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乌鲁木齐数百村民就南湖集团非法侵占土地案生活无来源

标签: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19日讯】新疆乌鲁水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乡南大湖村四组(原长青四队)位于市区内,市政府和区政府机关均建于此。村民由维、汉、回三个民族120余户450余名村民组成。1981年村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拥有集体土地1333.62亩,其中1126.92亩土地已被冶占林为首的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侵占。同时冶占林以非法出卖集体耕地一夜黎富被冠于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农民企业家、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称谓。而失去土地的四组村民至今还有98%的人欠着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国家、集体、村民的利益均遭严重侵害,更让人气愤的是,不但这种违法行为至今没有停止,更加疯狂、猖獗。

一、土地被非法侵害的情况:

1、1992年10月27日以冶占林为厂长的乡镇集体企业、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向上级领导七道湾乡政府承了一份报告,要求对南大湖村四组1000多亩土地资源进行开发,要求将南大湖村四组连人带地并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

2、1992年11月2日七道湾乡政府乡政发(1992)19号文件对上述报告给予批复,同意将南大湖村四组连人带地并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同时要求对四组的土地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不得随意转卖。

3、1993年3月4日由南大湖村四组的李学智和南大湖村二组、南大湖村委会杨自清,七道湾乡政府张和先以及乌鲁木齐县土地局共同与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签署了地界调整《协议书》。该协议同时约定:南大湖村四组并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后,四组的430人由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进行安置与该厂职工同等对待。

4、1993年3月12日,乌鲁木齐县土地管理局县土字(1993)19号文件对新疆石油管道配件厂开发南大湖村四组1333.62亩,(合88.928公顷,法律规定开发35公顷以上的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土地,从批准之日起土地性质不变,仍属集体所。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只有开发建设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同时批复南大湖村四组连人带地并入新疆第一管道配件厂后,要解决好人员生活、生产问题。

5、199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县土地管理局联合给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颁发了1333.62亩的字迹、内容完全一致,封皮不同的两份土地证,一份是《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份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A、上述五项事实情况,南太湖村四组所有村民一概不知,是2005年9月9日铁路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才从城建档案馆获悉的。李学智不是四组的负责人,当时只是在四组收水电费的,他根本就无权代表四组的村民。对于南大湖村四组要被并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和要签署各种协议书的事宜自始至终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

B、四组的1333.62亩土地就这样不知不觉的被进入了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而四组的人却不像批复和报告中所说的:“连人带地”进场,除冶占林及其家人以及李学智等人,90%的村民都未进入该厂。也就是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拿走了四组的地不要四组的人。

6。冶占林所谓的“以厂带队,以工促农、搞经济开发建设”主要以炒房产、卖地皮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冶占林已陆续将550余亩土地分别卖给239家企业单位和私人供其占有、使用、受益。另外,冶占林将部分土地给自己的家人、亲戚、同党及所有企业高层人员修建高档别墅、豪华门面楼房,和大量换取进口高级轿车供他们享用。更可恶的是冶占林为了走私进口轿车、当官、铺路子,将大量集体土地直接送于新疆海关和政府部门官员。事后当村民们向冶占林要点补偿时,冶占林不但不给,还狡辩说:“我没拿你们的土地,是政府拿的,我不认识你们,你们何事找政府去。不然,你们去把楼全炸掉吧”等等。于是村民曾多次找乡政府和县政府都不了了事。

二、集体资产被私分的情况:

1、1992年10月至1993年3月,冶占林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名义占有了南大湖四组1333.62亩土地后,又成立了新疆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术齐特种钢铸造厂、南湖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南湖实业有限公司等十几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是冶占林。

2、1995年初,冶占林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名义申请拟成立“新疆南湖企业集团”。1995年3月8日,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政府政发(1995)7号文件经复同意将挂靠及使用“新疆南湖企业”名称的23家独立企业联合成立企业集团,批复写到“新疆南湖企业集团为集体所有制性质,隶属七道湾乡政府”。1995年3月12日,乌鲁木齐乡镇企业局县乡企发(1995)009号文件批准成立“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内容同上。1995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字(1995)053号文件批准成立“新疆南湖食业集团”内容同上。1995年7月20日,新疆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新体改(1995)022号文件同意成立组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的批复。同意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为核心企业,联合新疆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特种钢铸造厂、新疆南湖实业有限公司等十几家企业组建的“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同时指出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短期内难以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故第一步可先注册登记新疆南湖企业集团,第二步《按公司法》要求,对石油管道配件进行公司制改组。

