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王博案二审开庭纪实 (下)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3日讯】时间:公元2007年4月27日上午8点30分到13点40分 天气晴朗
地点:中国河北省会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中审判大庭
审判长:吕玲 审判法官:裴卫华 刘斌 书记员潘女士(20多岁)
公诉人:贾玉山 岳昆仑 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男,30多岁)
庭下旁听法院领导:魏淑贞(刑事审判庭长)
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滕彪(除滕彪律师在旁听席外均穿律师袍)
被告人:王博 王新忠 刘淑芹
旁听人:5位家属,及法官警察和政府人员约40多人
包括八部分
前言
一、开庭前的小插曲
二、核实被告人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分别向三位被告人讯问,律师向被告人提问
三、公诉人出示证据并分别向三位被告人讯问
四、辩护律师质证
五、法庭辩护
六、被告做最后的陈述
七、法警围殴滕彪律师
八、法轮功学员感谢辩护律师
五、法庭辩护 审判长不能依法公正主持庭审,多次无理打断辩护发言
1、李和平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首先李和平律师向法官说明,自己的辩护意见共9页,比较长,只要念开头和结尾两段,中间只念标题,压缩成2页念完,吕玲同意。辩护词由六位律师联合签名,题目为“宪法至上 信仰无罪”,副标题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一案的共同辩护意见”。 在2007年3月4日,王博的辩护律师李和平和黎雄兵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交的辩护词中,有一段说明“鉴于本案与宗教信仰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社会民众的世界观紧密相连,案件本身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正确与妥善处理本案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甚至政治意义,本辩护词我们主要就案所涉的证据和事实方面发表意见,关于案件的法律定性及适用问题将单独成文另行提交。”当时提交的只是“本案所涉的证据和事实方面发表的意见”,本次是“关于(法轮功)案件的法律定性及适用问题”,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从历史的高度做的系统全面的阐述。
第一段是这样说的:
“我们是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黎雄兵律师,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张立辉、李顺章律师,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滕彪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邬宏威律师,受韩岭荣女士的委托,分别为韩岭荣的外孙女王博,女婿王新中,女儿刘淑芹辩护,鉴于我们的委托人相同,被告人是整个家庭的三名成员,被告人都有法轮功信仰者的身份,并因同一组事实同一个罪名被起诉判刑;同时,基于辩护人对宗教信仰自由之于政治、道德以及维系人类自由和幸福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基于辩护人对当下中国必须将信仰自由这个话题从宗教和政治这两个危险而敏感的领域移放到更为审慎更为理智的法律平台上考量的期待,更基于我们对共和国的正义银行不会因为兑现宪法权利支票而破产的确信,我们发表如下共同辩护意见。”
中间具体内容包括:
“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政教分离的普世原则,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理解,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手段违宪、效果适得其反,中国(共)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本身与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等等诸多内容。
可是第一段还没念完,吕玲就打断两次,让用两句话概括;李和平律师据理力争继续念,法官刘斌打断并问,“信仰法轮功是否属于信仰自由的范畴”,李和平律师回答“是”;刘斌让书记员记录在案;期间审判长吕玲阻止李和平律师辩护,说“法轮功是不是邪教,不是我们审理的范围”,可是对王博一家的起诉罪名是“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
李和平律师继续发表辩护意见,又多次遭遇打断,严重时甚至是每说一句就被打断一次。期间法官刘斌
称李和平律师发表辩护是演讲,其实律师的辩护就是演讲以打动陪审团,现在大陆的很多法学院都开设“律师口才”课,不知道法官刘斌是否漏修了专业课。
李和平律师强烈抗议,质问审判长吕玲,“这是不是我的辩护时间?”吕玲说是,李律师回答:“是我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为什么打断我发言”。法官让李和平律师围绕事实和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李和平律师回答道:“我现在谈的是法律,如果只允许围绕事实和证据辩护,不允许谈法律,不谈法律的法院还是法院吗?”吕玲一时语塞,李和平律师继续辩护。
李和平律师在最后一段说“本案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我们重申,王博、王新忠、刘淑芹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我们相信,所有关心自己宪法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
2、公诉人岳昆仑提问
大家都听到了,他(李和平律师)为法轮功平反,这个律师思想有问题,要求法官记录在案,并建议王博案维持原判。
李和平律师回答“你这是文化大革命的那一套,打棍子、揪辫子、扣帽子。”并反问岳昆仑“法轮功的定性问题不搞清楚怎么辩护,你来试试?”
