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盟郭泉的第三封公开信 致温家宝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4日讯】尊敬的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我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我除了代理中石油中石化的59万名“协解人员”的维权工作之外,还代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的13.8万同样被强迫“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自谋职业者”中的12万原银行职员。上周我给您发出第一封公开信后,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余1万多维权人员也请我代理了。
上封信我已经做了自我介绍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与中石油中石化一样,中国工商银行也是每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盈利企业。2002-2004年,这个银行企业既没有通过本系统职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也没有取得当地职工工会组织的认可,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强行“裁员”13.8万。
中国工商银行想方设法“协解”了为中国工商银行奉献了十多年、二十年青春的大批老职工们。截止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13.8多万职工成了这场残酷的所谓的“减员增效”、“改革政策”的牺牲品。为了增加了企业的“效”,而让为这个企业辛苦奋斗一生的勤劳老实的工人阶级蒙受经济苦难和人格羞辱,这实在是没有良心的事情!
我的维权工作让我每天都在流泪。我的本职工作是教学科研,本学期我受雇于三所大学,每周36节课程。6年来,我每学期每周也都是30节以上。以前的业余爱好是户外攀登。负责维权的这几年,我所有的业余时间就是阅读并分析我的服务对像提交给我的材料,每天睡觉只有4-6小时。心爱的儿子虚岁才8岁,上小学一年级,正需要我辅导功课,但是我却在永无休止的接待、视频、电话、落泪中度过我的业余时间,而此时我的南师大的教授同事们却可以去打高尔夫球、喝茶、户外登山。我的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呀。
家宝总理,我在电视上也常看到你落泪,你的压抑住自己情感的表情我最能理解。我知道,我和您的泪是一样的苦涩,是一个味道。但是,您比我要苦,因为你周围全是人,你不能嚎啕大哭。而我能,我周围没有人,我可以在野外的风中,在我家的卫生间里放声大哭。这点上,我是比您幸福的。
现在,11月底了,即将进入寒冬。现在,南京还不太冷,而西北、东北可能已经下过第一场雪了吧。那些被中国工商银行误导、蒙蔽、欺骗等手段剥夺工作权利,赶出工商银行,流落社会低层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他们过着怎样艰难的生活呢?他们过冬的煤炭、白菜、胡萝卜、大米、白面是不是准备好了呢?我不敢想像!是不是他们怀着对工商银行的不满、愤怒甚至仇恨还在准备着忍饥挨饿、冒严寒酷暑、冒无数风险到北京上访呢?我不敢想像!幸亏我在电脑打字,我的泪落在我的腿上,要是我还在过去,用纸笔给您上书的话,估计又要浪费我不知道多少信纸呢。
刚才10点多,一个人陌生人(+8613898700033)给我短信说“你负责的维权人员正在我的办公楼下集合呢,而大队的警察在清早就已经就位了。”感觉好像是在怪罪我。我不认识这个给我短信的人,也不知道那些在冷风中和平站立的人是否是我帮助的下岗职工,但是我知道又有人要受伤挨打了。我曾经也是司法干部,作为今天这些出勤警察的大哥哥,我祷告警察弟弟们手下留情,这些可怜维权人员曾经、现在、未来永远是我们的衣食父母。
请善待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请善待他们!中国共产党,请善待他们!
中国工商银行非法出台了一系列损害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文件,鼓励各省分行裁减人员,并给各行下达了指令性的“裁员指标”,如:
甘肃省分行的工银甘发[2003]203号文第4、5页明确规定:对裁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减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与各行班子成员的收入挂钩,多减员一名,给予5万元的奖励,未完成的,扣减5万元的费用。
四川省乐山市的工银乐办发[2003]70号文件规定:裁员计划是一项指令性指标,必须全面完成。对超额完成减员计划的行,将按人均人力费用的3—5倍给予奖励。
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银潭发[2003]46号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达给我行减员计划(其中正式员工71人,柜员合同工10人)属指令性计划,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须按期保量完成,并制定了相关的奖罚措施,我行必须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来努力完成。……”并规定:“市分行将根据省分行的有关奖罚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多减员一名,给予6万元的费用奖励,未完成的扣减6万元费用。”
于是,在这样的非法“裁员指标”的命令下,四川省乐山市分行毫无人性的将黄建梅、王世君两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四川省成都市工行的女职工岳敏、四川省江油市工行的女职工陈昕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告知没有岗位,必须“自谋职业”;
江苏省淮安市工行的领导更为荒唐,职工不愿意“自谋职业”就以抓阉的方式来逼迫职工走人;等等,
全国各地都有其“独特、精彩”的卑劣手段。
中国工商银行残酷虐待了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奉献了大半生的辛勤劳动者!
而正是这些辛苦了一辈子的劳动者,为我们建设了这个国家,这个伟大的国家,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工商银行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中,为什么可以这样不考虑整个社会对失业的承受能力,不“以人为本”的进行有效益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呢?
难道只有以大肆“裁减员工”的手段,逃脱责任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吗?
