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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上百投资商 示威中级法院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27日讯】8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成都上百投资商前往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抗议成都司法腐败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11点50分,4名投资商代表前往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讲述了事情缘由。

据悉,90年代中后期,成都郫县政府为“搞活经济”,支持润德公司“招商引资”,在中央电视台、《文汇报》、《四川日报》等数十家媒体媒体上大肆宣传“实现润德模式”,致使全国各地1万2千多投资商遭受巨大损失。

1999年下半年,上万投资商陆续前往各级部门投诉,不少人还向法院起诉。但成都当局采取地方保护政策,法院受理数千人的起诉后5年时间不做审判。

此后,投资商们开始了旷日持久的维权活动。

据悉,润德公司背景复杂,现任绵阳市委书记谭力当时担任润德公司顾问,现任成都市副市长白刚当时担任润德公司名誉董事长,此外,还有不少在任高官与该公司有染。



4名投资商代表前往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今天上午11点左右,还在坚持维权抗争的各地上百投资商高举“郫县政府依法还钱”、“抗议司法腐败”的横幅,前往成都中院示威抗议。

由于该案是四川省非常著名的挂牌大案,官方自知理屈词穷,郫县法院还在其网站上称此案是“有关政府职能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也间接助长了润德兰园非法集资势头”。因此,今天的示威活动没有受到当局的镇压。

但在此前的维权活动中,维权代表多次遭当局打压,今天前往天网投诉的王世馨女士还被当局以“聚众闹事”为由拘留7天。

采访结束时,维权代表王世馨女士、李开镕先生、彭远武先生、刘元成先生等均表示,我们是根据胡锦涛主席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依法维权的。成都当局时常声称要把成都建成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而我们投资成都蒙受巨大损失,充分证明这是一个“来了就走不脱”的城市。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希望成都当局妥善处理成都润德兰园非法集资案遗留问题,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真正把成都建成一个“来了就走得脱”的城市,促进成都经济的发展。

郫县法院瞒案、压案、严重超审限,枉法裁判

四川挂牌大案

成都市望帝润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位于郫县城西213国道南侧,占地1500余亩,是一家私人独资企业。

1993年7月17日郫县报载,当时的县委书记谭力任润德公司顾问,县长白刚(现任成都市副市长)任名誉董事长指导公司运作。

1996年3月,郫县政府郫体改[1996]5号文确认润德公司有净资产7200万元。

1996年5月,郫县政府郫计基[1996]71号文批准润德公司征用420亩土地立项。

1996年7月,郫县政府体改[1996]18号文确认润德公司有净资产2.51亿元。

1996年10月,郫县政府和润德公司签定580亩土地的征地协议。

1998年郫县国土局为润德公司出具有证明材料,证明润德公司——润德兰园是郫县农业产业化项目征用的982亩土地正在办理之中。

他们在中央电视台,《文汇报》,《四川日报》等数十家媒体上大肆宣传“实现润德模式”,利用有影响的媒体欺诈投资者。

润德公司未按原《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登记。1995年-1999年3月,继续使用1993年的营业执照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利用签定无效的《兰草代寄养合同》8344份,并由成都公证处现场进行公证,吸纳社会公众1.45亿元人民币,受害人数达6136人,成为四川省挂牌大案。

2000 年,受害群众陆续在郫县法院起诉,追究润德公司和郫县政府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郫县法院限定立案范围,只准状靠润德公司,郫县法院受理王××等600 余人的诉状后,下达了(2000)成郫经初字第300号裁定书,对润德公司所有1.7亿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裁定书于2002年1月16日才送达。

这起案件受理5年之久不审、不判,严重超审限。

2005年7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更谈不上进入执行程序,郫县法院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就委托四川恒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把被告、原告的财产和润德公司占用的1000亩土地的相关权益捆在一起,未经评估,进行非法假拍卖。拍卖会设在郫县体育场,在几百个武装警察的层层包围下进行,由中铁八局出钱,以1.47亿贱价卖给郫县政府下属的“熙汇公司”。

2005年8月5日,郫县法院发布清偿兑付公告,认定润德公司集资款总额为1.5782亿元(比实际债务多1300万元),集资户本金清偿兑付比例为82.3%。

郫县法院告诉债权人,返还本金的82.3%是县委书记铁板订钉,不来兑付要作废。兑付时还要在郫县法院制作的单据上签字、画押,保证永不反悔。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原告坚持要求郫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06年3月1日四川省纪委“开门接访”了解案情后,省纪委的领导告诉大家说:“请相信我们,这次确实要给老百姓办实事”。后来材料转至四川省政法委,2006年6月13日中午,在省委政法委接待室,省政法委付书记刘作民接待了原告和郫县人大副主任陈明辉,郫县政法委、法院、公安的工作人员,刘书记听取了原告的诉求后当众指出:“本案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审理,审结时间不超过9月份”,并拍胸口说:“郫县法院再拖延办案就找我”。并于同年6月21日,由省委政法委欧书记批示督办本案。川高法办 [2005]14号文规定,督办案件应在3个月内报办理结果。但是郫县法院2006年11月25日才开庭审理,2007年1月27日判决,案件再次超审限。郫县法院把2001 年3月13日受理的案件改为(2006)成郫民初字第1482号。

(2006)成郫民初字第1482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润德公司按82.3%的比例返还原告兰草代养款本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费42452元由被告润德公司承担。

原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润德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郫县政府为润德公司下达的红头文件等26项证据,与本案纠纷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原判决采信并认定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的润德公司纳税凭证,润德公司其他债务纠纷中的有关证据和郫县法院的委托评估书、评估报告、委托拍卖书、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本案的庭审中均未出示。原告也从未见到过这些所谓的“有关证据”。

原判决认定润德公司利用无效合同取得财产,但没有阐明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及不合法主体能长达几年集资,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原判决认定润德公司非法集资,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但没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被告至今逍遥法外。

原判决没有阐明原告在本案中有过错,原告的诉求违反了法律的什么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原判决是根据长官旨意,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判决书中所采信的证据未经出示,原告未看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严重违反了审判程序,有失公正。原告于2007年2月1日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 2007年5月19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案件受理29763元由原告121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庭顿时群情激愤,爆发出强烈的抗议声。

原告不服一、二审法院的枉法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于2007年7月10日向成都中院申请再审。并呼吁社会声援,支持弱势群体以法维权,抨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监督人民法院办案的公正与效率,促使拖了十年之久的兰园案件尽快再审结案。

兰园案件全体原告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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