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日讯】纽约杨先生来信﹕
我的绿卡是2004年1月美籍公民的太太替我申请取得的﹐我于2007年1月递表申请入籍。(备注﹕美籍公民的配偶可以3年入籍)。移民局通知我于2007 年3月面谈﹐ 面谈之后﹐移民官告诉我﹕我通过了英文和历史的考试﹐但是﹐必须在30天之内补交以下文件﹐才考虑是否批准我的公民申请。
从2001年11月结婚至现在我们共同的报税﹐共同的银行账户月结单、回头支票、信用卡、医疗保险卡、人寿保险、房产文件、租约、电话单、电费单、手机账单、家庭相片等等。
我不明白﹐这些文件我2004年办绿卡是已经递交移民局﹐为什么现在又要这些相同的文件﹖
答﹕ 由于你是依靠3年入籍﹐移民官要你补充这些文件主要是证实﹐你和太太是否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你们的婚姻是否仍然健康的存在。2004年的文件只是符合了当时你申请绿卡的要求﹐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现在的文件是要证实婚姻仍然真实和仍然存在﹐因此﹐一旦文件补充之后﹐你的入籍申请应该将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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