其实,1998年在实行企业转制的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就极大的欺骗了所有职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工商银行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银发[1998]76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除部分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人员外,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这条规定,致使工商银行一大批老职工,他们年龄40岁左右,工龄接近20年,80年代初参加工作,进入银行时,是作为国家人事局正式招收的干部编制身份,现在,他们却因为工商银行的转制而成了“合同制”的职工身份,除已是中层以上干部外,他们都只与工商银行签订成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此,他们的命运就被工商银行控制和主宰了,从此,他们下岗、流落社会底层,无依无靠的噩运就开始了。
在西方民主制度的国家,企业在裁减员工时,是绝对不能这样不管不顾整个社会对失业人员的承载能力,他们是要考虑“裁减员工”在社会上的生存保障能力。因为西方是民主制度的国家!
所以,中国工商银行下岗人员的苦难,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没有一点社会公德心,缺失社会责任感,还公然漠视国家法律,大肆举起“裁刀”把那些在金融战线上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至今都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员工,赶出了他们赖以维持全家生计和自己生存的工作单位,用少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买断了他们的合法身份,把他们变成失业人员;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工作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工商银行把自己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推卸得一干二净,把沉重的失业、就业压力和包袱全部推给了13.8万中国工商业银行的下岗职工。
中国工商银行的权贵资本家们“花一点小钱,打发一个庞大的工人阶级,夺得一笔巨额的资产,成就一个权贵阶级,世上再没有比这更好的买卖了”。他们怎么对得起曾经为这个国家每日辛劳的劳动者!
像中国工商银行这样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中国不知道害死了、害苦了多少优秀的中华儿女。多少下岗的劳动者被沦落为被到处推委、没有人格尊严的“访民”?
人心都是肉长的!权贵们,你们到底还有没有良心?你们还到底是不是人?
中国工商银行的权贵们(行长们和各级领导们)你们凭什么在大量“裁减员工”之后,可以拿着十万、几十万、上百万的年薪?中国工商银行的现有职工为什么又可以年年增加工资收入?
中国工商银行,你们打着改革的幌子,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家政策,悍然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和谐。
亲爱的家宝总理,我来给您算一笔账。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2002]109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文件的第四章第八条“员工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2500元补偿金;(二)一次性支付协议剩余期限基本生活费;(三)支付安置费1万元。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2500元+当地下岗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月标准)×2×协议剩余月份+10000元(安置费)
正是因为这个文件,把许多正式职工的命运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我以一位四川省绵阳市1980年参加工作,2004年年满42岁的女职工为例来计算,按以上公式,她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75488元,加上10000元安置费,共计85488元。
目前,她还需要缴纳社保、医保基金的年限为13年,直至她55岁退休后领取社保工资。以2004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社保基金为2318元/年、医保基金为989元/年,共计为3307元/年;2005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2813元/年、医保基金为1166元/年,共计为3979元/年,比上年增加672元;2006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166元/年,医保基金为1297元/年,共计为4463元/年,比上年增加484元;2007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570元/年,医保基金为1492元/年,共计为5062元/年,比上年增加599元。按照这样计算,她在余后的13年缴纳期限里,缴纳的金额应该是呈逐年上涨趋势,那么平均每年按缴纳5500元计算,13年时间她应该缴纳71500元,她领取的85488万元经济补偿金减去71500元,还余下13988元,这就是她余下13年时间里的生活费,平均到每月只有103元的生活费(男同志就更低了),2006年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为160元/月,2007年为175元/月。
所以,请问家宝总理,她目前的生活是不是难以为计,她的生存状况是不是连养活自己、养活孩子、孝顺父母的能力都没有了?更不用说再把每年物价上涨、自己生病、孩子读书、父母生病的诸多因素都考虑进去后,可见她的生活压力之大,生活质量之差。
为什么中国工商银行可以把她的生活来源阻断?为什么中国工商银行可以把她和她的家庭推向贫困的边缘?
是谁给这些权贵,虐待中国劳动者这样的权力?
家宝总理,您是分管财经多年的总理了,数字一定没少看。虽然,数字是冷冰冰的,但是生活成这样的下岗职工的心却愤怒得出火。
什么叫水深火热?
这就是!
温总理,这样的补偿金标准引发了全国各地“自谋职业职工”的数次维权和上访。上访的失业员工们绝不是无理取闹,他们争取的是自己合法的权利,要的就是一个公平、公正!
看看当今社会就业的巨大压力,看看这个社会上所有的招聘广告,就知道中国工商银行“自谋职业”的职工们能否找到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了。
招聘广告全部要求年龄在30—35岁以下,对学历的要求是专科以上,而“自谋职业职工”的年龄和学历上都不符合招聘要求。自己开店做生意,首先需要本钱投入,然后,需要机遇和技术等等。很多 “自谋职业职工”早已在残酷的社会现实里闯荡得血本无归了。我每天都在听到、看到哭诉和控诉,叫血泪控诉,一点也不为过!
