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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四日电)配合司法院第六一六号解释,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营利事业滞报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怠报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九万元。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第一百零八条之一第一项有关营利事业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应按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加征的税额另征百分之十滞报金规定,因无合理最高额限制,被认定违宪,因此修正滞报金上限不得超过三万元。
财政部说,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及第一百零八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接到滞报通知书未在十五日期限内补办申报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或应加征税额,另征百分之二十怠报金;由于其性质和滞报金相同,此次也一并修正,上限订为九万元。
另外,“货物税条例”第二十九条也有加征滞报金、怠报金相关规定,上限也分别订为三万元和九万元。
“所得税法”、“货物税条例”修正草案获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