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日本创办企业时,事务所或店铺的租赁契约是很麻烦的工作。取得投资经营签证等,其它方面也需要各中各样的经费,事业本身的准备花费很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导致店铺等的租赁完全委托给不动产公司,而签约后内容却与自己想象的不符、或留下不满、或受到损失。为此,在这里对缔结租赁店铺的契约时应该注意的事项作如下说明。
1.设想正在考虑经营中华料理店时,从一位熟人那儿得知有一个中华料理店将关门,正在寻找借主。对店铺的地点和店内的宽度很满意,自己想一定要借下来时,千万不要慌里荒张地向不动产公司交付着手金。即使乍一看认为没有比这更好的店铺,从签约到支付保证金的过程中也会发生很多问题。在签署不动产契约时,心里要记着想到“好的物件其它还会有很多。”。不要担心被别人先借去而心急。
特别是不动产公司,以还有别的借主为由敦促尽快决定。这时,一定要冷静地对契约内容及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
2.如果是同行店铺以原状承继经营的情况,买下店铺内的设备,称为旧借主与新借主之间的买卖契约。如果是中华料理店,作为厨房的设备,热水供水设备,洗碗机,食物,冰箱,冷暖气等的设备和备品是买卖的对象。因为卖主有时会掩盖设备的不完备之处,因此买主有必要不客气地检查设备的机能。在设备买卖的金额决定之尽可能地进行检查,直至认可为止。如果设备有不完备之处,应该扣除修理费或从买卖的对象中排除(免费)。即使这种设备买卖,也最好不做口头约定,而是签署正规的契约。从根本上讲,所谓店铺的租赁,契约结束时搬出设备后归是正常的。停业者如果自己找不到作为新的借主的同行,承担着搬出设备后将其恢复原状的责任。因此借方处于优势。不要被其他借主抢先程度的要进行慎重地考虑。但即使这时也要考虑到“象这样的条件,这次不行,也一定还有很多机会”而不要心急。
3. 买下店铺内的设备,是以缔结租赁契约为前提的。
店铺租赁契约没有缔结完之前,不要支付买进设备的着手金。买进设备的金额的支付日,要考虑店铺租赁契约的时间,定在店铺租赁契约结束后是重要的。在即将缔结店铺租赁契约之前,与停业者一起对店铺内的设备作最后检查,并与之往店铺租赁契约的场所(不动产公司或者公证人办事处)。
4. 店铺租赁契约的重要事项包括,保证金的返还,停业时的交还事项,伴随出赁金额变更的消费税的处理等。保证金,一般来讲不归还的情况较多。这种情况以偿还10%左右为大体的基准,向不动产公司提出与物件所有者进行交涉的请求。
关于消费税,最初在缔结契约时因没有有意识地进行交涉,后来消费税的处理就成为问题。在进行房租交涉时,是否包含消费税一定要事先定好。因为房租的金额变更时,有关消费税的处理是必然出现的问题,应该在契约书中事先定好。并且,买下设备,承继店铺的人,日后自己搬迁或停业时,同样有搬出设备的义务。
因设备进一步老化,那个时候,如果自己找不到同行,设备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
设备的买卖权虽然与店铺的出赁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作为契约的确认事项列入契约内是有效的。(中文翻译:程 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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