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雪松停课事件现状及回顾

──卢雪松案通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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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4日讯】曾在互联网上被热烈讨论的“吉林艺术学院教师卢雪松停课”事件过去快一年了,而自她被停课到现在也一年了。后来因据称涉及到敏感问题,再加上某些干预使得这次讨论在去年8月之后渐渐冷却,但关于卢雪松老师遭遇的一些传闻还不时在互联网上出现。为了解卢雪松的近况,公民维权网李健以个人身份通过互联网对她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记录如下:

李:卢老师你好。你被停课已经一整年了,我想知道你的近况如何?
卢:李健先生好。我仍没有上课。

李:那么校方现在不给你开课的理由是什么呢?
卢:是这样,由于校方依据莫名其妙的所谓“学生口供”报案,我被劳动教养一年。我现在仍处于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处罚期限当中。虽然我继续提出复课的要求,校方以劳教处罚为由继续不给我开课,还扣掉了我的大部分工资收入。

李:劳动教养的名义是什么?又是什么时候开始处罚的呢?
卢:我是以所谓“扰乱社会秩序”被处罚的。去年8月1日校方网上的那个《公开说明》你看见过吧,处罚决定只是从中引用了一小段而已。处罚是从去年9月8日开始的。我对这一错误的处罚根本无法认可,因此一直在走法律程序,进行行政诉讼。

李:你在以往课上课下对学生讲过法轮功内容吗?或者其它敏感内容?
卢:从没讲过。但作为信奉自由理念的人文知识分子,我对任何不伤害他人的信仰、生活方式、社会主张、人生选择都很尊重,也没有偏见。我认为学术研究也不应有禁区。但我个人教学和研究的关注点是作为基本价值的自由和正义问题。无论学生们与我谈起什么,我都一直坚持以温和的态度,在历史和文化的范围内去回答。

李:起诉的进展如何?
卢:在区法院没有被受理,上诉后市法院仍是维持区法院的裁定。戏剧性的是,我得到市法院的终审裁定书的日子(5月17日)刚好是我去年停课的日子。

李:可以把这些法律文本的扫描件传给我看看吗?
卢:好的。

李:你为何没有随时公布这一事件的进展?
卢:我从没想过刻意的寻求什么舆论效果,我只是希望我的个案得到一个简单的公正结果。我希望我的起诉能够被法官公正对待。我希望法官能依法办事,独立判断,而不必受舆论左右。我希望那些强加给我的不实之词能够有机会在法庭上被依照法律程序认真鉴别。我被无端剥夺了正常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我很遗憾。

李:你下一步有何打算?
卢:我不知道。或者说很困惑。但我相信依据我国宪法,我国是法治国家,如果是这样,我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应该只是时间问题。我打算求教于一些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并有针对性地自学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解答我的困惑。我希望早日撤销处罚,回到课堂。

李:你现在怎样度日?
卢:我在家照顾孩子。有空闲时间就系统地“恶补”一些该读而一直未读的书,思考一些问题,作一些读书笔记。我的兴趣仍在于学术研究,但感到自己很多方面基础较弱,现在要多做准备。

李:你对我说的这些话,还有你介绍的这些情况,我可以引用吗?
卢:你酌情处理吧。这些都不属于隐私秘密的范畴。我想我可以对我说过的话负责。其实这就是我的真实遭遇呀。对很多亲朋好友我也都一直没有隐瞒。还有那些法律文本,那本来也都是公开的吧。我遭遇到一个错误的处罚,我想这并不是我的耻辱。不过不管怎样,我始终都很想说的是,我从来都没有过对哪个具体的人的仇恨之心,我所要坚持的只是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的底线。谢谢你的关心。
李:也谢谢你的回答,祝你好运,再见。

以下是我们根据卢雪松的回忆整理的事件简要经过和根据崔卫平提供整理的卢雪松停课事件的一些社会反映:

卢雪松停课事件备忘录:

2005年5月16日晚,吉林艺术学院戏剧学院办公室打来电话,让卢雪松明早8:00到分院苏兴军书记处有事情要谈。

2005年5月17日8:00,因早上有课(《传播价值论:正义》),卢雪松以为谈清楚事情后就去上课。但苏兴军书记却告诉她(大意):因其与学生的课下交流内容不正确,学院上报总院后决定暂停她的授课。

2005年5月18日8:00左右,卢雪松来到苏兴军书记办公室,交上了一份《情况说明》,大致是对苏所说的话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解释。她不认为私下和学生的交流有什么违规之处,希望和学生见面澄清。并要求恢复其上课的权利。苏看了后说:“你的认识还是不够正确。”

2005年5月18日13:30左右,卢雪松再次找到苏兴军书记,交上了一份《补充说明》,大致是说:她没有什么错误,如停课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其停课的理由,否则要求恢复其上课的权利。同时她要求分院向总院反映其问题。苏表示这些他已无权决定,答应将她先后写的两份材料转给总院刘慧智书记等领导。