3、冶占林没有按照新疆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新体改(1995)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新疆南湖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时,直接将母公司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名称写成“新疆南湖石油管道配件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对集体性质的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资产未进行评估、未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将集体性质的企业变成了有限公司,其中有一笔将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24.7亩集体土地评估为704.47万元作为入股资本投进了新疆南湖石油管道配件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变成了私有资产。原来批准的是集体性质的“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可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是该集团决策机构为集团管委会。管委会主任是冶占林。管委会委员仍是占股东优势的三个弟弟和妹夫、表弟、情妇等。

4、2002年9月28日,冶占林又将新疆石油管道配件(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又将南大湖村四组751283.76m2土地合为1126.92亩土地作为“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验资注册,注册资金为1.05亿元,同时又将1.05亿元的注册资金全部量化到44个人和300个职工组成的持股会,其中44人中的冶占林占3457.4148万元资金、冶占军占210万元资金、冶占彪占210万元资金、冶占彬占70万元资金、妹夫马豪山占83万元资金、表弟摆银友占60万元资金、情妇刘卉占301万元资金,李学智占63.23万元资金,从此可以看出新疆南湖食业集团”是一个典型的、以冶占林为首的家族企业,商大湖村四组村民历代用汗水辛辛苦苦耕耘来的1126.92亩土地又这样被他们私分了。

5、今昔对比,众所周知,县、乡两级政府为追求政绩,所搞“以厂带队,以工促农”的形象工程,不但使我们南大湖四组所有农民没脱贫致富,反而过早的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企业内部上下领导和政府部门个别领导乘机横发土地财,一夜暴富,住高楼别墅,坐进口轿车,过着花天酒地、吃喝嫖赌的上流生活。而我们村民无地、无业、无股份、无社保,大多数靠外出打工维生,还有部分村民孩子上不起学,靠捡破烂度日,有部分村民至今还住着上世纪60年代的危房。自从我们失去土地十四年来,虽然距离市政府、区政府、县政府和乡政府只有咫尺之见,但我们从未见到任何政府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更没有得到任何方面的补偿。今天,七道湾乡政府和乌鲁木齐县政府勾结冶占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背道而驰的这一违规操作和水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纵容包庇、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使冶占林为首的南湖集团明目张胆私分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不但给我们四队450余农民在经济、生活上造成了无可估量的重大损失和不公平的牺牲,而且,给我们三个民族在心灵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创伤。这一系列做法于情、于理、于法使我们所有农民都无法接受和容忍。

三、十四年维权路是一部辛酸史、血泪史。

1、冶占林从93年开始到今天为止,都以贯用的卑鄙手段,上诌贫官污吏、下欺村民百姓,以哄骗或武力、暴力等手段,专门选择夜间或双休日或七天长假时间动用大型机械毁地、毁田、毁林、毁渠道进行抢夺土地,但村民们愤怒的漫骂和奋力的阻挡都无济于事。于是,我们全体村民以各种方式多次上访了新疆自治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尤其是2004年,农民多次反复的要求市政府部门出面为村民们解决此事,不但所有的上访材料都如石沉大海,查无音讯,而且水区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包括赛福景秘书长他们都说:“冶占林我们管不了,南湖集团是私有企业,你们最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等等。七道湾乡党委书记刘建新还亲笔写了“冶占林我们管不了”的手条。随后,冶占林当着全四组男女老少的面用最下流的话辱骂村民。还狂妄的说:“你们把我告到联合国我也不怕”等等。村民们真正的体验到了无形的鄙视和重重阻力,从此,村民们绝望了,完全失去了对上访人民政府的信心,但是在绝望中村民们始终没有忘记法律的武器。几经周折,参阅有关法规和资料,详细调查取证,到处咨询各大律师。最终,全体村民同心协力、团结一致、毅然、决然的踏上了法律的维权之路,决议要与南湖集团打一场“血与泪”的持久战。

