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教案骆炳良刑事上诉状

骆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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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8日讯】上诉人骆炳良,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群益村。因本案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上诉人因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6)萧刑初字第1738号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06)萧刑初字第173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任何事实以及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的事实主要是:1)上诉人于2006年7月中旬与沉柱克、倪伟民一起商量违规建造教堂;2)7月17日上诉人与沉柱克、倪伟民等人直接组织、指挥400名群众护卫建房;3)7月17日下午5时上诉人与沉成义、倪伟民跟政府谈判,大量群众在外面围堵,上诉人进去干扰谈话。4)7月22日晚上上诉人与倪伟民、沉柱克商量继续施工。

上诉人认为,这些事实不能成为认定上诉人构成本罪的理由:

其一、认定上述事实没有任何证人证言佐证,单凭同案人口供 ,证据不足。

其二、即便这些事实都能认定,与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也没有关系。因为煽动暴 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针对国家法律的内容进行诬蔑、诋毁、诽谤,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实施这些法律。本案判决所罗列的事实,与这个罪名没有任何关 联性。上诉人既没有诽谤、诋毁、诬蔑法律,也没有煽动暴力。

其三、本案基督徒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本案法院没有给出哪怕一点事实和证据证明我们信徒们使用了暴力。相反倒是政府的执法人员暴力殴打信徒,造成多人受伤,好几个信徒肋骨被打断。

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处一年徒刑并不适用缓刑,严重不公

上诉人主观上没有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审法院本应作出无罪判决。但是法院却不顾事实,不讲法律,判处上诉人一年徒刑,且不适用缓刑。而本案起诉时的第一被告人判三年、第五被告判二年、第六被告判二年、第七被告判一年均适用缓刑,上诉人不明白法院的判决还有什么标准可言。如果上诉人“罪行”严重,为何列第八被告?如果上诉人罪行“轻微”,那么严重的到可以适用缓刑,轻微的反而不能适用缓刑么?

送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严重不公,判决上诉人有罪,背离了事实,违反了法律。为此,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决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清白。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骆炳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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