大多数“自谋职业职工”在银行干了一辈子,除了与钞票这一工作技能相关的技能之外,根本就没有什么一技之长,算盘已经被计算机替代,传统的手工记账也被电脑替代了,所以,年龄、学历、技术上都没有再就业的优势。
目前,生存的压力和艰难,使中国工商银行的13.8万下岗职工感觉到自己还不如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他们有优惠的再就业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还不如进城的农民工,因他们有退路,回家有几分地耕种,有几间房屋可栖身。而大多数自谋职业的女职工都是40多岁年龄,上有老,下有小,孩子都是高中、大学的读书年龄,父母都是70多岁高龄,失去工作对她们来说生存的压力就更大,如果丈夫理解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共同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日子还能够将就过下去,如果夫妻离异,女职工自己的生存都是个问题,就更不能承担抚养赡养的义务了。
目前,迫于经济压力和社会地位,夫妻离异、家破人亡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生病无钱医治已死和等死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迫于生活压力失去信心自杀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的处境将会更加艰难,出现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将更加严重!
温总理,我不能再写下去了,像中国工商银行的13.8万下岗职工这样的残酷案例看多了会崩溃的。
我的同行张纯如女士,是任何一个正直的中国人都知道的最美丽、最正直的女人,她在美国因为每日接触她要研究的数目庞大的南京大屠杀的史料和照片而死的。她无法理解日本侵华日军半个世纪前在南京任意虐杀中国人而现在大多数中国人却将这些虐杀事件遗忘的干干净净,愤而饮弹离开了我。
张纯如女士,是我最敬爱的女人。我和她都认为,最认真的工作,就是去为我们的工作对像而死!
现在,我也准备为我的服务对象,全国所有的下岗职工去死!但是我决不会是自杀!因为,我是斗士!
说到我的同行张纯如女士,温总理,您一定记得我。我就是在2005年怒砸倭寇首领王直墓的那个南师大副教授郭泉。2000年日本人跑到我们中国人的土地上修建了一个倭寇墓,然后每年来参拜一次。我砸掉之后被中国警察一直控制至今,而我砸那个墓一点法律责任都没有,无论民法还是刑法。
这些都说远了。温总理,我不知道您看到这些虐待劳动人民的现象,你是不是只会哭?而我,除了禁不住地落泪之外,还会冲到卫生间大口大口地呕吐!
以下是我派出的调查统计工作人员收集、审查并提交给我的中国工商银行下岗职工的血泪控诉:
附件一:江苏省工商银行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我们该怎么活下去啊?”
我们是江苏省工商银行的军队转业干部,中共党员,2002年4月,我们在不了解中央有关政策的情况下,受原单位的宣传鼓动和诱导,说银行改制、减员增效,上级硬性要求裁员,因此被迫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我们知道,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军转干部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即使是“关停并转”的企业,也应该给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转干部下岗的生活补助政策,确保我们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几个人曾多次向原单位市工商银行、省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和省市军转办、省市信访局、总政治部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当面或书面反映过,均得到任何实质性答复和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省工商银行、市工商银行,推三阻四,说没有办法解决,没有接到上级文件。省、市信访局说应该解决,但是工商银行是垂直单位,我们说了他们不听。总政治部信访局领导、省、市军转办领导说,我们联合发文就是为了解决你们军转干部的存在问题,按照政策应该解决的,但是我们说了,工商银行根本不听啊。
时间到今天已经五年了,我们几人向各个部门反映了很多次了,花了很多路费,腿跑断了也没有任何结果。我们军转干部的维权之路何其艰难啊!。为此,有和我们情况相同的战友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或予以帮助,保障我们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工商银行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
联系电话: 13013904743、13815890589、13905242398
附件二:我们所遭受的一系列不公平待遇:“活下去怎么就这么难?”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所谓的“自谋职业”,号称管理严谨的中国工商银行一直存在着违法和失误。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得到续缴的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我们“买断工龄”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应该用来缴纳此项保险,补偿金应该是我们的生活费用。所以,工商银行应尽快给我们补缴续缴“两金”。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问题;
在职期间,我们在每月工资中被单位扣交了失业保险金,现有持有当地有关部门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社部发[2000]22号《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实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各地工商银行应该积极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协调,处理好失业职工的失业金领取问题,不能造成有的地方政府能让工商银行失业员工领取,有的地方政府又千方百计找理由拒绝给同样情况的工商银行失业员工办理。如四川省范围内的乐山市、遂宁市、攀枝花市、广元市等就先后陆续为失业员工办理了失业金领取,而绵阳市、达州市、德阳市、雅安市等在失业员工多次的信访、上访(国家信访局、省劳动社保厅)下,至今仍不解决失业员工的失业金问题。
(三)关于在职期间空调的档案工资没有得到兑现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职期间,工商银行分别在2000年至2004年五次空调了职工档案工资,而一直没有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职工,至今“自谋职业职工”的档案中还有记录,因此,职工在“买断工龄”时更应该得到这部分工资的清偿兑现。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没有得到一次性清偿的问题;
在职期间,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都是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按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提取的,而“自谋职业职工”离开单位前,已经累积了十多年的这一部分收入,已经在原单位转换成了职工福利,很多工商银行在“买断工龄”员工离行时,却没有进行分配和清偿,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就按规定每月给予了“买断工龄”员工住房公积金补偿。而且,很多“买断工龄”员工离开时,当年应该享受的公休假、加班费等都没有得到一次性清偿,而四川省攀枝花市分行就清理补发了“买断工龄”员工的这部分收入。
所以,工商银行应该及时清偿这部分买断工龄员工离开时,应该得到的各种费用和补贴,并按照规定发给买断工龄员工住房公积金补贴。
(五)关于档案存放和党组织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的问题;
工商银行在办理职工“买断工龄”过程中,很多地方不向当地劳动社保部门申报提供失业员工名单和办理相关失业手续,致使很多地方的失业员工在失业之后,没有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没有享受到国家扶持下岗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甚至连失业员工的人事档案他们也不托管,致使许多失业员工,至今自己把档案存放在家里保管;也不移交部分失业员工的党组织关系,致使许多党员职工失业之后,也失去了党员身份,因为,他们既没有过组织生活的地方,也没有缴纳党费的地方,造成了他们的自动脱党。同时,工商银行还剥夺了失业员工的公民选举权利,因为,他们没有办理任何衔接、移交当地居委会的手续,所以,他们成了社会上无职业、无人管、无人问、无身份、无地位的人员。
附件三:艰难的维权和永不放弃的决心:“死了也要干!”
