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4月25日讯】在中国大陆,耳闻目睹甚至切身经历了太多了政治风波及政治灾难后,人们终于学会了所谓的“明哲保身”,现在大陆人嘴边常常挂的一句话就是:“我保持中立”,特别是谈到法轮功问题时尤其如此。可是,在中共政治控制滴水不漏的中国大陆,真的能独立于中共以第三方的身份保持“中立”吗?我们来讨论讨论“中立”吧!
一,什么是“中立”
“中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讲,就是在一个社会事件的当事双方(或多方)以各自的“单方立场”发生争执冲突时,作为一个第三者,既不以公正的“多方立场”介入对该事件的判断,更不以当事人某方的“单方立场”卷入纠纷,此时,这个第三者就处在“中立”的地位。在广义上,“中立”也可以看作是面对社会领域的某些正常双方性社会关系时,所保持的独立性状态。
可见,“中立”是一种对待双方性(或多方)社会关系的态度,在立场上,“中立”就是不持有任何单方立场、不偏袒、不歪曲;在地位上,“中立者”就是是置身事外、不判断、不选择、不与当事双方发生直接利害关系的局外人。
在正常社会体系中,在人们有充分选择自由的社会条件下,“中立”通常具有普遍性,是一个社会正常状态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社会需要“中立”。比如,在社会事件的冲突中,除了当事人(以单方立场为自己辩护)及法庭(持多方立场进行公正的裁决)以外,其他绝大多数人都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在买卖双方以各自的立场进行利益上的讨价还价时,与这些买卖无关的其他绝大多数人也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在学校教师和学生以各自的角色形成教育关系时,除了与教师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部门、以及与学生相关的家长亲友以外的绝大多数人也都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在一个家庭的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血缘社会关系里,家庭以外的社会成员更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可见,中立保证了社会的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各个基本单位以各自的规律独立运作,使之不受较大的社会动乱的干扰,使社会的各部门、各系统能协调稳定良性的发展。
反过来讲,如果没有“中立”,如果社会各个部门的大小内部事务都是通过某种较大的社会运动来调节和解决,让社会的其他成员放下自己的工作、卷进这些与己多是无关的复杂事务中来,那么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状态就要被打破了,社会就会处于严重的动荡之中,这些道理,我想,经历过“文革”及中共历次政治运动的中国大陆老百姓是有深刻体会的(在党的统治下,任何严重的党内斗争或对百姓的政治迫害都需要全国人民跟着表态,没有人可以中立)。所以,普遍性的“中立状态”对社会正常运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中立”的实现条件
“中立”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中立,中立实现的前提条件恰恰可以从它的反面推出,即必须明白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中立,才能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中立或者必须中立。
一般来说,“中立”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四种不能中立的情况:
1,道德原则不可以中立(善恶正邪不可以不分)
善恶的区分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发展的道德基础,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不但是不能回避的重大原则问题,其判断的标准也更是不能被随意篡改和混淆的伦理根基。人类依据稳定的善恶判断标准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道德属性,人类社会也是依据稳定的善恶评判体系来构建安身立命的社会伦理关系,使社会的发展既符合了人类的目的、也与天地自然保持了和谐。善恶之分是人生的第一课,由此也引出了人生道路的正邪之别,扬善弃恶、改邪归正是人生自我判断、自我调整的重要环节,是一个人必须拥有并始终坚持的行为价值标准。
如果善恶不辨、正邪不分,在邪恶面前,人人都选择保持“中立”,那么人类社会的前途将会是怎样?这就如同计算机里的0、1代码所标记的电压值一样,如果把一个计算机系统的1所代表的电压值在电路里调整一下,或者计算机对0、1所标记的电压值不再识别时,那么现有的整个计算机系统就会全部瘫痪。善与恶的判断及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对人类的意义,正如同计算机对0、1代码所标记的电压值的正确识别的意义一样,是各自系统得以建立和正常运行的根基。
所以,对人类而言,在任何时候,道德原则、善恶判断都是不可以“中立”、不可以缺失的。
2,法律裁判不可以中立(是非对错不可以不辨)
法律是基于道德原则、以“多方立场”构建起来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强制约束性制度,法律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社会成员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禁以后将会得到哪些强制性惩罚的一系列规则与警示,它是调整社会冲突、保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纲领性原则。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必然形成利益上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判断这些冲突的是非曲直正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法律在评判社会事件、解决社会冲突、约束人们恶性行为的过程中,也保持中立,而任由违法犯罪活动毫无顾忌的到处蔓延,那么社会将如何正常运作呢?法律以自然法为依据、上达道德天理,是道德伦理在现实制度层面上的体现,是社会的正常运作在制度保障层次上的根基(相比较而言,伦理是社会的正常运作在道德保障层次上的根基)。所以,正如道德伦理上的善恶判断一样,司法裁判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中立”。
