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5日讯】针对在晚间及清晨时分经常发生涉及酒后驾驶,并引致人命伤亡的交通意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在书面回应议员提问时称,警方一直有就酒后驾驶采取积极的行动,尤其在晚间及清晨时段进行大规模执法行动。
针对酒后驾驶的检控个案由1996年的649宗增加至2005年的1,335宗。本年头4个月的检控宗数已有448宗,比2005年同期高出 15%。在2003、2004及2005年,分别有106宗、97宗及89宗因酒后驾驶而引致伤亡的交通意外。
廖秀冬表示,酒后驾驶的法例在1995 年订立。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司机体内含酒精浓度若超过法定限度,即每100毫升血液内含80毫克酒精,则属违法。为加强阻吓作用,政府在1999年进一步收紧了法定限度,由每100毫升血液内含80毫克酒精,降至50毫克,与海外国家比较,属于最严格的地方之一。
至于罚则方面,廖秀冬又表示,根据现行的法例,司机因酒后驾驶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3年,并且会被记10分。违例者第二次或其后被定罪,就会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两年。若酒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该司机可能被控因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5万元、监禁5年、记10分,甚至停牌。如果是首次定罪,司机会停牌最少两年,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则最少停牌3年。香港现时的罚则与外国大致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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