13万多中国工商银行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从2003年开始,就没有间断过的进行了艰苦卓绝的维权抗争行动,但是,工商银行面对这些失业员工的信访和上访,他们一直采取掩盖事实、文过饰非、欺上瞒下的手段,面对失业上访人员,他们采取不理睬、不解决、不书面答复等激化矛盾的手段;面对政府和上级的过问,他们采取捏造、诬陷、造谣、撒谎等卑鄙手段,很多省、市分行为阻止上访还将失业员工的正常上访夸大为不稳定因素,雇佣公安警察等执法部门进行阻止、打压、威胁、恐吓,如内蒙分行在接回上访人员时,竟然利用公安将男女上访员工共同安排在同一辆大客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上下车,不给饭吃,还在男女混杂的车上让他们使用便盆小便,严重侵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构成了对公民合法上访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双重侵害!失业员工的每一次上访几乎都遭遇到警察、警车、摄像、录像、拘留、讯问、电话网络监控、跟踪、拦截等,甚至还从北京带回地方判刑劳教,许多经常参加信访、上访的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讯问、威胁已成家常便饭。其实,这一切都是工商银行一直迟迟不解决问题造成的,也是工商银行恶意伤害员工的根本利益造成的,生活无保障、工作无着落、孩子无钱上学、生病无钱医治……难道这一切都是我们“自愿申请”来的吗?难道工商银行就不该为此承担责任吗?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六大制度建设中前三条提到“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健全法律制度,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但是,为什么我们的人民警察却处处维护的是财大气粗、无视法律、知法犯法的工商银行,而不是手无寸铁,希望依靠党、依靠政府为自己讨回公道、讨回血汗钱、讨回生存基本权利的失业员工呢?
坚持以法律作为武器,坚持理性合法的维权上访,向不公平挑战!向不公正抗议!向剥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工作的工商银行讨回劳动和生存的权利!这是我们大多数失业员工近年来最大的心愿和希望,所以,不管以后的路怎样艰难,我们都将走下去,直到我们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直到我们的合法权利得到真正保护,直到工商银行受到惩罚为止。我们要干下去,死了也要干!
附件四:黑河工商银行“买断工龄”员工:“黑河,你怎么这么黑?”
尊敬的各级工商银行领导同志,你们好!
我们是自2000年以来,按工商银行的所谓“买断工龄”政策陆续下岗的自谋职业的黑河地区工商银行500余名员工,自下岗以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学习,以及通过本系统各地区行之间对自谋职业的员工补偿标准对比,我们发现黑河地区工商银行对我们所谓“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的补偿安置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严重的损害了我们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了使我们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补偿,为了我们后半生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买断工龄”自谋职业的500余名原工商银行员工集体向各级工商银行领导依法提出上访,强烈要求黑河地区工商银行对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切合实际的重新安置和补偿。
一、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政策并无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国家政策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法性和欺骗性
工商银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关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1995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后,工商银行废止了以往的契约(即改变了员工原有的固定工身份),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不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单方面出政策、划杠子,只与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少数国家硬性规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余员工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签固定期限合同,(三年期限和五年期限)。众所周知,工商银行的员工一般是国家招干的形式进入银行工作的,而大多数“买断”员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十年,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均已具备,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单方剥夺员工的选择权利,随意放弃了法律的约定,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合同订立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工商行一开始就为骗其解约做准备,使其年满十年以上的员工签订的固定合同(五年期限)误解为合同期满后有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使其被骗签定自谋职业协议。如果我们这部分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十条中的几种情形就不会终止解除合同。
2、“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精神,不符合国家的政策。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加强基层征缴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不符合国家的政策。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而把职工推向社会。”
4、“买断工龄”的做法在时间上滞后,其做法违法国家政策。从时间看,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禁止以“买断工龄”将职工推向社会和禁止以“买断工龄”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政策是在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之前的,显而易见,黑河地区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一事是违反国家政策的。
5、“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工商银行是国家商业银行,并不等同于倒闭破产或者是关停并转的五小企业,直到目前也依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其“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
二、“买断工龄”的员工虽与工商银行签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但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1、以“买断工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具体违反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已在第一个问题中进行了阐述。