2005年5月18日15:00左右,得知学院在背地里搜集证据,正在由辅导员逐一找听卢雪松课的同学谈话,要求他们回忆并交待其讲课内容的错误之处。

2005年5月25日,卢雪松找总院领导谈恢复上课事宜,只找到岳学军副书记,岳表示很忙,有时间再谈。她还去找了总院和分院的其他领导,可能是有什么活动,均未见到人。

2005年6月3日7:50左右,卢雪松来到戏剧学院02编导班、04编导班,在上课前给每一名同学发了附公开信(附2)的《传播价值论:正义》的讲义,同时配有一本原准备在该单元使用的美国电影光盘《惊爆内幕》。希望以这种方式把课上完。

2005年6月3日8:10左右,卢雪松来到苏兴军书记办公室,将讲义送给他,并问他恢复上课的请求是否有结果。他回答说:分院不久前开会讨论了,认为她在课堂上讲到的《寻找林昭的灵魂》等教学材料在使用时加入了错误的思想倾向性,所以在其没有认识清楚之前还是不能上课的。她见他又变换了停课理由,就说:我认为我的授课的材料和观点的倾向性应由同行专家鉴定。并要求书面的处理决定。大概5分钟后,分院副书记就将一份附公开信的讲义连光盘交了上来。卢雪松没有多说,不想问是哪位同学交上来的,就离开了。其后她又去把讲义分送给其他的上述说到的总院分院领导,因为她认为其讲授的内容是公开的、光明磊落的。

2005年6月3日上午,卢雪松来到总院刘慧智书记办公室,见到了刘慧智书记。要求恢复上课。他说:“等党委会上讨论一下,是转岗或怎样再说。”她问何时讨论,他说等等吧。

2005年6月3日上午,卢雪松来到总院冯院长办公室,见到了冯伯阳院长。向他呈交了其本学期课程《传播价值论》的讲义。针对分院苏兴军书记的口头回复,她要求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审核鉴定其内容和组织公开课的观摩,并要求书面的处理决定。他笑着说:你就是卢雪松啊,算认识你了,不过你的问题还是书记说了算。今天的例会没有讨论你的问题,你再回家等着吧。

2005年6月7日晨,经过认真思考,卢雪松认为:问题在于领导者往往总是被无形的不正常的角色束缚,就决定写一封信与领导们交流。总院与戏剧分院的院长、书记、副书记等领导都给去了信,内容相互之间略有不同,都是以私人信件方式写的。其中给刘慧智书记的那一封,就是后来在网上被广泛传播的《我给刘书记的第三封信》(附3),“第三”是针对前两份材料说的。

2005年6月7日上午,卢雪松来到刘慧智书记办公室将信件当面呈递。问及开课问题,他推说还没开会讨论。她出来后因没见到其他总院分院领导(办公室门都是锁着的),就将信件从门缝送入。

2005年6月15日,学院仍然没有任何回音。当日卢雪松又写了信给刘慧智书记等人。

2005年6月16日上午,卢雪松将昨天写的信送到了刘慧智书记处和冯伯阳院长处,刘慧智见到她马上说:今天没时间,我马上要去开会。她问我的问题什么时候解决,他说:等组织开会决定吧。冯伯阳院长见到她后,主动说:你写的东西我都看了,写得很深刻、有思想,也很诚恳。不过事情的解决还是书记的事。

2005年6月17日,卢雪松将十天前写给刘慧智的信在孔夫子网站论坛贴出。出于一个知识分子的习惯,目的只是想客观地将其这事件及她的对待方式作为一个现象来与大家讨论。

2005年6月23日,卢雪松向省教育厅信访办写申诉信。要求针对课程的学术性质,组织同行的权威专家进行鉴定和观摩,要求对其他所谓疑点(课下交流等)进行公正的鉴定。

2005年6月24日上午,卢雪松再次找到刘慧智书记,将给省教育厅的申诉信送给他看,问他,信中对事件的叙述是否属实。他没有好好看,只是说: “你要申诉与我没什么关系,那是你自己的事。”在其快走到办公室门口时,他突然说:“另外说明一下,分院对你的处理我们总院是完全同意的。”她就又对他说:“我要求有一份对我停课的正式书面文件,也利于我以后信访。”他低着头说:“我看书面的东西就没必要了吧。”

2005年6月24日上午,卢雪松找到冯伯阳院长,将给省教育厅的申诉信留了一份在他那里备案。

2005年6月24日上午,卢雪松将申诉信以挂号信方式一式两份寄给了吉林省教育厅信访办和厅长。

2005年7月上旬某日,卢雪松电话询问刘慧智书记,放假前她的停课问题能否有一个答复。他回答说:“已经快放假了,你的事等开学再说吧。”于是她决定一面等省教育厅的信访答复,一面整理一下生活,等开学后再根据情况继续去学院找领导谈停课事件。

