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支相刑、相害、相冲(三)
支合
支合种类
(一)六合 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皆为六合。六合之理,盖由日月合朔而来。十一月建子,合朔于丑,十二月建丑,合朔于子,故子丑六合。正月建寅合朔于亥。十月建亥,合塑于寅。故寅亥六合。
(二)局合 亥卯未合成木局,寅午戌合成火局,巳酉丑合成金局,申子辰合成水局,皆为局合。局合之理,盖取生旺墓一气始终也(如亥卯未木局,亥为木之生地,卯为木这旺地,未为木之墓地也)。
(三)方合 寅卯辰为东方,已午未为南方,申酉戌为西方,亥子丑为北方,皆为方合。方合之理,盖取三支一气联贯也。
支合之影响
(一)六合 两支相合,犹羁绊也。凶神逢合则减凶,吉神逢合则减吉。
(二)局合 亥卯未合成木局,命中喜木则吉,忌木则凶。寅午戌合成火局,命中喜火则吉,忌火则凶。己酉丑合成金局,命中喜金则吉,忌金则凶。申子辰合成水局,命中喜水则吉,忌水则凶。
(三)方合 寅卯震合为东方,命中喜木则吉,忌木则凶。已午未合为南方,命中喜火则吉,忌火则凶。中西戌合为西方,命中喜金则喜,忌金则凶。亥子丑合为北方,命中喜水则吉,忌水则凶。
支合之区别
(一) 局合应以旺支最为重要。亥卯未,卯为旺支。己酉丑,酉为旺支。寅午戌,午为旺支。申子辰,子为旺支。若亥卯、卯未、已酉、酉丑、寅午、午戌、申子、子辰, 虽只两支相合,因有旺支,其力非轻,仅稍逊三支全合而已。若亥未、已丑、寅戌、申辰、亦两支相合,因无旺支,其力最弱,几无合意也。
(二)方合以三支全者可合,若只二支,涌合论。
(三)六合以紧贴则合,间隔一位或二位,即不能合。
(四)方合局合而三支全者,有一闲字间隔,仍作合论。只二支而间隔,即不能合。
(五)六合而一支属旬空,合力减轻。
(六)如戊日寅月,全成东方,俱以杀论。戊日卯月,全成东方,俱以官论。戊日辰月,全成东方,视寅卯之势孰重,以分官杀。其余仿此。
(七)如二卯一戌,或二寅一亥,皆六合之妒合也。然地支多藏干,较天干为复杂,且六合这成,非由于阴阳生克,故其妒力,远不若天干妒合之重也。
(八)如寅卯辰东方,若柱中有二寅,或二卯,或二辰。如亥卯未木局,柱中有二亥,或二卯,或二未,皆不作妒合论,且满足以增加合力也。
(九)如寅卯辰东方,见亥字是为生方这神,见未字是为方克之财,皆非局混方也。
(十)如亥卯未木局,见寅字是其同气,见辰字是其财神,皆非方混局也。
支刑
地支相刑,以局加方取之。亥卯未木局,加亥子丑之方,故亥刑亥,卯刑子,未刑丑。申子辰子局,加寅卯辰之方,故申刑寅,子刑卯,辰刑辰。寅午戌火局,加巳午未之方,故寅刑巳,午刑午,戊刑未。巳酉丑金局,加申酉戌之方,故巳刑申,酉刑酉,丑型戌。内除未刑丑,申弄寅,系相冲外,故以寅刑巳,己刑申及丑刑戌、 戌刑未为三刑,子卯为相刑,辰午酉亥为自刑。然细究之,殊无圆满之理义,但虽不知其所以然,于命理亦无害也。
支刑之区别
(一) 寅刑己、己刑申、丑型戌、戌刑未为三刑。
(二)子卯为相刑。
(三)辰、午、酉、亥为自刑。
支刑之影响
(一) 寅刑巳,乃木火相生。巳刑申,己申本合。丑形戌,戌刑未,皆属同类之土。子卯相刑,又为水相生。辰刑辰,午刑午,酉刑酉,亥刑亥,本支自刑,更无战意,故 刑与冲异,两支相弄,不过动摇而已,无胜败之分也。祸福之力极轻,一经间隔,尤为平淡。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四柱本吉耳,有遇刑而猥凶祸者,四柱本凶 耳,非必皆刑之故。考相刑之法,或三,或二,或一,例既偏驳杂乱,而又无确然之理,为命学立说中,最不足深信者也。或有地支丑戌未全,寅已申全。而辄遭纠纷者,盖支中藏神之生克,过于杂乱所致,非因相弄之故耳。
支害
支害之影响
地支相害由相合而来,冲我合神,故谓之害。子合 丑而未冲之,故未害子。丑合子而午冲之,故午害丑。寅合亥而已冲之,故已害寅。卯合戌而辰冲之,故辰害卯。辰合酉而卯冲之,故卯害辰。已合申而寅冲之,故 寅害巳。午合未而丑冲之,故丑害午。未合午而子冲之,故子害未。申合己而亥冲之,故亥害申,酉合辰而戌冲之,故戌害酉。戌合卯而酉冲之,故酉害戌。亥合寅 而申冲之,故申害亥。总而计之,以六支害六支。冲其合我者,必合其冲我者。人命逢支害,影响分四种:
(一)如子午相冲,子胜午败。有丑合子害 午,若子为吉神,午为凶神,则丑合子是减轻吉力。虽害吉,不比午冲之甚,是减轻惩凶之力,乃不利于命局也。若子为凶神,午为吉神,则丑合子,是减轻凶力。 虽害午,不比冲午之甚,减轻损吉之力,乃利于命局也,故害者直等于冲合并见耳。
(二)只两支相害,而无冲,于命局上无甚影响
(三)两支相害,其一逢合,以合论吉凶。
(四)两支相害,地位间隔,不以害论。
地支冲合刑害并见
命有地支冲合刑害,错综并见者。若用神在于天干,无须多议。若用神在于地支,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轻重较量,然后取用为妥,特立法例六则如下:
(一)刑冲合害并见,以紧贴者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子丑贴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
(二)方合之力,大于局合,是以方合局合并见,以方合论。局合之力。大于六冲,是以局合与六冲见,以局合论。六冲之力,大于六合,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以六冲论。六合之力,大于刑害,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以六合论。
(三)局合而三支全者,旺支逢冲而紧贴,以冲论。旺支逢冲而间隔,以局合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四)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冲,虽紧贴,亦不以冲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方合见冲,作合不作冲。
(六)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冲之力。大于六合,应作子午冲,不作子丑合。然若局中丑土有力,既占优势,则作合而不作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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