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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官司 地院一审精品店老板娘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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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四日电)跑单帮经营服饰精 品店的王姓女子,由于悬挂的广告店招、提袋出现英文 “momo co”(中文“桃子”之意)字样,遭国内代理商依违反商标法提起告诉。不过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除英文字母排列方式不同,且店内服饰、领标上都没有“momo co”字样,因此一审判决王女无罪。

王姓女子(四十四岁)在北市忠孝东路四段二一六巷经营“桃子精品服饰店”,专营日本进口服饰买卖,去年三月间遭警方查获有“momo co”商标的手提袋,且店家在店招上更有“momo co”字样。

由于“momoco ”在国内受到许多消费者喜爱,代理商在2002年十月、2003年一月,分别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服务标章专用权,因此商标官司受外界重视。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对于店家在广告招牌、提袋、名片上的“momo co”字样,与代理商享有的服务标章权的“momoco”,虽然“momo”与“co”之间留有空格,且英文字母排列与呈现方法不同,但仍有混淆之虞。

不过,法官判决表示,陈女经营的精品店早在2002年就在台北县淡水营业,并以“MOMO.CO”当做商店名称,迁到台北市东区后店招改为“momo co”,此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女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加以贩售衣物、服饰的领标也都没有“momo co”字样,足以说明“momo co”只是表彰商号名称,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一审判处王女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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