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履行合约的时间是否重要?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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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13日讯】一般而言,当我们谈及履行合约中写明履行时间是否重要时,我们会说是重要的,这是常识性的说法,但在法律上,重要的引申,是合约不能准时履行的结果是如何?受害的一方是否就可以视乎合约已经完结,从而不用履行自己一方的合约责任?这是不一定的。

举例而言,建筑的合约,就经常因为工程的延误而无法准时完成,若一但无法完成,另一方亦可不负责,这会构成不公平。例如一单工程,工程公司要在七月尾完成,到七月尾若然已经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九,但还差一些细微无关重要的地方未及履行,发展商可能根本没有大的损失,但却可以不用支付工程的费用,这样公平吗?自然常识就可以告诉大家这是不公平的。

这却是从前的法律情况,在一件比较古旧的案例中,情况是这样发生的:(Sumpter V Hedges [1898] 1QB673)

原告为建筑商人,为被告人在空地上建房子,原告完成了大部分的工程,但留下材料及部分工作没有完成。被告人用余下的材料自行完结未完的工作,并拒绝付钱。原告人要求追讨已完成工程的工作费用及材料的费用。法庭的裁决是被告人只需支付原告余下材料的费用。由于原告无履行合约,是毁约的一方,故不能追讨已完成工程的人工及材料费用。

但这案例已经落伍,较晚近的原则,为主要地履行原则(doctrine of substantial performance),这是说合约的主要部分若然已经完成,就算是合约已经履行,受伤害得一方已经不能如上述的案件一样,不需为合约付款。

在Hoening V Isaacs [1952] 2 AER176;这案件关乎一个装修合约,合约整个的费用为三百五十镑。装修工程已经基本上完成,但有清楚的缺点,屋主花了50镑请人修补缺点,并以装修公司毁约为理由拒绝付款。法庭的判决,是合约已被履行,屋主只能扣除50镑的额外费用作为补偿。

但涉及合约有时间性条款之时,迟于指定时间完成合约,情况又如何呢?基本上,上述的原则可行,但亦要视乎个别情况。例如法庭可能只要求扣钱便可以。

一些合约,特别是建筑工程之类的合约,多会在合约之中先订明若履行合约过期之时,赔偿多少钱,例如每过期一天扣钱50万,最多可过期15天等,这就不用法庭作裁决了。

专业的律师,代客人草拟合约之时,若有需要,会写明时间在这合约中是特别重要的(Time is of essence),这情况下,就千万不要草率过期了,因为时间已成了重要条款(condition of contract)。下星期为大家介绍一件有趣的香港案例以说明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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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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