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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逾时3年 无法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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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刘姓男子92年间欠张女170万元,他签下一张92年7月22日到期的170万面额本票抵债,96年初,张女凭本票向法院声请对刘某强制执行,查封刘某财产,但最后却因已超过本票的3年时效,台北地院判刘某不必兑现这张本票。

时限内查封却未执行

张女在92年间取得本票后,未立即执行,而是于94年间才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当时因仍在3年期限内,且相关文件完备,法院裁定刘某须支付170万元,但张女取得裁定后,并未立即采取追偿动作。

96年1月间,张女见刘某迟不付款,遂向法院声请对刘某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查封刘某的存款、薪资或财产拍卖,以清偿债务,并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对刘某薪资按月查扣3分之1。

逾期被认定自动放弃

但刘某这时发现,本票到期日是在92年,张女虽在3年时效内取得本票裁定,却是在96年,也就是到期日4年后才声请强制执行,已超过3年的法定期限,依票据法他可不付款,遂向法院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拒绝支付张女票款。

张女认为刘某欠债属实,不应借此方式赖账,且法院在94年已裁准本票裁定,她虽未在3年内声请强制执行,但刘某家人曾于96年间到她家时已坦承本票并未兑现完毕,显见刘某已抛弃时效利益,应该如数支付。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本票时效为3年,张女却是在4年后才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已属逾期,至于刘某家人至张女家中虽坦承本票未兑现,但并不等于同意支付这张本票款项,故判决刘某可以不支付本票上的金额,撤销对刘某的查封,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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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效规定 权利睡久即消失

记者刘志原/特稿

民法有“时效规定”,以避免事发太久,欲诉讼却举证不易,本票的时效为3年,支票为一年,但如果让权利睡着了,未在时效内行使权利,导致“罹于时效”,权利睡久了就消失,发票人可拒绝兑现。

本票与支票的差别,在于付款方式,本票是由发票人直接给付,支票则是由发票银行为付款人,若在发票人都愿意且有能力兑现的情况下,支票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银行。

若发票人不愿意兑现,在追讨程序上,本票会比支票简便,债权人可直接持本票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进而声请强制执行,只要有本票及发票人年籍资料,不必经诉讼程序,不用上法庭攻防,可立即声请查封发票人财产。

应注意的是,声请本票裁定并不等于正式追讨,须声请强制执行,才视为正式行使权利,3年时效,并不会因取得本票裁定而中断,如果取得本票裁定,但未在本票到期日3年内声请强制执行,发票人还是可以拒付。

至于支票若跳票,执票人即须在一年时效内行使权利,但支票的追讨程序较麻烦,须向法院提出“给付票款之诉”,除了要提供支票,还可能得准备其他相关证据,必要时要上法庭攻防,且须胜诉确定,才可声请查封拍卖发票人财产,程序较为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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