2、行高压政策软硬兼施,迷惑诱导欺诈之举为“买断”打好“铺垫”。当时签订合同的情况是这样的:主要领导,大行不正之风,在岗位聘用中的种种作法自不必说,单是揽储指标与工资挂钩一项,就搞的大多数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苦不堪言,却敢怒不敢言,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明确规定,不许国有商业银行将揽储指标与职工工资挂钩,对此全行上下无人不知,可行领导就是敢于违反规定,硬是把动辄几十万每月的揽储任务压在员工的头上,而且越是一线员工越无实权和“关系”,越是无法完成巨额的揽储指标,自然被扣工资就越多,搞得全行一时人心慌慌,无心工作,这就给“买断”打好了“铺垫”。
3、“买断工龄”自谋协议的签订实属上当受骗。因为我行是国家大型企业,盈利大户不属破产兼并企业,不存在下岗问题,“减员增效”不能把职工往社会上推,国家也从没有出台过“买断工龄”的政策。劳动部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同时行领导采取威胁、哄吓的手法,在大会小会上公开宣传什么“末位淘汰”,什么“考试不合理就下岗”,什么现在不买断,以后只给三个月生活费就打发回家,什么等以后“一刀切”下岗,什么待遇也没有了等等。员工不明真相,不懂政策,思想混乱,稀里糊涂上当受骗,签了““买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的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并指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买断工龄”员工上访实属依法维权之举措。“合同”违法违规,又存在欺骗与侵害当事人一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买断工龄”员工上访实属依法维权,而决非无端反悔。
三、对于“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的补偿及安置费过低问题
1、“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的补偿及安置费过低。同为减员,工商银行对年满男55,女50周岁或工龄满男30年,女25年的员工,实行了“退养”,对于这部分人员,工资、社保、福利等一切同于在岗,自“退养”之日起,按平均生存30年计算,工商银行至少要负担每人36万元的减员费用。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仅给予了每年工龄2500元的补偿和每人10000元的安置费,按平均工龄15年计算,人均补偿不足5万元,虽然“买断工龄”下岗人员工龄短些,年龄小些,但我们平均年龄也在35-40岁左右,工龄大都在10-20年之间,应该说:我们把青春献给了工商银行,在技能上,我们仅会银行业务,年龄上年富力强,业务上不乏骨干,仅差几年的工龄和几岁的年龄,所做贡献会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吗?
2、“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同为工商银行系统的不同地区行之间,“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例如:重庆市分行每年工龄补偿6000元,安置费30000元;四川乐山、逐宁等市分行,每年工龄补偿4500元,支付安置费3万元;齐齐哈尔市行,每年工龄2500元,安置费40000元;哈尔滨、大庆等市行每年的工龄的补偿和安置费与以上相比是相距甚远的,如果把安置费理解为下岗与再就业之间的生活费用,那么10000元的标准是远不够的,按照《资本论》剩余价值的理论,恐怕每年2500元似乎远远不止。否则我们几亿元的资产从何而来呢?虽然各地区之间的工资有所差别,但决无如此之大的差距。
四、“买断工龄”储蓄代办员补偿严重不合理的问题。
1、身份认证的问题。从80-90年代,我行通过上级行批准,经考试择优录用了百余人储蓄代办员,他们在储蓄岗位兢兢业业、辛勤工作,为工行发展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是我行储蓄专业的中坚,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储蓄代办员其真实身份不是临时工而应是合同制工人,应享有和正式员工同等待遇。199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收的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五条“应订立不超过五个月的试用期。”储蓄代办员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考试录用的熟练工人,难道有合同制政策的今天还存在连续工作十多年的临时工吗?(即便是长临工,超过十年的按照劳动法也应该享受正式工人的待遇),本应该签合同而不签合同(他们中大多有劳动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工行不承认)是工行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在先,因而劳动合同仲裁应裁定储蓄代办员应属于合同制储蓄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是平等的。以后形势发展也印证了以上事实。即在储蓄代办员大批买断工龄后不到半年,没有买断工龄的部分代办员全部正式签订了合同,成为合同制储蓄员,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待遇,这难道合理吗?
2、“买断工龄”补偿和安置费用过低,损害职工利益。其代办员的身份应视为正式工商银行正式员工,即便“买断工龄”的做法有其理由和出处,但其补偿标准至少应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来补偿,而绝非每年只给1000元。如此“买断工龄”的补偿方式不公平。
五、“房改”等遗留的问题尚未解决也损害职工利益。
根据国家及总行住房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黑河地区工商银行于1997年进行了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即按照职工工龄、职务、配偶工龄房屋造价、使用年限、折旧率等相关指标对职工住房进行做价,将产权卖给职工所有,做价完毕后,按职工集资时所交金额多退少补,当时银行所有员工的配偶所在单位均出具了工龄证明,财务部门也以此对每一个职工的住房进行了做价,并且计算了每一个员工应缴应退金额。应退给员工的房改资金也是专项资金,同样的政策,黑河分行已经兑现,而我们下岗之前的国家政策,该享有的优惠,我们理应享有。也许领导会说:在职职工也没有退房改资金,但是,各个时期积累下的银行资产,都由在职员工享受,且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是有延迟给付的条件的,但我们与银行之间脱离了劳动合同关系,欠我们的钱,就理应及时归还。更有甚者北安支行行长“高官们”交2万元-4万元不等集资款,却买200余平方高质量楼房,一转手一卖却卖20多万元。
六、要求解决的问题:
一、强烈要求工商银行纠正错误的做法恢复部分“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的工作。因为根据《劳动法》年满十年以上工作年限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工商银行一律给职工签定三年和五年两种合同(硬行规定),只有个别人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干部职工根本就不清楚劳动法还有这一法律规定,平时一线的职工都忙于工作,工商行也没组织学习劳动法规千篇一律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只是签个名,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硬行规定某某是三年期限的,某某是五年期限的。这样工商行给以后的减员增效奠定基础,随后工行就出台地自谋职业政策,使其上当受骗签订自谋协议。
二、恢复“买断工龄”人员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从买断到退休前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出资缴纳应缴的部分。
三、提高“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每人每年至少按6000元计算,安家费应不少于每人3万元。
四、立即纠正对储蓄代办员待遇按临时工对待的错误做法。代办员应视为合同制储蓄员工,对“买断工龄”的代办员要按正式工同等对待,按正式员工一样提高年补偿标准和安家费标准以及各项福利待遇。
五、对“买断工龄”的人员住房房改补贴应尽快发给。
以上上访意见,请中国工商银行各级领导予以重视,对我们所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要求是否合理,尽快给予调查核实,给出答复意见。对此,我们保留向总行及国家有关部门上访反映的权利。
黑河地区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五:战斗吧!战回我们的尊严,斗回已失去的利益!