2005年7月25日,卢雪松上午突然接到香港一位女士电话,她告诉其艾晓明老师正在网络上声援她,反响很强烈。到网上一看,才发现原来她的原载孔夫子旧书网论坛上的那封信已经在几天前就被转贴到了世纪中国上去,成为关注热点。而艾老师的贴子后的跟贴也极为热烈。

2005年7月29日,卢雪松在“燕南教育论坛”发表《我等待着一场愉快的谈话》(附4),将事件进行了更细致一些的描述。

2005年7月3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长春采访卢雪松。简单叙述经过后,记者表示第二天向学院核实。她为其提供了各位领导的联系方式。

2005年7月31日夜,针对自称“卢老师学生”的人在网上对卢雪松的言论,她写作并在“燕南教育论坛”发表了《送给我的一位学生的三句话》(附5)。

2005年8月1日晨,卢雪松接到戏剧学院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去院里苏兴军书记找谈话。同时其得到青年报记者的消息,她前一天要求采访时,被告知31日党委正在紧急讨论,要她1日下午等结果。后来证明,以“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名义发出的“关于吉林艺术学院卢雪松停课情况的公开说明”(附6)就是此次讨论的结果之一。

2005年8月1日9:30左右,卢雪松只身来到学院。见到苏兴军书记,他见她来了,马上给个叫杨处长的人挂电话,其问杨处长是谁,他说是保卫处的。并说其影响了学校的声誉,不容其插言。大概5分钟之后,杨处长带着三个警察走了进来。警察见到她之后要带她走,但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她拒绝,因此被强行带走。

2005年8月1日10:00左右开始,卢雪松被带到学院所在辖区自由大路派出所内。半个小时后,他们拿来补办的传唤证要她签字(附7)。警方问她:是否课下给某同学什么反党书籍和劝其退党。她如实回答:没有。

2005年8月1日14:00左右,四名警察来到卢雪松家持搜察令进行搜察,家中有她的母亲、丈夫和襁褓中的女儿。她和丈夫的近万册藏书和大量著作文章的手稿被统统翻了一遍。搜察结果包括:一本从她藏书中找到的陈年旧书《转法轮》,一个她已忘记了的、从报箱中投到她家、始终未开启过即随手放在一边的牛皮纸包裹(后来知道内有《九评》一册),以及1999年以前的几盘标有功法动作字样(记忆中她已删掉内容)的录像带。警方在搜走物品清单上对这些物品进行了登记,“录像带”后在其家属要求下注明“未验看”字样。卢家属在清单上签了字。当时并没有留给她家搜走物品的清单。搜察进行了约两个小时。

2005年8月1日约16:00-22:30,卢雪松在自由大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和录笔供。她向对方说明:自己因公开披露了校方违反《高等教育法》对其停课的行政行为而遭到报复。针对警察的指控,她要求出示证据(反党书籍)和对质证人(提供“口供”的同学或在现场的证明人),被拒绝。警察含糊其辞地透露了该同学“口供”中的内容:“现场没有其他人”。

2005年8月1日约22:30-23:30,卢雪松去朝阳分局法制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附8、附9),理由为孩子在哺乳期。回家后,在其校网站上读到校发言人的《公开说明》。

2005年8月21日晚,卢雪松给学院岳学军副书记家里去电话,提出要求第二天去他办公室谈话。岳表示有会议没时间,让24日正式开学后再与他联系。

2005年8月21日晚,卢雪松收到中国教育学会、人民日报出版社寄来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指导全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8月版)和一等奖获奖证书。该书全文收录了她以林昭案例为教学素材的教学论文《传播价值论课程探索:以自由为例》。

2005年8月25日上午,卢雪松去学院寻访岳学军书记,未见。

2005年8月29日上午10:00,卢雪松在学院找到岳学军副书记。向他表示此事件上网并非其有意所为,恢复她的授课是平息事件的一个好办法。岳说(大意):你的问题有同学的“口供”,性质很严重。她说:没有的事,我希望见到该同学。岳说:还是等警方对你调查的结果再说上课的事吧。

2005年9月13日下午,卢雪松接到自由大路派出所负责办案的警官电话,通知劳教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已批复,让第二天去朝阳分局法制科办解除取保候审手续。

2005年9月14日早8时30分,卢雪松得到《劳动教养决定书》(长劳字2005第523号附10)、《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长劳字2005第20号附1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附12)。劳动教养时间是从9月8日起计的。她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将向上级部门申诉。

2005年10月12日,卢雪松取工资,发现已降至370元。

2005年11月8日,卢雪松来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对长春市公安局的非法劳教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附13)。