另一方面,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不是事事都得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去寻求解决方案,但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约束、依法的判断却时时体现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调节着社会关系向合理合法的状态发展。人们判断善恶是依据道德原则,而判断是非多是依据当时的法律条例,人类的社会化生活离不开对社会事件的“是非对错”的判断,所以,依法裁判是不能中立的。
最后,澄清一个概念,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是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是表明法律在司法裁判时的“立场中立”,而非司法不介入、置身事外的“态度中立”;是指法律代表着“多方立场”,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说法律是不参与社会事件的“局外者”。
3,履行社会责任不可以中立(社会道义不可以不问)
有一些社会责任不是靠法律来规定的,而是由道义来规定的,这部分社会责任主要被赋予了公共知识份子。所谓的公共知识份子其实是个现代术语,在我国历史上,知识份子必然是公共的,传统知识份子修齐治平,所学的学问就是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伦理学,就是要以替天行道、维护社会道义为己任。公共知识份子在制定国家公共政策、抨击时政、针砭时弊、维护正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是代表社会良知的最重要的一支力量。
社会利益的平衡要依靠公共知识份子在道义上的调整,公共知识份子总是代表着社会正义的方面,总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为他们的利益寻求现实的支持,正是公共知识份子积极呼喊形成的舆论压力,才可以使社会力量中强势的一方向弱势的一方做出让步,社会矛盾才可以暂时得以缓解,社会公平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
因此,在社会事务中公共知识份子不仅不可以保持“中立”,而且应该始终站在道义的立场上,为社会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不是公共知识份子的普通百姓,在公共事务方面,基于道义的原则,也应该对为他们维护正义、争取权利的公共知识份子或者某个维权团体表示道义上的支持,在维护道义方面,也是不可能中立的。
4,维护国家利益不可以中立(国家利益不可以不顾)
我们古人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自古以来,无论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爱国都是一个社会最普遍的情感。
国家利益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是与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的重大利益问题,因此,爱国是每个国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只有维护者和出卖者、而没有“中立者”。比如在外敌入侵时,有守土抗敌的英雄,有投敌卖国的国贼,即使是平民百姓,也都会在这场侵略与反侵略的战争中表明自己清晰的态度,以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参与到这个重大社会事件中来,而不可能有对此不闻不问的局外人和“中立者”。
在非战争的正常社会状况下,人们有时显得对国事似乎毫不在意,那是因为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有民选的专门治理国家的专业部门,公民已经把自己对国事的管理权交给了自己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去从事维护国家利益的专业工作,而其他大部分人则是以监督者的身份来参与国家利益的维护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依然没有“中立者”。
明白了不可中立的四种情况,那么自然而然只要是非以上四种情况的条件下,就可以允许中立。这是指大前提,除此以外,还有两个逻辑条件也必须同时满足,才可能实现中立,如下:
1,在选择上有第三种逻辑选择的可能。即在逻辑上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选一的情况,使选择者有选择中立的可能。如朋友邀请你参加婚礼,“去”或者“不去”,只能是二选一,而不能有第三种选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无法中立;而如果朋友问你对他们婚姻的看法,则可以有“赞成”、“反对”、和“放弃评价”三种选择,此时就有可能保持中立。
2,选择者有任意选择三种情况的自由。即选择者的选择权利没有受到暴力强制的干扰,使其有选择中立的自由。如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在大多问题上有选择“支持、反对和放弃”的自由,而在专制暴政国家,公民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没有选择的自由,只有一致的表示赞同专制政权对某问题看法的“自由”,如在中共暴政时期的中国大陆,遇到中共的历次政治运动时,老百姓只有被迫站在党这边和中央保持一致的“自由”,哪里有选择“中立”的权利呢?中共的狗屁文件精神经常要向全国人民灌输,百姓有选择弃权不学习的自由吗?可见,选择中立也是一项社会权利的体现,在没有基本人权的国家是没有中立可言的。
三,如何保持“中立”
可见,中立必须是自由的选择,而非逼迫的选择;中立必须是明白的选择,而非糊涂的选择;中立必须符合善的选择,而非违背善的选择。
“中立”不能以道德善恶原则的颠覆、良知的泯灭、社会公正的缺失及大是大非上的无动于衷为代价,中立并不是件简单随意的事。
那么,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如何明哲保身,如何做一个真正的中立者呢?
