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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9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六日电)最高法院今天决议,无代理权人在有价证券发票人栏,或私文书制作人栏上书写他人姓名,并签署自己的姓名下加注一个“代”字,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将分别构成刑法伪造有价证券罪及伪造私文书罪。
最高法院今天召开今年度第十九次刑事庭会议,会议中讨论无代理权人意图供行使之用,假冒他人的代理人名义,制作他人的私文书,例如无代理权人在有价证券发票人栏,或私文书制作栏上书写他人姓名,并签署自己的姓名下加注一个“代”字,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是否分别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及伪造私文书罪。
经讨论后,最高法院表示,刑法上所谓有价证券或伪造私文书,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冒用他人名义而制作,若基于本人的授权或其他原因有权制作有价证券或私文书,因与无权制作的伪造行为不同,而不成立伪造有价证券罪或伪造私文书罪。
最高法院指出,但若无代理权,竟假冒他人的代理人名义,制作虚伪的有价证券或私文书,因所为使被伪冒的人在形式上成为虚伪有价证券的发票人,或虚伪私文书的制作人,将损害被伪冒人的权益和公共信用,与直接冒用他人名义伪造有价证券或私文书并没有不同,应分别构成有价证券罪或伪造私文书罪。
最高法院决议,由此可推论,无代理权人在有价证券发票人栏,或私文书制作栏上书写他人姓名,并签署自己的姓名下加注一个“代”字,因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应分别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及伪造私文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