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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不供公积金是否有“合理辩解”?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20日讯】“合理辩解”(Reasonable Excuse)是写在很多法例之中的固有法律概念,用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辩护理由。但顾名不一定能够思义,何谓合理?这是一个无法下定义的词语,其作用正是为法庭保留一点以法理以外用情理判案的空间。

当然,作为一个被告者的律师,当看见法例之中有合理辩解这个辩护的理由之时,当然会尽力而为,将可能出现的理由加以堆砌,企图尽力说服法庭被告的犯法是有不得已的合理理由。下面一件雇主因没有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因而被检控的事件,就是一例。

HKSAR V CNT(国民警卫有限公司)[2007] 4 HKC 280

警卫公司作为雇主,被控用伪装的手法(a practising shame)将雇员的人工部分变为房屋津贴(Housing Allowance),从而令到法例中所订定的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大幅减少,从而逃避公积金的供款。事实上,所谓房津只是部分用以支付房租或物业按揭。公司在裁判司法庭被定罪,不服上诉到高院原讼庭。结果是上诉失败。

辩方提出三点理由,指称裁判官理解法律或事实有误;一是说有关入息不能包括房屋津贴,二是认为只有高入息者始获不受计算的房屋津贴,三是不理会辩方的合理辩解,因为政府自己曾经公布公务员不计算入公积金的房津安排。还有被告公司就同一安排曾经有雇员投诉,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曾经调查但来信表示没有问题。

法庭认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原意,是要雇主就雇员的有关入息支付强积金。法例是容诉特别的例外(specific exemption)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房屋津贴或类似利益。这些安排是令到雇员得益的,这是本意,理解法例以此为基础,否则有奇想(whim)能力的雇主就随意利用安排令法例的原意失效。

强积金管理局虽然曾就另一投诉事件作调查,但没有说明调查的细节及详情。另一事件可能是合理的房津安排,或是积金局根本不知道被告所作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强积金的责任的假装房津安排,总之另一次调查没有发现问题不等于永远没有问题,亦不等于本案的事实不会出现问题。

所谓政府亦有“房屋津贴”可以免除于强积金之外的安排,因而辩方有“合理辩解”的说法,完全是转移注意力的话题。因为在政府的情况,作为雇主早就支持强积金供款的最高额,政府根本不会如被告的情况可以节省任何支出,所以两者是不能双题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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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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