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如:从新加坡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谈审判公开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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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26日讯】缘起-新加坡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

新加坡政府于2006年7月14日分别控告共9名当地法轮功学员于2005年10月22日以及2005年10月23日在乌节路一带“无准证集会”。这9名法轮功学员表示当天他们只是三三两两地在街上发传单,并没有集会,因此都拒绝认罪。审前会议时,被告向法官当庭表示,预定的审讯法庭只有8个座位,然而当天的被告就有6人,再加上被告有多位亲属和支持者,法庭太小,座位不够,容不下他人旁听,如此将形同秘密审讯,因此要求法官将审讯改在较大的法庭。

法官当时向被告表示暂时不会更换法庭,但会将被告的要求记下。2007年1月22日上午进行审讯时,当6名法轮功学员被告进入法庭后,警方随即以法庭内8个座位已占满为由,拒绝被告亲属和媒体旁听。被告因此当庭再次要求法官更换法庭,或者允许庭外家属和媒体可以入内旁听,法官对此不予理会继续开庭,为此这6名被告全体背向法庭抗议,并集体抵制审讯。最后这6名法轮功学员于同日下午遭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罚监禁2天,不许保释,不准探监。

法官的作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法庭外持续有声援被告的民众直指这无异是秘密审判。审讯程序于2007年1月24日这6名被告遭监禁2天期满后继续审理,法官后来让步接受被告要求,将审讯法庭换到较可容纳6名被告和12人旁听的法庭,因此才使这个争议问题暂告一段落。

对许多人来说,一谈到新加坡,想必一幅干净、稳定、繁荣的先进国家图画便跃然于眼前,而新加坡法制又袭自英国,那么新加坡的司法制度相信亦应十分进步才是。然而历经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审理过程的纷纷扰扰,被告一再要求更换法庭以供他人旁听却未获法官同意,虽然被告最后是以抵制审讯的方式,同时付出遭监禁 2天的代价才争取到更换法庭的机会,然而如此过程不免让人质疑新加坡先进国家的光环背后究竟是怎样的司法制度?

能否践行审判公开是判断法庭审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

自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以来所形成的近代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确立了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并以权利分立制度作为政府组织原则的基本精神。依循此种基本精神所建立的政府体制,多半是以行政、立法及司法三种权力的分立及制衡为架构,一方面藉由权力运作以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并藉由权力相互制衡以避免权力专擅反而侵害人权。民意代表制定法律规范人民及政府,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事,对于人民权利的限制原则上也必须有法律依据,至于司法部门则是职司法律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裁判。

由于司法机关拥有争议的最终裁决权,自然不能循私偏坦,也因此司法权伴随的是具有独立、不受干涉的性质。例如台湾的《宪法》第80条即规定:“法官需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然而所谓的不受任何干涉,并非无限上纲,否则法官可能反而因此恣意妄为,于不影响法官审判的前提下,要求审判公开即不失为监督审判的可行方法。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亦以“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作为保障基本人权的现代要求之一。

审判公开如今已是民主法治国家进行审判的基本原则,进行审判的法庭能否坦然面对并诚挚践行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其实是判断法庭审判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重要指标。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必然能经受时间及公评的考验,这样的审判又何惧于公开?

假公开非公开──法治理念深植人心方为本

英国法制上发展出审判公开原则之初,其目的正是要藉由公开来监督法院运作,避免法官在法庭上专擅,并不仅仅为了保障审判过程中的当事人。因此审判是否公开?应公开至何种程度?法院非能独断而不受限制。例如台湾的《法院组织法》第86条及第87条或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对于禁止审判公开都有进行限制。

法院虽然未能任意禁止审判公开,然而若法院无心公开,以公开审理之名行秘密审判者,亦多有所闻。由新加坡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即可发现这样的法治困境,表面上法官已践行公开审理,然而却以选择小法庭导致法庭旁听座位不足的方式几乎拒绝了所有被告以外之人进入法庭旁听审理过程。这其实正是假公开。

法官并非不知有法,而是不愿守法。若法治理念不能深植人心,法官不能充分理解、认同并诚挚践履法治理念,那么公平正义的审判将会是空谈,相信再多的规定和要求仍然会有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新加坡的例子值得司法人员引以为戒。◇(//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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