接着王博举手发言“我提出抗议,公诉人在威胁我的辩护律师”。
3、公诉人贾玉山说,法轮功被定为邪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法庭上一片“嘘”声,所有的辩护律师都忍俊不住发出轻微的笑声,审判长吕玲也对公诉人的低级错误感到难堪。
辩护人一致反驳:这种关系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关键而重大的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决不是用这种方法来推定认定的!法庭上是不能随便用“众所周知”的,向“地球围绕太阳转”这种常识性的公理,可以用众所周知。对法轮功的定性,涉及上亿民众的信仰自由基本人权,怎么能用众所周知来定性呢?
王博举手发言说“我对公诉人的这个说法表示遗憾,作为公诉人竟然不懂法律”。
邬宏威律师发言说,法庭上只能用法言、法语,依据法律、尊重事实、提供证据,不能随便用“众所周知”的观点来认定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是法律常识。对法轮功的定性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重要政治权利,怎么能不负责任的用“众所周知”简简单单的四个字来定性呢?
依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可见,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并剥夺信仰民众的政治权利,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就不能凭主观臆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给具有法轮功学员身份的被告人定罪量刑。
张立辉律师认为,认定法轮功属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
(1)《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两院司法解释(一)、(二)、解答均未提及法轮功系邪教组织;
(2)公安部根据《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也未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3)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法律文件是:最高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和最高检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
而“法轮功是邪教”是一种事实认定,一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司法机关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即作出认定是违法的;以“通知”这种司法政策的形式,对违法认定在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作出普通性的约束,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因而上述两个“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而加以适用,不能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4、公诉人贾玉山还说:1999年民政部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非法组织,予以取缔,这个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李和平律师说:首次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是,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显然这些报导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李和平律师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他的权力从哪儿来的?民政部的文件、公安部的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民政部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李和平律师总结说,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第三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所以,从99年开始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停止。
5、岳昆仑气愤愤的说,(王博)他们三口子在法庭上还在宣扬法轮功。
黎雄兵律师说,他们只是在陈述案情。
6、张立辉律师强调,
因本案被扣押41056.9元人民币及个人衣物系王新忠家庭所有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应立即归还;王新中高血压200/120mmhg、伴随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7、所有的辩护律师多次反问公诉人
我的当事人到底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公诉人一直不语。
8、邬宏威律师发言
抛开我的两份书面辩护词内容,概括性的口头表达我的辩护意见,请法官不要打断。我的辩护意见包括3个层面,提醒法庭作好3个鉴定,要求查明2个事实,要求重视3个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
第一层面,本案程序违法
(1)没有真正公开审理;
(2)没有让证人出庭作证;
(3)一审没有提供的证据,二审违法出示;
(4)存在严重的非法羁押,被告人被非法积压长达96小时;
(5)一审、二审没有查明刑讯逼供问题;
(6)法官剥夺律师的合法辩护权;
(7)公诉人严重违法,威胁辩护律师;
(8)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电子证据没固定、封存;
(9)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10)没有对涉案的传单、光盘是否具有法轮功内容依法进行鉴定;
(11)办案机关相互矛盾,石家庄公安局国保大队和长安分局交错出现。
第二层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本案的事实,下载打印360份传单、刻录26张光碟、存储条幅照片、散发一封传单信,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不能认定。
第三层面,适用法律错误
公诉人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进行指控,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以及与邪教组织的关系,更没有举证“法轮功就是邪教”的法律依据。
提醒法庭作好3个鉴定:
(1) 对“落款为‘你的邻居’手写信是否刘淑芹所写”;
(2) 对360份传单以及26张光盘是否具有法轮功内容;
(3) 对杂乱无章的360份传单的数量认定;
要求法庭查明的2个事实:
(1) 关于王博上网传递自述录像:必须查明是用无线上网卡、宽带上网、还是电话线上网?
(2) 关于王新中取保候审:应该查明王新中是否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如果符合,就必须立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回家治疗;
要求重视3个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
(1) 扣押嫌疑人随身日常物品没有归还;
(2) 扣押嫌疑人41056.9元现金没有随案移送、更没有归还;
(3) 刘淑芹在看守所受到严重摧残。
最后邬宏威律师说,我四次会见我的当事人刘淑芹,从冬天到现在一直穿着单衣,作为法官检察官你们也多次提审,你们就没有看见吗?而且还给她用刑,把她两手铐起来,脚尖点地,挂在墙上,大小便都不让下来。怎么可以这样呢?人情何在、人心何在、法律何在呀!?
