完成的地方,或者是失职、渎职的越轨行为!只有这样,每年三月“人大”会的“人大”工作报告,才是中国老百姓所要了解的内容和要看到的文字记录。

三、人民群众要问的问题是:“人大”怎样监督“一府两院”?

“人大”怎样监督“一府两院”?这个问题,本论手中没有这方面一个确切的答案。
但按老百姓的话说,如果把“人大”比作父母,那“一府两院”就是父母的儿和女。儿女干得出色,父母就会叫好,表扬、鼓励或奖赏,儿女干的不好,或干坏了事,作父母的不管,交给无权管的(如信访部门)或旁系(比如纪检部门)去管,那当然会无法“督促”出结果了!以上是老百姓说的或问的“比喻”,虽不够文明雅正,却倒是提出了一个我国政权怎样侍国待民的大课题!

人类社会发展了几千年后,进入到信息时代的21世纪,政权本身就到了应当给国家、人民干出大好事业来的;不干好事业无疑要受到人民大众唾弃的!--就此而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点,不是要“察看”成绩,而是要“督促”找距离差,才符合21世纪现代社会的发展与需要。

所以,我们看到,人民群众有了困难,或者受到恶权的侵犯与欺侮,就找“一府两院”要保护和关怀;若得不到保护和关怀后,就跑找“人大”要“出手”,要“监督”了!近60年来,事实也证明了人民群众因事相求时,首先找的就是“人大”的儿和女,待这些“儿女”们不管了,再找“人大”的。凡此种种,“人大”的儿女职责内该管的事,被推拖了或者不管了,再找“人大”这位父母官去监督了!——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所希求的“人大”监督。因为这种监督,是以人民群众老百姓的呼声、老百姓的利益与要求为基础、为目的的,所以人大得总管。除此之外,一切巧立名目、走马关花的“监督”,则是浪费劳动者的血汗钱和形式主义的游山玩水的多余之举(监督)!

由此,应改变长期以来一个错误的行为与做法是:“人大”常把人民找进门来的无奈救助,推给“一府两院”去办而不是直接“监督”(一府两院给办了,人还找你人大干什么?),这样以来,就造成“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效力大打折扣,权威下降,公章不受敬重都不在话下,连最高权力机关的威严,也往往被其产出的“一府两院”一把手所压住!--此举河北省临漳县一个活例子来证明:2000年时临漳县人大常委会以“临人常监字〔2000〕第001号”《法律监督书》:“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1条之规定赔偿当事人损失的决定,迄今近八年了临漳县一拨一拨的“一府两院”官员们,谁理睬过这个临漳地方最高权力?

再举一些依法应由“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而不依法监督的案例看一看:

1、“人大”监督政府方面的:

(一)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扩路动迁案--宝山区政府职能部门房地局,应按国有土地和非住房给西街村塘湾53号沈雪娣的“上海市宝山区明新装潢材料经营部”安置、补偿的,可该政府职能部门却要违宪违法以集体土地和住宅房同沈僵持数年迄今既没安置、也没补偿,这样的政府守的什么职?尽的什么责?--对此,本论认为上海“人大”应该依法进行“监督”?!

(二)安徽省铜陵市政府制定了一个违宪违法的46号红头文件以敛财为基准搞城市房屋拆迁,受害的被拆迁户多次用46文违宪内容向全国人大告状都不管,那全国“人大”不管违宪法规管什么?!如果全国“人大”因鞭长莫及监督不到铜陵的违宪法规,安徽省“人大”、铜陵市“人大”总不能也是“鞭长莫及”吧?!?

2、“人大”监督检察院方面的:

(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已侦察查明死者吕东生前身上没带行刺匕首,可博山区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上非带上一笔说死者吕东生前身带凶刀刺袁军,才被袁军夺刀……个中是非,公安卷宗结论正确?还是检察院起诉书有根据?--山东省“人大”,或者淄博市“人大”该派员查清向人民一个交待吧?

(二)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因向西安整流变压器厂厂长张平安索贿受贿后,包庇张平安贪污公款200多万和库存黄金4080克(举报追究到张的家乡查出后,张已用去了三百八十五克),反而对贪污的罪恶作出结论是:“涉嫌贪污的主观犯意不能充分证实,故认定涉嫌贪污的证据不足”--这种渎职犯包庇罪行为,“人大”不下手下脚查处的话,那有什么资格选任检察长?

