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雇主只负责雇员“在受雇其间”事故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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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6月15日讯】上星期介绍过,雇主只对雇员在受雇其间发生的事故有责任,这责任包括提供的工作地方及工作情况是安全的。案件发生情况是这样的。死者谭先生为一位在一艘海上售油的驳船的工程师。他的工作是在驳船上维修,确保船的正常运作。他须轮更,每次48小时在船上,然后上岸48小时。当然他不是48小时皆需要工作,很多时间如晚上他可以在船的舱室中休息。

01年的一个晚上,谭先生与同事尹先生及对先生在一驳船上当值,船停于大屿山赤腊角对开海面。大约9时许,一名姓钟的男子乘坐自己的舢舨到了他们的驳船,梁先生认得钟先生是曾经在大陆一条船上工作过的同事,所以与他交谈了一会。凌晨2时,梁先生回到自己在上层的舱室休息,钟先生上了船,但梁先生告诉他只能停留于船尾的甲板上。

据钟先生自己的供词,他当时到谭先生的舱室,见到一个空的卧铺,要求借宿但被谭先生拒绝,他回到自己的舢舨上取来利刀,原意是威吓死者,但在争执之中错手杀人。

法律观点回到雇员因工死亡的补偿责任问题。作为被申索一方的被告人船公司的代表律师,提出两点理由争辩被告的船公司不须负责:一是当时谭先生是在休息,不是在工作时间,所以不符法例中“在受雇其间”的要求。其二,谭与钟的争执,是一种私人恩怨,本可避免,他的死亡是他自己的错误所做成,与工作无关。

结果法庭拒绝了这两个观点,死者(家人作代表)应得到补偿。普通法中早有不少案例指出,,工作不单指工作本身,工作与工作之间的休息时间,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只要这段时间是合理地伴随或附属于工作便可以(reasonably incidental)。由于死者谭先生是要48小时在船上轮值,他休息与睡眠的时间亦应该算在受雇的时间之内(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算不算“在受雇其间”的分别可能只是一线。92年有一件案件,两名海员因为一些与武术上有关的问题而争吵打架,其中一人死亡,这次争吵与工作无关,故不获补偿。在1983年,,一名廉政公署的雇员到英国接受训练,他在一间酒店死亡,他的补偿申索被法庭拒绝,因为死者拒绝居住于廉署本来安排给他居住的地方,他的死亡变成与工作无关。

谭先生案的另一争议法律观点,是事件是否一次私人的争执,与死者(在海上维修船只及售卖汽油类货品予船只)的工作无关。

这涉及证据上的问题。由于死者已死,法庭只有杀人者钟先生的供词,他说他取刀是想威吓死者,以求死者同意让他借宿一宵,而在过程中发生争执,他错手杀了死者谭先生。若是,这争执原可避免,这争执亦可以是与死者的工作无关。

法庭认为,钟先生所认识的梁先生早告诉他不能进入舱室,只能留于船尾的甲板上,这是因为一些舱室中藏有卖油得来的款项。钟先生想进入舱室的动机有可疑,比较可信的情况,是死者为了保卫雇主的利益,拒绝可疑的入侵者因而被杀,所以他的死亡自然与工作有关了。

留意索偿是民事案件,法官认为“比较可信”便足够,真相如何,是另一回事了。

注:案件来源 Chan Ho vs HK Petroleum [2004] 2HKC

黄觉岸
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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