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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剑辉与律师刘承斌今天表示,台开案经检察官起诉后,法院准为赵建铭具保停止羁押,但检察官仍三度抗告,形同在有罪无罪判决确定前,使一位刑事被告先受程序折磨,也违反人权。
黄剑辉(台北县)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表示,法律的目的应是确保起诉与审判过程迅速进行,若让当事人在判决结果确定前饱受程序折磨,不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精神与初衷,更形同人权凌迟,也对基本人权保障造成冲击。
他说,检察官是侦查阶段的主体,有权声请羁押被告,但决定收押与否是法官权利,况且检察官既然已起诉赵建铭,移到法院审理,代表侦查阶段结束,法官就是审理阶段的主体,检察官也应没有再提抗告的权利。
黄剑辉说,是否羁押有三项条件,即是否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是否可能串证或湮灭证据与所犯的罪是本刑五年以上重罪。若检察官已起诉,代表证据已差不多搜集完成,若再以串证等理由抗告,代表证据可能还未搜集完成,那又怎么会起诉,逻辑不通。
刘承斌指出,现在要争议的不是个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搜索与否检察官可提抗告,但遭驳回后即不得再提抗告,若连搜索都有相关规定,为何羁押是比搜索更重的人权干预,检察官却能一再提出抗告?
他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没有声请羁押的权利,若这么推论,不解检察官为何可以一再针对羁押与否提出抗告。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若认为无羁押必要,法官无权干涉,但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却可一再提出抗告,检察官与被告的地位就不对等,这部分有很大疑义。
黄剑辉不讳言,近年常有这种起诉后,不服法官交保裁定,检察官一再提起抗告的案例,但检察官三度提起抗告,台开案可能是司法首例,也有很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