所有在场的人为之动容。
六、最后的陈述
1、王博的陈述虽然被吕玲打断两次,还是说完了,大意如下:
我了解诸位虽身为执法者,却处处受制于中共独裁之下的尴尬与被动,也深知你们身为中共把持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很难拥有言行甚至思想意识上的独立与自由。但愿你们为自己身处此境而感到或深或浅的悲哀。无论你们当初选择这个职业是为了匡扶正义、捍卫人们合法权益,还是为了抱个好“饭碗”,在个人生活上过的好一些。继续听命于中共,迫害法轮功,都会使你们当初的愿望破灭。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真的希望你们和家人能有好的未来。然而万事皆有因果,脚下的路,让良心去选择。
2、王新中陈述的大意是自己身体不好,要求出去治疗。
3、刘淑芹陈述的大意:劝法官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每个人自己做的一切都要承担后果。法轮功学员修心向善没有错,修炼无罪、信仰无罪,今天的一切都是对我的迫害。
审判长吕玲高声阻止,不停的敲锤,刘淑芹坚持这是自己的权利,继续说下去,吕玲喊法警上前阻止,随即大喊“休庭”。
跑步过来一大帮法警强行将正在做最后陈诉的刘淑芹拖走,同时站成人墙强行驱赶旁听人,草草收场。
七、宣布休庭
辩护律师向法官要求取回辩护意见修改,被法官刘斌强行夺走,李和平律师手中只残留下文件的“一角”。
八、法警围殴滕彪律师
由于中共当局施压,滕彪律师没有参加辩护,但出于朋友之谊和对家属的歉意这种人之常情,一同前往法庭参加旁听。退场时由于法官刁难李和平等律师而发生争执,滕彪律师担心朋友的安全,想等他们一起退场。一群法警冲上来,不听滕彪律师的任何解释和说明,将滕彪律师从审判大厅推搡出来。在法院大楼的前厅,众警察开始围殴滕彪律师,连续的将他推了四个跟头,一直打到法庭外面。四个法警从法院高高的台阶上,拎拽着滕彪律师的四肢,把他提拎到法院大门外面的便道上扔下,扬长而去。其间一个20岁左右的法警对滕彪律师脑部打一拳(有目击者称不只一拳),经过法院大楼门口时,一个40岁左右的便衣、似乎是法院里法警头目,照滕彪律师的腰部踢一脚。
滕彪律师带着眼镜,穿着整齐的西服,一名学者模样,一再声明自己是律师,周围的民众也一直高声阻止,但法警不予理会。
滕彪律师一身整洁的西装变得全身是土,西服上衣袖子撕扯下大半,只剩少部分相连,混乱中滕彪律师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不知去向,被好心人从法警手中夺回并归还。
滕彪律师,法学博士、著名学者,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曾经上书人大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被评为2003年度全国十大法治人物之一、获Gleitsman Foundation 社会成就奖。
九、法轮功学员感谢辩护律师
大约在12点多,沿法院门口的二环路由西边开过来两辆车,前面是依维柯车,车后面有“特警”两个字,后面一辆是公安的大轿车。里面都坐满了身穿兰色紧身制服、头戴蓓蕾帽的特警,一直开到法院里面。
庭审快结束时,从法庭里面排队跑出大批的特警和公安,从法院门口开始,将法院面对的整条街道戒严,沿着人行道和快车道人挨人站成双排人墙,法院内外还有好多流动的法警和便衣,总计人数大约有600人。
李和平律师身穿律师袍和其他律师一起稳步走出法院。一直等候在外面的法轮功学员和正义民众排除警察阻拦挤向前,热情地围住律师的车,和所有的辩护律师握手,向律师表示问候,感激和佩服之情溢于言表。
法轮功学员王博案二审能开庭,六位北京律师能到庭做无罪辩护,当事人家属能旁听,尽管期间有压力、有干扰、有迫害,但总归还是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这在当下中国极具里程碑意义。它首开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案件由政治黑箱处理向相对较为客观公开的法律评判转变的先河,它是海内外正义之士、良心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六律师所作的“宪法至上信仰自由”的联合无罪辩护意见,立论宏阔、论证严谨,是中国律师为信仰自由所作的全面、系统、理性的法律辩护,在中国的人权史上是不朽的见证。(完)@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