一. 工行员工“买断”的不合法性
(一)违背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保险覆盖的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定。
(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提出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产生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
(四)给付“买断”员工的经济补偿的计算缺乏合法依据,使员工以后的生活难以维持。
二、工行员工“买断”不合理、不合情
(一)离间了广大职工与党和银行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联系。甚至党费无处交纳,政治生活无依无靠,公民权利无保障。
(二)近几年来,我国人均收入不断增加,物价上涨,应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也随之提高,加之员工走向社会后的严重不适应,造成“买断”员工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有的甚至背井离乡,妻离子散。
(三)工行“买断”员工的补偿金不平等。同是工商银行补偿的标准却不一致,如重庆分行年工龄为六千元,安置费是三万元;在同一省份的大庆支行安置费是二万元。
(四)这种“买断”行为是被迫的不得以而为之。
例一:在开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的时候,领导言称“目前只是政策性减员,今后还有更残酷的机制性减员。”“按岗位定员聘用,聘不上就下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会越来越少。”等等。迫使年龄偏大的老职工无奈选择了残酷的“买断”。
例二:以群众评议、领导考核为手段,简称“末位淘汰制”。迫使员工“买断”走人,很显然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例三:放冷枪使职工措手不及。即头一天下发说明,第二天上报申请书,第三天批准。不给职工任何考虑机会。有的职工上报申请的第二天要求撤回申请都不允许,事隔两个月后对拒不签“协议”的职工,不许上岗,不发生活费,不给“买断”的钱。最后还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呀!
三、工行“买断”员工的几点请求:
(一)提高“买断”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即年工龄为四千五百元,安置费为三万元较为合理。
(二)给合乎内退条件的员工办理内退手续。
(三)工行应继续上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按标准给“买断”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按标准给付各项补贴。
(六)按企业职工男55周岁、女50周岁给予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七)补发档案工资。
可怜的工行“买断”员工快觉醒吧!!拿起国家法律及政策法规这个有力武器,找回我们的尊严,找回已失去的利益,合理合法地维护我们的自身权益!
附件六:还我血汗钱,还我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山西省分行:
我们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所属员工,2000年以来,由于各级行处违反劳动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幌子,诱导胁迫我们买断了工龄,解除了劳动合同。几年来,我们这些人到处漂泊流浪,无固定生活来源,不能重新就业,成为社会上的三不管人员!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为此我们泣血上书,真实反映我们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如实汇报我们的艰难处境,坚决要求恢复“买断工龄”员工的合法待遇。
一、工行“买断工龄”政策不合法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向有关部门咨询,我们对工行“买断工龄”政策的合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来没有出台过“买断工龄”的政策和文件,而是一直强调有能力的企业,不能把员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1、1999年2月11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强调:“为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1999年3月20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法[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而通过我们了解,山西各行处除临汾地区填写“现金买断工龄协议书”外,其它地市只是拟定了统一口径的自谋职业申请,也未提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每个支行都是几天内就将我们买断工龄,推向社会。
4、1998年5月8日,山西省劳动厅颁布《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之内将职工档案移交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应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应通知本人,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处的做法实在令人遗憾!