当今中国大陆,虽然社会问题严重,社会矛盾激化,但只要你不是公共知识份子,要想做一个中立者,做个普通的老百姓也并不是不可以,只要你真正懂得以上所讲的中立的规律,遵循中立的原则。
自从1999年以来,中国大陆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迫害法轮功问题,我们就以这个社会事件为例,看看如何在这场针对近一亿修炼人的政治迫害中保持“中立”。
1,根据道德伦理不可中立的原则,你对这件事情的善恶判断不可缺失,法轮功这个修炼团体和中共政府谁是善、谁是恶,是不可回避的道德伦理问题,在你的心灵深处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不能中立。在这件事上,你如果善恶颠倒固然是助纣为虐,但是如果善恶不分、正邪不辨,而意图保持“中立”,也将是丧失良知、泯灭德性、助长邪恶的实际行为。所以,在法轮功问题上,你的良心的选择不可以保持中立。
2,根据法律裁判不可中立的原则,你对这个重大社会问题的是非判断不可缺失,法轮功和中共政府谁对谁错,是不可回避的重大事实辨别问题,必须基于法的精神、基于多方立场,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判。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当腐败横行、中共控制下的司法公正严重缺失时,人心的公正不是更显得格外重要吗?如果人心能保持善念,对于拨乱反正、扭转社会的不公正状态将会提供多么强大的社会基础和道德资源。所以,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是非判断,你人心的公道不可以中立,对于这件事关7千万人基本人权的重大社会事件中的对与错、黑与白,你不可以不闻不问、置身事外。(对个人来讲,中立只能是表现在面对一些无关紧要的小问题的态度上,但法轮功问题是必须明辨是非的重大社会问题。)
3,根据履行社会责任不可中立的原则,维护他人社会权利、在道义上对正义的社会运动表示支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法轮功问题上,在道义上维护7千万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你不可缺失的社会责任。也许你不能像高智晟(中国公共知识份子的代表)那样公开站出来为法轮功呐喊鸣冤,但至少你在心底不能剥夺这7千万人的基本人权,而要发自内心的尊重他们为争取自己基本权利而进行的种种和平抗争,因为,这些抗争所争取的基本社会权利也同时包括了将要给你的那一份。在别人冒着坐牢受苦、甚至生命危险而为包括你我在内的我们大家争取共同的基本社会权利时,你能心安理得的保持“中立”吗?至少,道义上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吧!(对个人来讲,中立是处于与自己没有直接联系的其它双方性社会关系之外的地位上,但是法轮功问题是与每个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不是其它双方性社会关系,而就是公民自己和专制政权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4,如果你对国家、民族、文化等这些大的概念知之甚少,也不懂得中华文化与马列党文化的区别,也不知道历史的事实是共产主义侵略中华、毁灭中华,那么也无妨,只要你能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只要你不要把中共党的利益等同于中华民族的国家利益,不要让中共党的利益在你心目中凌驾于中华民族的利益之上,我们就认为你在维护国家利益上没有缺失,没有中立,你在最基本的态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在法轮功问题上,你不需要理解到中华文化复兴、中华民族重生的高度上,只要能做出正确的善恶判断、是非之分,你尽可以只把它理解为“公民为争取自己基本人权、维护法律尊严、缔造社会公正而进行的合法活动”的层面上,在这个层面上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即可。
综上所述,要在法轮功问题上保持中立,我看只能如以下这样:
1,辨别善恶是非,明白真相
通过“多方认证原则”的科学方法,明白法轮功是什么,法轮功问题是什么问题,它的起因、过程以及可以预见的结局是什么,然后能判断出法轮功是至善的化身,而中共党是至恶的代表,善恶一分,正念一起,是非对错自然就是泾渭分明的。这样,在法轮功问题上首先做个明白人,而不是被中共喉舌所欺骗的糊涂人。
2,精神上不歧视,道义上给予支持
理解了法轮功和平理性的抗暴运动是为我们每个公民争取基本人权的合法活动,在生活中不歧视法轮功学员,对他们的行为表示理解,并给予道义上的支持。
3,在生活中正常接纳,不拒绝
