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在?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8日讯】* 一件入室抢劫案使厄运从此开始
2005年11月7日,一伙人窜进xxx的办公室兼居家,进行打砸和抢劫,他们打伤xxx,抢走现金9700元和价值17000余元商品。xxx向110报警后,此案交郑州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处理。我是当时唯一的目击证人,不料自己的厄运竟从此开始。
* 打砸抢者和派出所办案民警十分熟悉
在花园路派出所,打砸抢者可以随意走动、无拘无束,并能在同一房间与受害者一起作询问笔录,而受害人xxx却被限制在一个房间里不准走动。xxx多次向办案民警提出质疑,无人理睬。在叙述手机被抢时,花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徐长宝不但不予记录,竟说“那不叫抢”。
办案民警还企图让我对此抢劫案作伪证,被我严词拒绝。
* 民警李乐以“谈案情结果”为由对我强奸
2005年11月17号下午2点30分左右,花园路派出所民警李乐传我到战友宾馆门前见面,说给我谈案情结果。
在我坐车去的路上,李乐又让我在中途下车,李乐开着一辆带警灯的警车,把我带到某宾馆旁边一个家属院。下车后我问李乐为什么不去派出所说,他说“上楼说方便”,接着李乐强拉着我受伤的手(因我当时手上有伤,缝了十几针),拖我到楼上屋里,把我摁在床上动弹不得,……这个人民警察强奸了我。
我当时哭天不应,呼地不灵,想不到李乐竟是一个穿着警服的强奸犯!案发后,我立即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报案。并保留好李乐强奸我时的精液及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阴道分泌物等犯罪证据。
* 市公安刑侦支队如此办案
在省、市公安机关领导的关心下,民警李乐利用公务强奸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调查。
到了刑侦支队后,一位姓黄的办案人员(后来才知她是科长)说:
“我们是三条以上人命案才接,如不是领导交办,我们才不会管。”
“你这号人我见的多了,谁知道你和谁还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你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小心告你诬告罪!”
“你以为我想管你的事?这是我的办公室,你给我滚出去!”
……
她用难以启齿的语言对我进行谩骂侮辱,还企图打我,简直是把我作为强奸案的同案犯来对付,使我本来就恐惧的心再一次受到惊吓。
当天我到刑侦支队是下午6点左右,直到次日早上4点多,足足十个多小时,办案人员不让喝水,不让吃饭,连上洗手间也要经他们许可,而且有专人监视。并对我多次辱骂,强行查看我随身带的提包。凌晨两三点了,还不准我休息一会儿,办案人员说:“要的就是你这瞌睡劲!”。就这样,一直询问到凌晨4点多还不让走,在我多次抗议下才放我回家。
当时我与办案人员有段对话,摘录如下:
“你们是否也是这样对待李乐?”
“你和李乐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你暂时可以回家,他不可以回家。”
“为什么不让受害人到犯罪现场指认?”
“已去过了,是李乐的哥哥领着去的。”
我实在不明白他们为什么像对待犯人似的对待我?为什么要在我非常瞌睡的情况下做询问记录?为什么不让受害人到受害地点现场指认?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到底想干什么?
