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9日讯】一九八九年,江泽民曾经说过“80%以上的个体户都是靠不住的”,还说过“要让私营企业倾家荡产”。为什么这位当年的党国新贵如此痛恨私企呢?个中原因,却并不是现在所说的“民企原罪”,而是有一些私企的业主居然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在了支持“动乱”、“暴乱”的“错误立场”上。按照这位前总书记的政治逻辑,这些业主明明是靠了“党的富民政策”才发家致富的,却胆敢在党有危难的时候不思报效,是可忍孰不可忍。那时候还没有发明“原罪”这个词儿,所以,江没有说明是要让一部分私营企业还是要让所有的私营企业倾家荡产,也没有说明要用什么罪名去让他们倾家荡产。到了一九九二年,老邓南巡要求大力发展私营企业,江泽民也就渐渐把这个“倾家荡产”的庄严宣誓忘得一干二净了。
民营企业是否有原罪?
然而从那以后,关于“民企原罪”的话题却逐渐成了一个越来越热的话题。每隔一段时间,官、商、学界就会为此争论不休,民间的反应也非常的火爆,观点对立的双方都带着浓烈的火药味。当人们在谈论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的时候,在谈论产权改革、民进国退的时候,总会有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将话题扯到“民企原罪”上面去。每当有款爷犯案、富豪落马的时候,如牟其中、赖昌星、杨斌、刘涌、周正毅、顾雏军们令人难忘的垮台,似乎也总是在提醒人们私人资本和民营企业都是不干不净的。
“民企原罪”说的谬误
说民营企业有原罪,在理论上,它来源于“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马克思主义正统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如果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资本既是剥削的产物,又是剥削的工具,它产生于剥削又用之于剥削,因此,任何私人资本当然都不可能是先天清白的,也永远不可能在循环增值的后续过程中被人为漂白。依此马克思谬说,“民企原罪”的命题自然也就绝对正确、无可争议了。然而,如果真是这样,那邓小平以来的开放搞活、市场化改革就不仅是从头错到尾,简直是明知故犯、罪莫大焉了。所以,反对民企有原罪的人(如改革领袖胡耀邦之子胡德平)理所当然地要将一顶“否定改革”的政治帽子扣到对手的头上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民企原罪”之争与防左反右、姓社姓资的中共意识形态冲突总是脱不了干系。
藉否定民企原罪掩盖真罪行
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主流派”的经济学家们却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认为私人资本不仅前世没有原罪,连刚刚犯下的新鲜的现行之罪也都可以通通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似乎只要轻飘飘地说一句这是“改革的代价”,是“发展中的问题”,就可以把一切罪错就此放过。为了“改革”、为了“效率”、为了“先进生产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GDP和财政收入,当然也为了设租寻租、为了更方便官员贪污受贿和更有利于党政部门壮大“小金库”,他们不仅要不拘一格地招商引资,还要想方设法地帮黑金洗白、将赃款脱罪。他们主张对来路不明的资本一律实行“大赦”、“特赦”,只要进入“改革与发展”的官方流程,就可以一概不追究;非但不追究,甚至还要赋予它们平民们连想都不敢想的各种优惠待遇(河北、福建、河南等地方均先后出台过有此类暧昧条款的所谓投资优惠政策)。
不法资本、不法收益应予追究
今天,如果我们承认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如果承认个人拥有占有、使用、处置自己私产的基本经济自由,那么,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抨击就不值一驳,一切资本均来源于罪恶的“民企原罪”之说也就是无稽之谈。然而,说资本没有原罪,却绝不等于说它就能终生免疫,就可以永远不犯现世之罪。众所周知,中国的一些“红色资本家”是靠贪污受贿、私分国企、官商合谋、造假上市等等手法发家致富的。即使是按照中共当局制定的并不完善、并不健全的现行法律,也足以认定某一些人的某一些资本是不法资本、某一些人的某一些收益是不法收益,对之进行事后的法律追究与经济清算无可厚非。所以,“民企原罪”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十足的假问题。拿了黑金赃款去冒充私有资本的就是罪,作奸犯科触犯了刑律才有罪,除非有案在身、有证可查,人们当然没有理由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去搞有罪推定。
揭穿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诡计
既然民企无所谓原罪,那么,那些要求“赦免”的论调就是包藏祸心的将错就错,是试图拿一个假问题去解除某些人的真罪行,大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恶意。他们的理由,一是说因为中国“法制不健全”,许多民企的“原始积累”都有政治和法律上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处在罪与非罪之间;二是说尽管有些民企的早期资本曾经与犯罪有牵连,但年深月久已经无从追究,一旦追究又怕引起富人恐慌、撤资外逃;三是说那些犯过一些小罪的大资本早就改恶从善、造福于民了,他们静悄悄地以改革与发展之功赎清了贪赃枉法之罪,何必还得理不饶人地纠缠那点陈年丑事呢?