然而,当村民们一起诉到新疆高级法院时(2004年7月),冶占林就180度的大转弯,不择手段的一边拉拢民心,给十二年来从未管过的村民又要给钱、又要给工作、又要给老人买养老统筹。一边又对外大力宣扬说:“市政府里有我的人呢!”“我经常和高院的人一块吃饭、打麻将”,“市政府都是我的人,你们告到哪里也没有用”等等。于是我们村民就向市内各级政府和人大部门都打过招呼,请政府部门不要干予村民打官司。当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后,冶占林就勾结水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随时随地到处乱抓人、乱提审,害的全队村民男女老少寒冬腊月、白天黑夜的到处躲藏。随后,冶占林又是登报纸,又是发通告,以借给老人们买养老金为名,骗取了55位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经全四组任何村民同意,在市政府和市公安局部门的批准下,企图将我们南大湖村四组所有的农业人口全部转成城市居民户口。请问冶占林到底给他们给了多少钱,致使他们这样胆大妄为,冶占林到底有多大的后台,致使今天任何政府这么多部门的人为他开拓、包庇。难道说政府及职能部门今天为冶占林私有公司所做的一切不是一种配合和默契吗?今天市政府、水区政府为我们老百姓这样层层设立障碍,不但没有削弱我们村民起诉的信心,反而更加激励了我们上诉的意志,坚定了我们胜诉的决心。

我们的案件自2005年元月12日立案起,在铁路中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和村民诉讼代表的多方努力下,又经过了长达45天的大量的调查取证后,铁路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件是新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起大案、案情复杂、案件诉讼标的也是最高的3.38亿元。法院为了慎重起见,曾于3月7号专门举行了庭前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我们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律师)出示了二十余组上百份证据以及图纸、照片等,而被告方南湖集团代表人自始至终只拿出来了几张与本案无关联的政府文件和批复。

之后,450多村民都非常关注自己的案情,都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绪,迫切希望早一天开庭,早一天知道判决的结果,最终在全体村民和诉讼代表的多次迫切要求下,终于于20054月9日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亲任审判长共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各大报社的新闻媒体都参加了旁听。

从法庭调令到双方举证、质证、到最后双方代理人的三轮辩沦止,我们村民发现:认定了1993年3月16日——同年、同月、同日,字迹和内容完全相同,封面不同的两个假证件,即: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这两个证的备注栏里都明确的写着,此证与4856——29549号1:2千地形图合用时有效。但我们村民和授权律师在长达8个月的调查取证中始终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图纸。从我们所申请法院在城建档案馆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所提取的所有证据中也没有发现这个图纸,况且被告方始终也没有拿出这个图纸。然而,就因为这一原因,足以证明这两个证件是无效的。正因为这两个无效的假证件致使我们党和人民政府被蒙骗了整整12年,也给国家、集体、农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使我们四组村民遭受了12年之久的苦难和污辱。

在此关键时期,村民们凭着自己的直觉,都非常敏感,听到冶占林平平时疯言疯语很不放心,害怕政府部门干涉法院审判。村民们就去把自己的疑虑和想法说给了法院张院长。张院长毫无犹豫的说:“我们铁路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在铁道部下属全国各地的特殊的专门法院,自治区政府管不了我,乌鲁木齐市政府也管不了我,你们放心好了”等。

宪法规定:“行政是不能干预法律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文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然而,市、区两级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无视法律,滥用职权,竟然在本案诉讼期间给南湖集团公司大批、特批林木采伐手续,使得南湖集团公司在2005年5月12日动用大型机械将大片的北方特种寒星林20余亩)全部推毁,当村民们去阻拦时,竟被南
湖集团雇用的黑社会势力打伤了我们许多村民。

现在冶占林竟连外环路以北剩余的百余亩土地也不放过,毁渠、断水不让村比耕种。从6月17日起,水区区长杜春光亲自护驾,隔三差五带着批条,威胁村民要强行动工。

每当这种事情发生时我们代表就去找法院张院长,他却说“这不是我的权力之内的事,我管不了”等。

我们的案件到7月11日止,依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的审限(六个月)已到,法院院长不但不定期宣判,而且是犹柔寡断,显得非常为难样子,他又说:“现在政府在干涉,我有什么办法,如果有一天我们铁路法院改制了,我还想在地方政府混一口饭吃呢”等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在村民最艰难的时刻,水区区长杜春光,弃法律于不顾,在法院一审未做出判决之际,也未下发任何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通告的情况下,为搞政府的“业绩工程”,不顾百姓死活在光天化日之下,动用警车40余辆,公安民警、刑警、国保大队、防暴队员180余名强占四队集体土地13.6亩,并将前来阻拦的四队村民,不论男女老少一顿拳打脚踢,致使心脏病患者和部分老人当场昏迷,甚至连怀胎四月的孕妇也惨遭毒打。随后他们将十四名无辜的村民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罪名进行15天的行政拘留。

