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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主控官:否认屠杀就是犯罪

——新加坡“7.12中使馆诬告案”辨方结案陈词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4月6日讯】(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记者如疆新加坡报导)新加坡政府诬告法轮功学员的 “7.12中使馆诬告案”,在经过四天的法庭辩论后,审讯于4月5日结束。不过法官没有像前几次一样立即宣布判决,而是决定将判决推迟至两周后的4月19日。这次来的是一位印度籍的女法官,但主控官还是夏宏俊。辨方没有代表律师,当事人黄才华须自我辩护。

2006年7月12日,中共“610办公室”头目李岚清应李光耀邀请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接受荣誉博士学位期间,黄才华像往常一样在新加坡中国大使馆前静坐抗议,她那天打出的横幅是“李岚清迫害法轮功天理不容”,英文内容是“Bring Li Lanqing to Justice”。好几个警察很快来到现场,将她带上警车,带到警署。黄才华之后被控“以污辱性文字骚扰”罪。

主控官夏宏俊自2004年开始被新加坡政府委任为诬告法轮功案件的首席检察官,至今经他起诉的案件多达五起,其中四起已结束审讯。几年来法轮功学员在庭上庭外无数次的向他讲真象,但他至今仍坚持否认法轮功被中共迫害的事实, 在庭上常以不文明的肢体语言和污辱性的言辞对待法轮功遭受迫害这个严肃的课题。

结案陈词阶段,控辩双方提交书面陈词后,辩方证人黄才华对夏宏俊的陈词逐条做出反驳,但夏宏俊像以往一样对辩方陈词保持沉默。由于这次的辨方结案陈词是特别写给主控官的,黄才华特别提醒他要看要表态,但他仍然拒绝回应。黄才华最后表示:“你对我的陈词保持沉默就是对我最有力的肯定”。

以下是黄才华结案陈词的全文,题目是“正告主控官:否认屠杀就是犯罪”:

主控官在他的结案陈词中说“侮辱” 和“骚扰”在新加坡法律下没有确切的定义,是否构成“侮辱”和“骚扰”是根据“常识(Common Sense)”来判断的;主控官又说,将“李岚清绳之以法”在“常识”上构成“侮辱”。

指着一堆狗屎说“狗屎”是对事实最确切的描述,并不是侮辱。

中共对法轮功残酷迫害近八年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是说是主控官所说的“常识”。指李岚清是迫害元凶是最恰当的,将迫害元凶绳之以法也是正当的。那么依据主控官所引用的法律、案例法、以及他对“常识(Common Sense)”的解释,我横幅上的字眼既然反映的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常识”,那就不是侮辱,所以我是无罪的。

中共迫害法轮功是铁证如山的事实。这方面有大量的媒体报导、联合国报告、以及其他第三方的报告。我接触过很多新加坡民众,也接触过国外的民众,我去过联合国,到过美国国会,所有的人都知道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事实,包括身在国外的李光耀。只有你们这些拿着新加坡纳税人高薪,一味追随李光耀的官员才昧着良心否认这个事实。

我昨天在反驳主控官的陈词时,曾告诉他否认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是对全世界几千万法轮功修炼者的侮辱(Insulting),可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这话绝非虚言,已有例在先。

一位叫大卫。爱威(David Irving)的英国作家,由于将二战时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严重性和残酷性轻描淡写,在英国法庭被控诽谤, 更在奥地利被国家检查机关以刑事罪起诉。尽管起诉是针对大卫。爱威在1989年所作出的言论,而且他已对此做出道歉甚至认罪,他最终还是在 “淡化大屠杀言论罪”的罪名下被维也纳法庭定罪,2006年2月他被判坐牢3年(//news.bbc.co.uk/go/pr/fr/- /2/hi/europe/4733820.stm)。

由这个案例我们看到:

1、在很多国家,否认大屠杀的事实本身就构成对受害人的刑事犯罪,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李光耀一出国门就赶紧承认中共迫害法轮功这个事实。做为法律专业人士,他知道否认大屠杀不是儿戏;

2、大卫。爱威在奥地利作出污辱性言论之后近20年,重返奥地利时接到刑事起诉,说明人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3、2004年以来,我们在法庭上无数次地向主控官、法官、警察等讲真相,你们早已清楚知道中共迫害法轮功铁证如山。但你们中的某些人仍昧着良心否认,主控官甚至很多次的以不文明的举动和污辱性的言辞对待法轮功遭受迫害这个严肃的问题。对此法轮功学员一直以洪大的慈悲等待你的悔过,但倘若不知悔改,继续追随李光耀诬陷迫害法轮功,法轮功学员有一天必向你追究责任,那时你的罪比这个英国人大得多!

顺便说一句,在这个案子开审之前,我曾经传召过主控官,目地就是要他当众澄清他坚持否认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原因,但他不敢面对我,拒绝了我的传召。他曾约我和法官在初级法庭一起讨论此事,但他当天突然无故缺席。

昨天主控官曾说我知道不应该去中国大使馆,因为警察之前曾告诉我不要去。我承认是有警察这样说过,但这又怎么样呢?新加坡警察、政府官员、法律专家讲过的前后矛盾、出尔反尔的话不知有多少,你让我相信那一句才能避免被起诉的厄运呢?这里随便举几个例子:

1、原中央警署署长杨爱龙(Raymond Yeo)在2004年曾说我们在鱼尾狮公园的炼功和分发光碟是和平守法的(peaceful and lawful),可以继续,但我们却被控上法庭,被定罪并被判高额罚款,并被强行送入监狱;

2、多年来,警察一会说可以摆放资料,一会说不行;一会可以发光碟,一会不行;一会说一人可以拿两快展板,一会又说只能拿一块;但有时只拿一块也被没收,被威胁起诉;

3、传召证人和上诉高庭的程序,开始很宽松,后来就收紧了。一会儿说要到审讯时间确定后才能申请传召,一会儿又说审讯开始时才能申请;一会儿说可以上诉,一会主控官又引用一段毫无说服力的法律,我们的上诉程序就无理由的被中止;

4、就连法律你们也敢随意修改。“10.23乌节路诬告案”中,“无准证集会”至少要有5人参与才能成立。主控官不能就此举证,就临时修改控状。但修改后还不能成立,法官就修改法律使其成立。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报导说:“法官指他们当时是在参与集会与否,要视意图而定,不能只是因为少于五人,就可以摆脱禁止非法集会的法律的约束”。

我不免要问,作为一个新加坡公民,我的基本权利还有什么法律保障?警察哪天说了什么我又怎么能记得住?。

新加坡对法轮功的迫害是系统性的,呈现跨部门的特点,原因就是媒体、政府官员、警察、检查机关、法官在遇到法轮功问题时都只是按李光耀和内政部的指令办事,合法还是非法只不过是反映李光耀的个人意愿而已。

再次奉劝主控官,不要把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严重事实当儿戏,不要把法轮功学员的慈悲宽容当成软弱,立即悔过,才是对自己和家人的将来负责。

希望法官在明白真相的基础上做出明智的判决。

黄才华

2007年4月5日星期四(//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