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揭开中共法院为民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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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3日讯】世界民主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捍卫法律神圣的和维护人民的权益的守护者,但在中共独裁国家的法院就是这样司法为民的,太可怕了,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来谴责中共可恶的丑恶行经,揭开中共法院为民的谎言!下面是一个典型中共法院司法为民的丑恶!

我叫谢端香,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区办事处大桥居委会居民,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反映我的遭遇,恳求各位为我弱势群体做主,伸出你的正义之手,铲除司法腐败,下面就我的遭遇。

湖南链钢集团拖欠我工程款150多万元,无奈我诉至于司法,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李红菁审判长、娄底市中级法院:”张坚平审判长,陈辉、贺可群审判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伙同湖南涟源钢铁集团公司总事长郑柏平、涟钢建设公司经理聂绩春、治金系统焊接技术培训中心涟钢实习厂经理罗侣旦等人勾结娄底市世纪龙司法鉴定所相关人员,为了达到不给我工程款为目的,以权压法置事与法律不顾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枉法鉴定,对不经质证的证据枉法予以采纳从中牟利敛财,使我损失高达70多万元,现在由于他们不支付工程款,使我因欠民工工资,已是债台高筑,每天民工到我家讨工资使我家已将可变买的财产都变买了,至今也未支付完毕民工工资,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执法精神?

娄底市中级法院法官在利益的驱动下,就是这样枉法裁判的发包人涟钢集团公司不承担工程欠款的。2002年3月涟钢实习工厂(又称钢结构公司),将型材厂 4#5#风机制作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申诉人实际施工,同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04年12月10日申诉人与该公司经理刘建国补签包工包料承包合同书1份(见合同书)。

2003年7月实习工厂将涟钢三涟钢3#转炉煤气净化与回收通风机房部分(图号:06—218P2—0—26)制作安装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给我施工,同年 10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03年9月与该公司书记梁检忠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书(见合同书)。

上述两合同是涟钢集团发包给涟钢建设公司,涟钢建设公司又分包给实习工厂,实习工厂又承包给申诉人谢端香施工,且涟钢集团公司、建设公司、实习工厂未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涟钢集团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法院在审理时却不予认定,何为司法便民?为民?

娄底市世纪龙司法鉴定在娄底市法院的指示下就是这样鉴定的,以达到从中牟利的目的,先后出现两个不同鉴定结果。申诉人与实习工厂工程款纠纷,双方对工程款造价有异议,原审娄底市中级法院委托娄底市世纪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法院在委托中,将被申诉人没有经过娄星区法院质证,超过举证期限虚假证据提供给该鉴定,违反《事民证据法》第34条。该所于2006年7月9日作出审计鉴定报告,编号:世纪龙基字(2006)JS—16号(见鉴定书)。鉴定结论:1、煤气净化与回收制定287196.59元;2、煤气净化与回收制定(材料)351338.96元;3、煤气净化与回收制定(设备制作)56201.2元; 4、煤气净化与回收制定(设备及附属)63318.09元;5、小计1—5项758054.93元;6、风机安装工程28651.90元;7、风机安装工程(变更部分)6143.68元;8、风机安装工程(鉴证部分25534.41元;9、风机安装工程(拆除部分)10823.68元;0、小计6—9项 71153.67元;11、合计829208.60元,该工程鉴定为829208.60元,且该鉴定所出了两个不同的鉴定报告,一个初审报告中,认定谢端香机械台班费264989.86元,该项费用是实施工中必须产生的。

此项费用在职设计图中可以反映体现出来,而鉴定审计报刊告中,却未计算分文机械台班费,同一个项目,同一个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一下就认定264989.86元,一下分钱没有,真是天方夜谭。为此,充分说明该鉴定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公正、信誉何在?