铁路法院原定5月8日宣判,但是一直到2005年7月i2日法院只下了一个裁定,称本案土地须确权(村民找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曼孜兰局长多次对村民讲,土地就是四组村民的,不需要确权),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南大湖村四组接到裁定后,立即向新疆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办案法官司马义也一直讲土地就是你们四队农民的,不需要确权。南大湖村四组同时又向乌鲁木齐市政府提出申请,乌鲁木齐市政府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为由,于2005年8月6日下发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此村民又依法向乌市水磨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但是乌市水磨沟区法院在无
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是不给立案。

此前,冶占林一直也宣场说:“市政府里有我的人呢!一审判决我们是赢的,他们永远也打不赢这场官司”等。冶占林今天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果现在冶占林所说的结果和法院最后所下的判决结果是一致的话,此案最终的判决不正是被告方冶占林自己的裁决吗?这样的做法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吗?

2005年9月20日,水区政府又勾结冶占林将10亩土地卖给达阪城政府.盖干部住宅楼,村民不让,他们就以每人每天100元雇用保安、殴打、抓捕村氏。10月4日南湖集团领导亲自带领铲车填埋村民的蔬菜地,当村民看到被建筑垃圾填埋的菜地时都痛心的哭了。

2006年4月28日杜春光又带公安局100余人在农民地里拉起警戒线,将闯越警戒线的7名村名殴打后拘留10天。从此公安派出所的民警有事没事就找村民的茬,对村民代表和较关心村集体事的村民实行24小时监控,给村民大门上打标记。传讯、抓捕、拘留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共计抓捕村民46人次。村民质问民警为什么抓人?他们说:“是水区政府让抓的,我们也不知道!”请问,南湖四队的村民触犯了我国的哪条法律?难道善良的村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这种举止,也要遭受和刑事犯罪份子一样的处分吗?

十四年来,村民上访政府的路没走通,他们都说冶占林现在是私有企业,我们管不了,村民走民事诉讼是政府官员们指的路,法院却说:“你们把路走错了,你们是买酱油的,怎么到我卖醋的店来了,我这里只有醋。你们应该先土地确权后再走行政诉讼”等。就这样,他们将村民由民事诉讼推向行政诉讼,但他们又想方设法阻止村民走这条路。现在水区政府又成立工作组和村民进行协调解谈判,但以杜春光为首的水区工作组根本就没有真心解决村民的问题,而是采取一系列的恐吓和压迫(抓捕)等手段。

1、2007年4月6日,杜春光(水区政府区长、常委)拍桌子对村民代表说:“你们就是嘴太硬,中国过去就嘴硬,结果被8个国家联合制服了,刘胡兰、萨达姆是怎么死的?他们就是你们的下场”以此威肋、恐吓村民。

2、2007年6月25日,水区克拉玛依区长在和同事说话时说:“土地不能给农民,给了我们水区上万人怎么活?”

3、2007年6月27日,当村民看到蓝天市场动工修建时,找到水磨沟区依玛小区长反映情况时,他却说:“蓝天市场挖了就挖了,能咋样?”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人大、国土资源等部门:

我们南大湖四队全体村民为了本地区各民族间的团结与信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繁荣。以“以厂带队,共同发展”十二年来所遗留、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重心,结合四组村民目前的生活状况与形式。郑重的向你们提出几个疑问和几点要求:

1、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都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事实证明,我们南大湖村四组450余村民自始至终手中持着表明农民身份的身份证。而且所有村民手中的承包土地证是在1995年10月才到期的。那么,县土地管理局为什么在1993年3月16日要将本属四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归乡镇企业所有呢?为什么要给新疆笫一石油管理配件厂发放土地证呢?是应用我国哪一条法律?