* 再向上投诉带来一线希望
11月20日,我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反映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所作所为,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又指派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接手此案。
到了督察大队后,我就把在刑侦支队受到的种种非法办案经过,向郑州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兼督察大队大队长段发祥作了详细的叙述,并提出质疑。
段发祥听后说,“刑侦支队这样做是不对的,我已经批评他们的支队长,以后不会再这样了。”他正式向我宣布:“李乐己经被刑事拘留”,让我继续配合刑侦支队。我同意配合,提出了两点要求:
1.所有问话要在督察大队,并要有督察大队人员在场;
2.对花园路派出所包庇打砸抢的事,督察大队要调查处理。
段发祥答应了我的要求,让我下午3点与大队长叫李保彦的另外一个刑侦大队人员配合调查。
* 包庇之心昭然若揭
可是,下午并没有督察大队的人员在场,李保彦及这个大队的办案人员也是不问强奸的事实和过程,反而去问那些与强奸案无关的事情。例如:我当天都与谁见面了,都与谁通电话了,说话的内容是什么,多长时间等等,而且是反复地问。并且非得让我按他们设计好的意思说,我说的事实他们不记录,专挑我叙述过程中的部分话,组成一段不是我意思的话记录下来。
我实在不知他们要干什么?于是我拒绝回答与强奸案无关的问题。这一来,段发祥及办案人员就指责我“不配合”。
段发祥及办案人员说:“你是软硬不吃,我们不管了,你爱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不管告到哪,最后还得回到我们这里,还得我们受理。”
他们用言语刺激我的情绪,用事先备好的录像机拍我被激怒的镜头;他们到我单位威胁、恐吓我,还威胁我的家人;他们让我丈夫去做验血检查;此案过后二个月还让我做什么测谎试验。
11月23日,郑州市花园路派出所所长陈国星找到我姐姐,让我不要告,继续为他们在办理2005年11月7月打砸抢案中作伪证。并扬言“要告就往死理整,整不死不会拉倒!”。
* 派出所所长泄露天机
这么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强奸案,有强奸我时李乐的精液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的阴道分泌物,有我留在被强奸现场的物品,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却节外生枝,软缠硬磨,威逼、诱骗,鸡蛋里挑骨头,他们这是想干什么?
陈国星说:“李乐家不是郑州的,也没上过警校,能干上公安,也不是一般人物。”显然是在向我姐姐传递一个信息:李乐的门路很硬,想告倒他很难,你们还是趁早放弃……。
* 强奸犯有恃无恐黑白统吃
2006年1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在纬二路,李乐找到我,强迫我撤诉。否则,我家里将要付出几条人命的代价,所有支持及帮助过我的人他都要报复。
他自称自己的关系很硬,谁能惹他?说什么:“我什么人都没找,我现在不是放出来了?(被刑事拘留日期不详)已经自由了,你告也是白告,截止到现在,你得到什么了?没有用的,省点力气吧。你们的厅长、幼儿园的园长我都认识,想敲你的饭碗,一句话的事。”还说他一直混得也不错,身边有一群弟兄和黑社会的大哥罩着,想让谁倒霉,谁就倒霉。让我回去考虑考虑,想清楚点。
* 公安金水分局纪委“踢皮球”
2006年3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纪委找我(此前,我向“市长热线电话”发了传真),说要调查我反映的情况。我去后,一个姓张的女书记接待了我,我一说强奸的事,她说她管不了,此事要市刑侦支队管;说到包庇黑社会打砸抢的事,她说那是花园路派出所管,她们不管。我问,那你找我干什么?她说,你不是向“市长热线”反映了情况?我们是调查李乐放出来后怎样威胁你的。可是在我叙述当时情况时,她又提出这个疑问那个疑问的,做法与市刑侦支队如出一辙。
* 写的说的和做的
我给郑州市的市长热线发传真,得到的回复是:据郑州市公安局回复,己将李乐开除。
然而,据我所知,事实并非开除,而是限期调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乐作为人民警察,利用公务,对当事人实行强奸,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应该从重惩罚。一个“开除”就能了之?
此案我己多次向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投诉,至今杳无音信。
不是说要提倡八荣八耻吗?不是说三个代表吗?不是说要创建和谐社会吗?然而,郑州市公安系统在处理警察强奸案和花园路派出所包庇打砸抢团伙案中,究竟起到了什么表率?
数月以来,我,—个弱女子,四处喊冤,却四处碰壁,痛不欲生,多次萌生一死了之。但我不甘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决不低头,我要做最后的呐喊!
天理昭昭,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本人对以上陈述,负法律责任。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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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s667721”来稿改写,原文题目《看河南郑州公安是如何包庇公安以办案为由强奸女当事人的!!!》,未经文中主人授权,不妥当之处请鉴谅。)(//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