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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父母委人行使监护权须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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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一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范父母若因特定事项,于一定期限内,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须出具书面同意,才得委托他人履行监护人权责。

现行民法亲属编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项,于一定期限内,委托他人行使监护之职务。司法院提修正草案指出,基于交易安全及公益考量,父母委托他人行使监护职务,改采要式行为,以资慎重,应于原条文末句增订“以书面”三字。

司法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规范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项,于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委托他人行使监护之职务。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将民法总则编、民法总则施行法条文中有注明“中国”的文字叙述,一律改为“我国”。司法院提案说明指出,配合目前法制体例用语,应将中国改为我国。

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李复甸表示,一般法律用语多以我国或中华民国少用中国,类似的文字调整纯为体例配合,无去中国化之虞。

另外,列席的法务部次长蔡茂盛表示,鉴于现行禁治产的用语虽有禁止管理自己财产含意,但无法彰显成年监护制度目的在保护受监护宣告人尊严与权益的意旨,现行民法总则有关禁治产人的文字叙述,应修正为“受监护宣告之人”。

不过,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区)等人质疑,不仅民法总则有禁治产的文字叙述,包括宪法都有,若仅于民法总则修正,不仅有抵触宪法之虞,其他法律也须修正,牵连甚广,应审慎评估可行性。

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杨芳婉(不分区)裁定,争议条文予以保留,择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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