(1)让我们看看临汾地区在赤裸裸的“现金买断工龄协议书”中如何表白:“三、……乙方人事档案由甲方上级行永久封存保管”。“五、本协议所称买断工龄的含义不是下岗和失业,甲方不具有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任何手续的义务……”。我们根本想像不出该协议的起草出自那位法盲之手。
(2)吕梁工行在我们2000年买断工龄后,2002年才将我们的档案移交吕梁人才市场,而不是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中没有《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没有通知我们任何人。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我们山西工行所属买断员工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至今分文未得。
不管是当时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是现在的股份制银行,在规范劳动用工形式,制定内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面前,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职工队伍,而工商银行从上至下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把自已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公然违法!致使我们这些把自已的青春献给工商银行,把热血洒给工行银行的昔日大部分业务骨干至今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二、工商银行在“买断工龄”政策中存在偏差性和欺骗胁迫性
1、偏差性:根据总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工银发[2000]9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非撤并机构重要岗位工作的”不纳入自谋职业范围,各行在操作中应将以上人员的自谋职业申请书及审批表剔出,可经我们了解,全省各行处各个工作岗位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全部审批,我们至今不明白工行的哪个或哪几个工作岗位为“重要工作岗位”。
根据总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工银发[2000]99号)文件精神,自谋职业人员补偿金计算有明确规定,而各行处在执行中花样百出,如临汾地区规定:工龄买断金的底价为人民币八万元……,每一年工龄增付人民币1000元。吕梁地区规定:补偿金等于前三年工资总额加托管期间(3年)的基本生活费加安置费50000元,并且强加了协议期间剩余月份生活费多于三年也按三年计发的霸王条款。
2、期骗胁迫性:工行在“买断工龄”政策执行中,基层在操作上严重错位,一些执行者急功近利,为捞取政绩媚上欺下,哄蒙吓骗一齐上,大会小会不断吆喝:“以后买不如现在买”、“待岗三年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减员政策一年不如一年”、“现在不下决心,今后上不了岗就不签合同,按终止合同处理……”。在具体操作上双选双聘、待岗下岗、考试考核、末位淘汰、暗示诱导、威逼恐吓。如吕梁工行在撤并岚县支行时,当时地分行×××亲自带领工作组实施撤并工作,储蓄所主任李银亮(买断员工)与工作组据理力争未果,带领全所人员关掉储蓄所不进行移交,可是小小员工怎能承受工作组轮番恐吓的淫威,被迫移交工作,同时也移交了后半生的饭碗!忻州工行撤并繁峙支行时,同样的经历也发生在穆海红(买断员工)等同志的身上!可怜工行员工在充满恐吓和遥传的阴影中惶惶不可终日,在承受繁重工作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人为的巨大精神压力,无奈绝望、四面楚歌,匆忙作出错误选择,买断了自已的工作岗位,买断了自已和家庭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甚至受国家政策保护的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和因患病而失去生存能力的员工也被迫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沦为社会上的三无人员。
三、买断员工处境艰难
近年来,我国人均收入不断增加,物价上涨,而买断人员失去工作、没有收入,上有父母下有妻儿,基本生活无从保障。另一方面,买断员工长期在银行工作,以诚待人成为他们的日常行为准则,根本不适应社会上尔虞我诈的残酷现实。业务技能单一,知识结构定型,属4050弱势群体,走向社会四处碰壁,生活十分窘迫,甚至孩子们出类拨萃的学习也成为他们的精神负担,有好多人为生计所迫妻离子散,四处漂荡。试举几例:
1、朔州工行,申强,削发为僧,每日的生活是木鱼青灯与暮鼓晨钟!
2、吕梁离石支行,韩晋荣,与丈夫离异,神经错乱,每日在大街上四处游荡。
3、吕梁临县支行,高正平,举家逃亡,至今生死未卜。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衣食不保,如何爱党爱国爱家?寝食难安,怎能不怨不愤不恨?!
四、买断员工的严正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通过新的劳动法修正案和新的信访条例,成为每个劳动者的维权利剑!也使我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尽管在六月下旬的维权行动中,我们又一次领教了阳光下的强权,但买断人心灵的积淀因之而丰厚,我们认识到屠刀下的对话不会有任何结果!阳光下的暴行只能激起我们胸中的怒火,马家楼的关押也只能给我们提供相互沟通的平台,同时免去了我们的返程费用。强行压制一座喷发的火山,只能使它下一次的喷发力度更加强大!在死亡线上挣扎的人们生亦何欢、死又何惧!我们严正要求:
1、纠正“买断工龄”违法行为,恢复我们工行员工身份。
2、由工行或由工行协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我们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由于工行从上至下违法操作,所以我们要求对我们协议期间剩余月份进行补偿(参照辽宁分行)。
我们愿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按正当程序解决问题,我们迫切希望各级领导慎重考虑我们的申诉,与我们真诚对话。我们不能容忍不负责任的推诿和拖延,我们更不能容忍用劝阻或围追堵截等违法行为对我们访权利的践踏!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问题得不到解决,全体“买断工龄”员工将保留我们连续不断上访的权利,因为我们坚信,党中央、国务院决不允许和谐社会的乐曲中,蹦出刺耳的“买断”音符!