在自己的生活中,虽不参与到法轮功学员及义士们制光盘、贴标语、发传单、讲真相的活动中去,也不公开站出来表示支持法轮功这个团体,但同情他们的遭遇,能以平常心对待法轮功学员或义士,不因为他们身上装有传单、或者他们持有反共的态度而把他们拒之门外,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他们提供一些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正常性帮助(即把他们当正常人来看待)。
以上三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明白真相、拒绝欺骗、分清善恶、辨别是非,尊重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还法轮功学员以正常人的身份、接纳他们和你一样过正常人的生活。”这才是在法轮功问题上的真正的“中立”态度。
四,恢复被扭曲了的“中立”的正常状态
今天,很多大陆人在接受了中共政府的恶意造谣、而不愿辨别是非,被中共政府强迫站在反法轮功的立场上而不自知的情况下,一听到法轮功的真相就急忙表白自己对政治不感兴趣、自己保持中立。这种丧失道德原则、放弃是非标准的人是没有资格保持中立、也不可能保持中立的,由于在善恶是非辨别上判断力的缺失,他们的人生将永远被黑暗的邪恶势力牵引,永远被迫站在了非正义、反人类的立场上,而不可能有第二种选择。
比如,他们在面对活摘器官这样的反人性、违天理的恶性事件时,依然可以不动容的表示这是中共和法轮功之间的恩怨,自己不愿卷入其中,如此良心泯灭的人,很难想像神会容许他们留在世上做一个中立者和局外人。
还有一些人,明白一些法轮功的真相,也了解政府的黑暗,但心中的是非判断依然是模糊不清的,他们会因为害怕法轮功问题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所以不愿意以正常人的身份来对待法轮功学员。这种活在阴影下的扭曲心理一方面固然让人同情,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心理害怕,使他们对法轮功学员产生了非正常的歧视和排斥,所以,他们在法轮功问题上并没有获得真正中立的地位,依然被邪恶的政府强制到了不许正常接纳法轮功学员的反法轮功立场上(可悲的是,他们也认为自己在法轮功问题上是中立的)。对于这些人,我只能这么奉劝:只有敢于对邪恶在心理上说不,勇敢的活在阳光下的人,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获得的人的地位和人的尊严,也才有可能在一些社会问题上自由的选择中立或者不中立。
可见,要想“中立”,就得明白什么情况下不能中立,什么情况下不可能中立,因为在专制社会并不是想中立就能获得中立的。在不能中立的情况下选择中立,就会使自己陷入良知泯灭、道德堕落的险境;另一方面,在不可能中立的情况下却错误的以为自己是中立的,在专制政权的强迫下站在了作恶者的立场上却浑然不知,这样的人岂不是更可悲吗?所谓的“明哲保身”,首先要做一个明白人,才能在复杂社会事件中看清事态的本质,做出明智的选择,如果本身糊涂却自以为明白,那只能是苏格拉底所说的“无知便是罪恶”,只能在无知中“害人害己”了。
自从中共镇压法轮功以来,和中共的历次运动一样,中共强迫每个公民在法轮功问题上表态,就是不允许公民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中立。在镇压的初期,绝大多数人被迫站在了反法轮功的立场上,被迫观看政府诋毁法轮功的宣传资料,被迫和政府一起口诛笔伐、声讨批判法轮功。但是随着法轮功和平抗暴运动在国内国外的持续开展,法轮功学员以坚定的信仰、坚韧的毅力、和平的理念和至善的行为感动了越来越多的国人,使人们开始明白真相,从欺骗中相继解脱出来。明白真相后,一些人义无返顾的选择了为法轮功鸣冤维权的道路,自愿参与到讲真相、发资料的活动中来,而另一些人则选择了真正中立的态度,抛弃了以前对法轮功学员的种种误解,开始把法轮功学员当正常的社会成员对待,在生活中接纳了法轮功学员,同情他们的遭遇,尽可能的对学员提供私人性的帮助(只针对学员个人的帮助,而非对法轮功团体的支持)。
由于中共政府的恶意歪曲,至今依然有大量的国人处于被欺骗的状态,被迫站在反法轮功的立场上而不能获得灵魂和权利上的自由,为了解救他们受绑架的灵魂,也为了减少反抗暴政的阻力,使法轮功的冤屈早日得到洗雪,对法轮功问题,我们是欢迎中立的。因为中立可以让人们在心理上摆脱中共的控制,获得心理上的真正自由状态,阳光的状态,也可以使法轮功学员获得正常人的社会资格,被社会重新接纳,这既巩固了社会的和谐关系,又培育壮大了社会正义的力量。如果大量的民众对法轮功问题至少保持了“真正的中立”,中共的镇压也就无法维系了。
所以,在法轮功问题上保持“真正的中立”,正是恢复遭受中共严重破坏的正常社会状态的一个必需的环节,中立者是正常社会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笔者认为,民众对法轮功真正能保持“中立”,也是他们得救的最低的道德行为底线。@
[后注]:有关“多方认证原则”及“单方立场”和“多方立场”的论述,可以参阅笔者《论社会科学的第一原理》(//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