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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中选会命令 处分有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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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范正祥/台北报导〕中选会官员昨天表示,中选会与地方选委会属于直接隶属关系,比“一条鞭”关系更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中选会有指挥监督县市选委会办理全国性选举之权,地方选委会若是不服从中选会的命令,有违法之虞,过去曾有处分的前例。

官员强调,地方选务人员须服从中选会命令,不是听地方政府首长命令,将来中选会沟通协调的对象,是地方选委会,不是地方政府首长,希望地方选务人员不要被错误的法律解释误导,“有些政治人物故意曲解法律”。

他说,地方选委会若不服从中选会的命令,有违法之虞,相关法律包含“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惩戒法”等。对于不服从中选会命令的地方选委会人员,中选会有权力撤换,但希望不要到此地步。

投票所违规 主任管理员遭撤换

官员指出,过去曾有处分的前例。例如高雄县凤山市2004年总统大选并办公投时,曾发生投票所违反中选会“二阶段”规定,采用“一阶段”的违规事件,当时主任管理员遭撤换。

官员吁地方选务人员 勿被误导

此外,一九九一年举办第二届国大代表选举时,有六县市不顾中选会反对,坚持将“住民自决政见”列在选举公报上,担任县市选委会主委的县市长被中选会记“警告”处分,当年中选会主委是现在的国民党主席吴伯雄。

公投与大选同时举行时,应采一阶段或二阶段领票,在2004年大选时,也曾引发争议。当时民进党主张大选与公投同时领票的“一阶段”方式,但随即遭到泛蓝执政的台北市和其他县市反对,北市并提出“单U型”投票动线设计,也就是“领票、圈选、投票、再领票、再圈票,然后再投票。”

中选会斟酌后,在2004年2月25日决议采取“二阶段领票”的“单U型”投票动线设计,让选民领取“总统”大选选票并完成投票程序后,再领取公投票并完成投票程序,且误投票匦的票,仍属有效票。

当时的中选会主委黄石城事后表示,当初“中选会”最终决定采用“二阶段领票”,是因为考虑到泛蓝民众拒领公投票,国民党也反对,选务容易错误,甚至可能引发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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