党的法律法规必将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还我血汗钱,还我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全体买断员工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七:我们将申请5万人左右的“游行示威”
中国共产党工商银行总行党委:
我们是2001年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银行员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申诉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一、工商银行“买断工龄”是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根据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 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企业出售中禁止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9月13日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详见附后“买断工龄”是错误的文章)。”
综上所述,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各分、支行领导在实施“买断工龄”中有欺诈、片面解释政策、故意隐瞒实质,人为虚设假象,引“鱼”上钩的行为,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既得利益集团”,理应纠正和惩治。
工商银行各分、支行领导实施“买断工龄”过程中,在宣传、动员中不顾国情及上级的政策,有意误导、为已牟利、牟名。不管总行当时制订政策时,用心是否良好?但是,各级银行尤其是基层行在宣传、动员中故意误导、用心不良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就拿山东省分行来说,当时各分、支行领导在动员大会上说:“现在‘买断工龄’,我给你们算一笔账,你们每人拿到10万余元钱,用3万元左右就卖出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人在‘买断工龄’后两年还能拿到政府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4至5千元,实际上你们在退休前将工资一次性拿走,退休后和上班一样。今后工商银行再也没有内退政策了,并且逐年加大减员力度,将来减员就没有钱了。” 当时的情况能有几个人知道,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计算,我们都是银行一线人员,又怎么能知道缴纳养老保险与退休工资的关系呢?我们这方面信息的获得,只能通过行领导在大会上的解释,我们当时说什么也不相信和我们朝夕相处的领导竟然在大会上说谎话,欺骗我们。我们现在才知道,我们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和退休后的待遇和各分、支行领导巧舌如簧之说相差千里,不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逐年大幅增长,退休后的待遇也是天壤之别。现在我们回忆起来,工商银行各分、支行领导胆大包天,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演义了小品赵本山卖拐的现实生活版。请总行党委及姜行长界定一下,他们是不是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说的应当惩治的那些党内“既得利益集团。”例如有很大比例的分、支行领导的配偶在工商银行工作,形成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原来就是行里的,二是很大一部分是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从企业调入银行的,国务院、人事部及人民银行从1989年起就三令五申,年年下文,鉴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不允许有一家两人以上在同一个银行工作,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及子女。而这些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各分、支行领导昼同食、夜同床,这一些领导对自己的配偶做工作上最便利的,而这些官太太们几乎没有买断的,其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只有一个,他们的宣传是以对按着《劳动法》,国有企业因破产或经营发生困难,经职工代表及工会通过才能减员,其目的是给企业经营增效,而工商银行各级行的职代会、工会,形同虚设,工会主席的位置是行领导安排职务级别的“位子”。工商银行这样大批的减员都没有经过各级职代会和工会批准,而“减员”后,工商银行的效益还是那样,还是百分之百的国有控股企业,坏长率依然据高不下,虚报严重,所谓的资产剥离也是自欺欺人的魔术,但是各级领导在“减员”后却大唱赞歌,将工商银行的资产质量赞美的如入云端(因篇幅原因,我们另外可以给领导们列举具体数字加以说明。集约化经营并没有从根本上根除了人情、关系贷款)。在赞歌的背后是私分国有资产的算盘声。各上级行对下级行领导名目繁多的专项奖励是严重不合法的,也是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既没有通过职代会,也命运通过工会,是上级领导个人的意愿。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如果需要我们可以向上级行说明具体数字的)。我们作为工商银行的职工,虽然被你们剥夺了上班的权利,但是我们依然是公民,依然关心着工商银行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法》我们对企业的经营有知情权,我们要求国家审计署对工商银行的资产及各级行领导的高收入进行审计,给国家和人民一个交待,给我们这些为工商银行事业做出过贡献的老同志一个明白。我们可以为工商银行的事业牺牲自己的任何利益,但绝不能为某些“利益集团”而无为牺牲。现在工商银行不管是真的效益好了,还是虚假繁荣,但各级分、支行领导的收入可观,多则年百万,少则几十万,应该说银行的日子很好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减员后,效益改观,在十年内再录用员工的,应当从减员的人员中录用,我们要求工商银行录用我们,最起码解决我们的生存问题。
六、由于工商银行“买断工龄”政策的偏差,加之各分、支行领导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剥夺了我们的政治权力,使我们成为真正无人管无人问的流浪族。
由于工商银行错误的将“买断人员”的档案及其他关系手续,推给了保障制度极不完善的社会劳动再就业中心,这些中心只管向我们索要每年180元档案管理费,而对我们的政治生活不管不问,使我们这些“买断职工”从离开工行至今,从没有行使过宪法赋予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剥夺了我们的基本权力,很多忠心拥护党的积极分子,不知道去哪里过组织生活,更找不到向哪里去交党费,我们强烈要求,档案回行管理,减轻我们的档案管理费用,恢复我们的政治和组织生活,不然我们请问工商银行的再就业中心是干什么的?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工商银行党委,相信姜建清行长,能正确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给我们一个满意的说法,我们坚决要求总行邀请劳动和生活保障部的专家、有关金融方面的专家、法律方面的专家,对工商银行所谓的“自谋职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举行听证会,让专家们评说这项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一政策欺骗了我们这些极端老实的人,我们坚信它是错误的,要求给我们个说法。社会的公平、公正是基础,不能总让极端老实的人吃亏,总行不能为面子起见,用权术来解围,要透过现象解决本质问题,不然我们不能接受。总行如在近期不能给我们个说法,我们将按组织原则,向工行的主管机关中央书记处、国务院请求解决,并利用各种手段,争取新闻及社会援助。首先,我们将向中共中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工行党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5万人左右的“游行示威”,争取社会援助及中央领导的关怀,我们坚信真理,坚信党的领导,坚信正义能战胜邪恶,坚信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决心,更相信我们这些遵纪守法、极端老实的人,虽然被骗但有能力讨回公道,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中国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所有银行员工
郭泉,男,1968年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文学博士后研究。
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担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至今。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