2、为什么新疆第一石油管理配件厂能拥有同年、同月、同日字迹和内容完全相同封面不同的两个证件呢?即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明文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土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现在证据表明“集体土地所有证”中所标的面积是1333.62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所标的面积也是1333.62亩。那么,为什么一个县土地局就有一次性审批建设用地1333.62亩耕地的权力?而这1333.62亩土地都正是我们四组农民当年正在耕种的蔬菜地(责任田)。

4、既然这两个证件所标四至范围都是属集体所有土地,而南湖集团是私有企业,今天根本就没有上述两个土地证所标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为什么南湖集团能在这块土地上无休止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呢?为什么南湖集团有权向外单位和私人大量卖地皮呢?为什么职能部门还要给所有占地单位和私人办理相关手续呢?

5、南湖集团公司与新疆笫一石油管道配件厂,一个是私有企业,一个是集体企业,它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企业,而管道配件厂早己不存在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都在法庭承认了这个事实。那么市政府在征收新疆魏氏保健品厂时,为什么在2005年3月29日要下发《关于征收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集体土地的通告》难道正如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赵处长所说:主要因为南湖集团公司今天手里有一份占地面积133.62亩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原因吗?下发给早已不存在的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有啥用?

6、如果是这样,经查实新疆南湖农工商公司是由9个自然人股东每人出资一万元和以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厂的51万元现金作投资,合计只有60万元的注册资金成立的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仍然是冶占林。该公司名下根本没有土地,但冶占林却利用该公司名义随意处置、倒卖南大湖四队的土地。(他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那么,市政府在修建外环路占用四组耕地时,为什么在2002年5月12日要下发关于征收南湖农工商集团公司集体土地的通告呢?难道也是因为南湖农工商集团公司手里也有一份插33.62亩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原因吗?市政府这样反手合手的目的何在?那么征用这两宗耕
地的土地补偿金哪去了?

7、1999年政府扩建克拉玛依东路时,占用了我们四组30余亩耕地,为什么我们村比始终没有看到政府征收、征用的通告?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又到哪里去了?

8、今天我们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案情已清清楚楚,谁是谁非已明明白白,为什么法院要超越审判期限?为什么市委领导要干涉审判?要插手这个案件?执法者犯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一种玷污

我们国家的政策正在不断地向法制化推进,国家主要领导人三令五审的指示:不论摘什么样的经济开发和建设都要以人为本,要确保农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政府的工作重心,重中之重。

就这些问题,我们曾向自治区政法委和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都反映过好多次,包括2005年1月12日从国土资源部带回来的信,他们都说在查。为什么我们老百姓始终看不到调查的结果呢?反而使我们老百姓看到的却是南湖集团日益猖獗,更加疯狂的侵害农民权益的事实。

今天,市、区两级政府领导蛮不讲理,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干涉审判、勾结法院下裁定,企图拖垮我们弱势群体。请问:法律的尊严在何处?公平、公正在何处?老百姓今后还怎么活。

虽然,我们是农民,但我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多少还是有一点法律意识的。我们始终认为真理只有一条:土地永远是农民的。我们南大湖四组善良而守本分的农民最终是相信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领导的,是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永远是公平、公正的!可是像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乡长刘建新、水区政府和市政府等部门领导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官商勾结、纵容包庇冶占林等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我们450余村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更损害了我们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信。

最后,我们南大湖村四组全体村民,真诚恳求,迫切希望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伸出正义之手,唤起法律尊严,尽快派遣工作组深入群众、详细严查此案,拯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我们的要求:

1、我们要求将集体资产还给村民,制止行政干预,依法惩处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违法分子。

2、要求将冶占林非法侵占的1126.92亩土地中剩余部分立即归还我们四组村民。

3、以撤村建居的方式来解决剩余土地问题,确认剩余土地的亩数,进行清算,将属于村民的民主权力还给村民,成立村民自己的公司。

4、请求领导对村民的合理合法请求予以关注,同时要求保障村民反映情况的权力,反对非法制止、侵犯人权的粗暴行为。

故请求领导审时度势,保障和谐,同时我们当决不放弃自己的主张,为争取合法权益,一直奋斗到底!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乡四组全体村民签字
2007年6月27曰(//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福州土地紧俏 官员非法侵占现象失控
读者投书:共产党对普通人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绞杀
读者投书: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捍卫香港的自由与权利
截访者“完美接管”省信访局——鸠占鹊巢?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请进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