“赦免权”只应属于人民
这些理由,倒也貌似有理,其实却说不过去。第一,它故意混淆了政治罪与经济罪之分,将突破政治禁区的改革收益如小岗村民的承包收入与某些贪官奸商的犯罪收益如贪赃枉法、坑蒙拐骗的收入混为一谈;二者虽然均有“违法”之嫌,其性质却大不相同,前者该受鼓励而后者却应追究。第二,它大大低估了中国民众的判断能力,以为人们就必定找不出一种办法、一种机制去把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分辨清楚,似乎为了不冤枉好人就必须要放过坏人。第三,它严重蔑视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即使不法资本功大于罪的说法成立,即使“赦免”比清算对中国社会更加合理,但是,这个“赦免权”只应该属于已经拥有了民主权利的广大人民,而不可能让昔日的犯罪者及其同盟者自说自话、自行赦免。
挑起姓社姓资之辩与保护黑金
归根到底,“民企原罪论”的双方周期性地进行一场接一场的热闹争论,如此折腾,无非是一边有人要借这个假问题挑起姓社姓资之辩,以便利用普通民众对贪污腐败的不满来加紧左倾回潮,复归马列原教旨主义。另一边有人要借用邓小平“改革新教”的政治教义,来混水摸鱼混淆视听,以便将某些权贵们巧取豪夺的黑金赃款合法化。这才是问题背后隐藏着的两个真问题。
这两个真问题倒是切切不可小视。它们产生于一种极其严峻的社会背景:中国特色的“改革与发展”不仅仅造就了超过三百万的先富阶层(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正是民营企业主),也不仅仅让超过一千万的贪官污吏们占足了便宜,更重要的是,它塑造了一个至少包括二千万下岗工人、三千万失地农民(也可以称为“下岗农民”)的绝对困难群体,而十多亿的城乡中低收入阶层从“改革与发展”中的获益也与他们的人数极其不成比例。由于高层官僚的贵族化、中层官商的附庸化、基层政府的流氓化、底层民众的贫困化,使得中国社会已陷入了严重的贫富悬殊、利益对立、阶层分裂的状态。在此严峻情形之下,是左倾复辟、集权升温、逐步背弃改革?还是罔顾公平、让权贵奸佞们把改革的便宜占到底?还是挖肉治疮、刮骨疗伤,将有致命缺陷的改革引向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正义航向?这就是“民企原罪”问题的政治实质。
廓清“原罪”引入民主的重要性
目前,底层民众对以官员、富豪为代表的上流社会不仅缺乏基本的信任,甚至于仇官、仇富的现象时有显现,极端民族主义、平均主义、无政府主义不时抬头。我们看到,一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经常会成为自发性民粹主义的表现平台。在那里,有着强烈的不满、普遍的怨愤、盲目的仇恨、凶险的戾气,人们尽情地发泄对官僚机构、上层社会和现行政策的不满。一些代表上层社会和官僚机构的象征性物品,如一部奔驰或宝马汽车、一个吉利的车牌号、一个口出狂言的官员、一件生活奢侈品、一个荒诞不经的谣言,都会引起民众的激愤情绪。人们恨屋及乌,由对权贵与奸商的不满,扩展为对私有制、经济自由主义、WTO、全球化的不满,甚至将对现行当局的不满扭曲为对毛泽东时代的虚假回忆和不实颂扬。如不及时地廓清“原罪”的迷雾,如不果断地引入民主法治的机制,迟早会有左、右都讨不到好的那一天。这种现状再一次证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在自由与极权、市场与专制、法治与党治之间,任何共生状态都是脆弱的。在发展与稳定、公平与效率、财富与分配的冲突中,任何非民主的解决方案都必然后患无穷。
带原罪的是专制政权
原罪这个词用在私有经济的身上毫无道理,但是,用在专制政体的身上倒是恰如其分的。所有的专制政权,不论是从列祖列宗那里继承的,还是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那里传下来的,它最初的前世渊源,总免不了杀人放火、成王败寇那一套。就以当前的中共政权来说,其前身就是个不折不扣的“戴罪之身”。从南昌到井冈山、从江西到陕西,当它还是四处逃窜的“流寇”的时候,即以背祖灭宗投靠苏俄为荣、以打家劫舍杀人越货为生。当它立足延安偏安一隅当了“坐寇”的时候,又一面忙不迭地内部“整风”血腥清洗,一面消极抗日积极叛乱,甚至还偷偷摸摸地做过种鸦片贩毒品一类令人不齿的罪恶勾当。说它有原罪,这是一点也不为过的。可是,它却偏偏有意遗忘了其前世的罪孽,从来也没有打算要以谦卑的姿态求取人民宽恕,以赎罪的行为实施自我拯救。它一心要超度别人,却不知道最需要自我救赎的正是它自己。今天,那些敢于犯下现行之罪的不法资本,所依靠的就正是这个有原罪在身的专制政体。中国的一切问题,也端赖于首先把专制政治的罪恶洗涮干净,只有它不再犯罪,才有可能解决其他一切的罪与非罪。
转自《争鸣》2007年2月号(//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