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联合推荐候选人条款 立院表决封杀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六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下午处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所提第二十八条修正条文,有关政党可联合推荐候选人修正案,院会二读表决不通过。
台联所提第二十八条修正条文,主张两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候选人时,应检附一份政党推荐书。单一席次选举同一选区同一政党,不得推荐两位以上候选人,推荐两位以上候选人者,其后登记者不予受理。
院会表决时,出席立委共一百九十六人,赞成者仅九十人,反对者为一百零六人,台联原拟提重付表决,但王金平劝台联“不用了啦,时间是大家的”。台联提案遭否决不通过。
表决时,民进党立院党团支持台联提案,被台联开除党籍的立委廖本烟(台北县)也投下赞成票。国亲立委投下反对票,亲民党籍立立委林惠官(不分区)、刘忆如(不分区)、林正二(平地原住民)未出席;国民党籍立委李显荣(台北县)与陈朝容(彰化县)等也未出席。
至于无党团结联盟针对选罢法已完成二读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有关凡受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判决“尚未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条款提出复议,朝野协商并经院会确认,复议案成功,回归现行选罢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条目改列第二十六条。
选罢法原第三十四条明定,曾犯贪污、内乱、外患等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才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此外,亲民党籍立委傅(山昆)萁(花莲县)对现行第九十条之一,有关查贿规范提修正案,主张应明定“经登记为候选人后,对于有投票权之人”使得论断是否应以贿选处以徒刑或罚锾,要求检调单位查贿应有明确起算日。
立法院会决议,仅将原第九十条之一条目变更为第九十九条。条文规范对于有投票权之人,凡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者,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