2005年11月15日,卢雪松去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咨询是否立案,得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5朝行初字第90号 附14)。

2005年11月30日,卢雪松去朝阳区法院找此案办案人张法官。在接待处与张法官通了电话,法官告诉她,案卷刚收到没几天,而且有个审判员出差了,所以卷宗还没看。她问何时开庭,法官说让其回家等通知。

2005年12月7日下午1:40─2:00,卢雪松在朝阳区法院见到张法官,告诉她说对其的起诉裁定为驳回。原因是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其起诉“长春市公安局”是被告主体不对。她有些纳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属于法人实体吗?”后领回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朝法行初字第90号 附15)。

2005年12月8日,卢雪松来到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再次递交诉状(附16)。对方没仔细过目就直接对她说,你的案子不能受理了。她问为什么。接待法官说涉及到法轮功的案子不受理。她问有书面的规定吗?他说,没有。她解释说,本案其实不涉及法轮功问题,那只是某些人对其的公开言论进行报复。只有开庭,她才可能有申辩的机会。法官这才把诉状收下了。

2005年12月15日下午,卢雪松因担心其的新诉状不被法院受理,又对区法院对其第一次起诉的裁定向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附17)。

2005年12月27日,卢雪松电话询问区法院立案庭,重递的起诉状答复如何。回答说:因为你的前一诉状在市院上诉,得等到上诉的回复再决定是否受理本次起诉。

2006年1月17日,卢雪松将其被学校无故停课及被错误实行劳动教养的情况向国家及省各有关信访部门写信反映并要求解决(附18),申诉信以挂号和快递方式寄出。寄交部门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胡锦涛先生(附19)、国务院办公厅温家宝先生(附2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附21)、全国政协办公厅信访办公室(附22)、国家信访局(附23)、教育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附24)、吉林省人大信访办、吉林省政府信访办、吉林省政协信访办、吉林省教育厅信访办(附25)。后来除省政协信访办有电话答复说“已将申诉信转至省教育厅”外,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2006年2月3日,卢雪松以挂号信方式致信(附26)刘慧智书记、岳学军副书记、冯伯阳院长等三位校领导,要求在新学期复课。

2006年2月16日,卢雪松收到市中级法院裁定书(附27),维持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6年2月20日,卢雪松上午8时30分去朝阳区法院立案庭,说明市法院的裁定结果,表示更改被告主体,重新起诉(附28)。

2006年2月27日,卢雪松上午10:00左右到朝阳区法院立案庭,询问七日前递交之诉状的裁定结果,告诉说:上面还在研究中,近日内会有答复。

2006年3月6日(星期一),卢雪松电话询问区法院立案庭裁定结果是否已出来,对方回答要周三有结果,并解释说:问题实在敏感,行政庭已经对此有了讨论结果,但立案庭还要讨论。

2006年3月13日,卢雪松打电话找到立案庭询问裁定结果,告知让明天上午去取裁定。

2006年3月14日,卢雪松上午8:30到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得到裁定书(附29),裁定结果为“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上注明的裁定日期却是2006年2月26日)。她说“这个裁定事出无由,不够正规。”对方也只好含糊解释说:没办法,这个问题他们也是讨论了很久,涉及到了敏感问题,不然就上诉吧。

2006年3月15日上午9:00左右,卢雪松就昨天朝阳区法院给其的裁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附30)。

2006年3月中上旬,卢雪松因无课可上,出于研究兴趣,欲报考某高校博士生。但在报名数日后,招考方却通知她,因吉林艺术学院来电话和传真,所以其因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报考资格。她反复询问,才知道艺术学院将其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用传真发了过去。但至于学院如何得知其报考一事还是个谜。查相关规定,并无劳教人员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内容。

2006年5月17日,卢雪松收到市中级法院裁定(附31),支持区法院不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她的上诉至此告终。

附:
1、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2005年8月1日给卢雪松的“传唤证”(朝公[自]行传字[2005]第402106号)

8、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2005年8月1日给卢雪松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字[]号 220103150292)

9、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2005年8月2日给卢雪松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字[]号 220103170368)

10、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8日对卢雪松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长劳字[2005]第523号)

11、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8日对卢雪松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长劳所外字[2005]第20号)

12、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2005年9月13日对卢雪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字[]号 220103230448)

14、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05年11月15日给卢雪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5]朝行初字第90号)

15、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05年12月5日给卢雪松的“行政裁定书”([2005]朝法行初字第90号)

27、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2006年2月10日给卢雪松的“行政裁定书”([2006]长行终字第28号)

29、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06年2月26日给卢雪松的“行政裁定书”([2006]朝法立字第2号)

3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2006年5月11日给卢雪松的“行政裁定书”([2006]长行终字第56号)

摘自《公民维权网》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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