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财政部日前发函五区国税局解释令指出,自2006年起,纳税义务人缴纳历年积欠的全民健康保险费,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规定者,可自缴纳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自2006年起,民众在申报综所税时,可将全民健保费用全额列举扣除。
不过,有纳税人将2006年前积欠的全民健保费用一次缴清,并询问国税局是否可全额列举扣除。
北区国税局申请财政部解释,根据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解释令指出,自2006年起,纳税人缴纳历年积欠的全民健保费,如符合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者,也可自缴纳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