我实际承包工程造价为150多万元,我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为99张,而娄底市中级法院法官在利驱动下只向该鉴定中心提供88张图纸,使我从中损失70万多元,且该鉴定所把我工程款项目定为待定项目,对机械台班费26万元不予鉴定,显然该鉴定是与娄底市中级法院串通一气的,侵犯了申诉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而该法院在审理时不顾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主观臆断认为有效,何为司法为民?

娄底市中级法院法官想从中牟利195155.72元,在审理时践踏法律枉法认为实习工厂已付195155.72元,简直天方夜谭,申诉人在实习工厂总共只领取了领料领款等8万余元,而法院却对未质证、申诉人未签单的4份工程材料调拨单,断章取义认可,权权下的交易太可怕了。

该法院认定4份工程调拨单无申诉人签字,按照仓储出单制度及涟钢材料出库制度,没有在出库单上签字是领不到材料的,而工程材料调拨单上只有领料员王艳、供应负责人黄立国、发料员杨芳,收料员一方无人签字,明人一看就是伪造的,且上述人申诉人根本不认识,而法院不经质证,予以采信,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不顾予以采信,充分体现了法院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法精神。

娄底市中级法院法官张坚平、贺可群、陈辉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达到从中牟利的目的,主观臆断审理认为该煤气净化与回收安装(材料)部分工程造 351338.96元中主材价为293717.96元为涟钢建设公司提供,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娄底中院审理认为,煤气净化与回收安装(材料):直径在DN1800—1400金属硬密碟阀,气体三通切换阀及相配的法兰、螺栓及特种阀门等,劳务项目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由谢端香包工包料完成,但实际施工中又由谢福华领用了材料,说明该两项工程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谢端香包工包料进行施工,且谢端香又不能出具上述材料系由其购买或购买的依据,故本院认定该部分材料系涟钢建设公司提供,但该部分工程造价351338.96元中主材价格为 293717.96元,除税金11203.33元可以认定为实习工厂外,其余46417.67元应计算为谢端香的工程款,如此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是他们牟利的职责。

申诉人在承包该工程时是包工包料是依据图纸造出来的(见合同),在法庭上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涟钢建设公司未提主材价格293717.96元的材料,该涟钢建设公司在一审娄星区法院举证期限内,也未举证该煤气净化与回收制安(材料)中提供了293717.96元材料款的证据,在娄底市中院建设公司也未举证,即是举证也超过举证期限,也不是新证据,而法院却枉法予以认定涟钢建设公司提供293717.96元材料款,属主观臆断枉法认定,违反《民事证据法》第 34条。而法院对申诉人辩解及对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违反了《民事诉据法》第47条之规定,这样的判决是否枉法裁判?大家来评说。

娄底市中级法院法官张坚平、贺可群、陈辉对整体容器冷凝排出器、1420煤气嘴设备,56201.29元依同样的理由,亦认定为涟钢建设公司提供,申诉人是按承包的施工图纸做的工程造价56201.29元,并不是涟钢建设公司提供的设备,对涟钢建设公司伪造提供的出库单上是属于成套设备,予以采信,违反《民事证据法》第34条。既然是成套出库应有申诉人签单,而涟钢建设公司提供不出申诉人签单的证据,且涟钢建设公司在娄星区法院举证期限内也未举证,怎么认定是涟钢建设公司提供呢?但该法院法官却就是这样认定证据的。

娄底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长达8个月之久,申诉人不服娄底市娄星区法院(2005)娄星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级法院,该院从立案后于8个月后才审结本案,违反《民事诉讼法》159条之规定,且在开庭前未下达传票给我的代理人刘蒲荣和我,开庭当天早上突然通知我到法院有事问话,却是要我在传票上签字,今天的日期要我签昨天的日期,致使我代理人刘蒲荣未及时到庭(刘蒲荣到法院调查过卷宗),而开庭时,却不通知他,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115条,使我损失达70多万元,违反法定程序,上否存在枉法之嫌,望社会各界人士来评判。

娄底市中级法院贺可群电话:13607389102

求助人:谢端香 电话:1376283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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