3、“人大”监督法院方面的:

(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对张店区邓兆君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在法定期内该确认而未给确认,--这个问题,似是一个深不见底的普遍现象,请全国“人大”修改有关法律吧!

(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对招远市法院枉法裁判路香莲租赁夏甸镇“经贸楼”案依法立案再审却久拖不审案,“人大”不介入监督还要推到哪个“猴年马月”?!

4、“人大”监督政府领导下的公安方面的:

(一)江西省万年县公安机关,收去该县大源镇商户胡金水的身份证已逾两年,收去胡的手机,抢去国家信访局给胡本人的回复信件,不让胡上访,非法拘禁胡之后,拒绝依法给胡“拘留证”,--拘留胡金水如果是依法行政的,就给拘留证不是一张纸吗?为什么不给人家?

(二)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上海市公民丁慧莉因拆迁案上访北京,今年(2008)4月30日没去过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秩序,可两个半月后于7月16日拘留她五日。丁不服,请求上海市或长宁区“人大”监督政府公安机关拿出2008年4月30日丁慧莉到天安门广场摄像头下的摄像照片以证实之!
综上,“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到“一府两院”的实践活动中,弄清他们是否守职尽责了?

四、“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有无职责、义务协助人申冤上告?

这个问题的提出,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的组成成员的本职有没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国家宪法实施的问题?我国宪法第76条规定“人大”代表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可见,凡是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作依据的申诉人,“人大”代表应是有义务协助他们处理解决矛盾。所以,人民群众或法人找“人大”代表申诉时,该代表应履行职责,协助申诉者解决好所诉矛盾。

五、建议“人大”采取新的监督方式方法和制度,督促“一府两院”限期根除冤假错案

多年以来,万千件冤假错案十年二十年长期久拖不解决,给国家形象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与破坏。毛泽东共产党有一条“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政策为什么失灵了?细究起来,却原来有一个“有错不认,知错不纠”的错案保护层阴险的潜藏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要破解的话,本论建议如下3条请采纳:

(一)限令执政、执法者改变唯心论世界观,必须以辩证唯物论世界观面对一切案件;

(二)减去烦琐的申诉程序形式,单刀直入的接处申诉案件,前提与方法是:凡申诉案件,均使用听证会辨明是非限期结案;听证会由人大、政协代表和人民群众参加到场听证和监督。

(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错案追究制度。

拒绝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的单位与责任人,以渎职论处”。

六、改革法制,在全国各大学法学院设立由“人大”成员、社会法界人士、法科师生组成法律援助团组
社会调查证明:中国信访人百分之九十八是法盲,其中不少人还是文盲。这对于“官司”这个无底洞,法盲者是要晕头转向的,尤其重压在身的信访人、久拖不结的申诉,怀着希冀乱走乱找的痛苦与悲情,是极须要国家伸手拉一把的!国家花了很多人力、物力搞了不少豆腐渣工程,当然也应当拿出一部分人力、物力设置援救社团协助中华民族中信访人渡过申诉难关!

七、调查发现下列几类案件特别需要“人大”个案监督

1、天津市魏婕继承公租房案,经10年审理和32个判决,裁定迄今未结案;

2、新疆乌苏市法院错执案外人曾庆安旅社饭馆案,申诉二十一年了迄今仍抗拒执行新疆高法2001年执行回转令;

3、河北省景县公检法使用原告彭长青妻子、姐姐作证人证言枉法裁判无动手打人者彭立国冤狱七年案;

4、山东省招远市公安交警七年时间不处理逃逸汽车撞死技工庄晓波人命案;

5、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鲁人办信字(2005)第134号”上报全国人大信访局督办公安部法医参于假孙杰验尸案;

6、2006年4月20日《华夏时报》A12-刊出有关照片信访人李晓娜、关春荣、陈琦因检举揭发被报复、遭无声杀人武器电磁辐射、放射性元素辐射终日无法活路案,迄今无人侦破,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严惩使用尖端科技无形屠杀百姓的问题;

7、请全国人大制定专门法,严禁严究无凭无据拘禁、劳教有理上访人。

各位代表,世界经济大衰退、大萧条,必然要影响我国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与生活。本论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精神励志下,我们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作出如上七项建议,请议论采纳为盼。

大山 北京工作室采辑
2008年10月24日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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