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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披露杨天水案更多细节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8日讯】(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南京著名自由作家杨天水先生5月16日被丹徒区法院秘密审理,法官当庭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杨天水12年有期徒刑。

李建强律师今天向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披露了更多庭上细节。李律师表示,虽然对审判结果早有预料,而且法官在开庭前也有过暗示,但是我们对审判结果仍然感到极大的不满,根本不承认,我们在庭上也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作了全面的驳斥。

他愤慨的表示,“杨天水这么一个有政治理想的人被无辜判刑这么重,真实太可惜了!他太太离婚带着孩子走了,父母都去世了,他除了政治理想,除了良知和尊严,还能有什么?!”

李律师指出,虽然这次审判从结果上我们失败了,但是从长远来看,从社会和历史效果来看,我们是胜利的。

杨天水抗议当局非法审判

李律师透露,杨天水庭上表现非常勇敢,正气凛然,充分展现了一个知识份子的良知和尊严,以致于法官、检察官都对他表示肃然起敬,没有难为他,也没有剥夺他任何说话的权利。

刚开庭时,被法官问到基本身份时,杨天水应声回答:“我叫杨同彦,笔名杨天水……我说完了,从现在开始,我拒绝回答你们的任何问题,因为你们对我的审判是非法的,是一种侮辱,虽然你们认为很严肃,但是我认为这对我是一种侮辱,我不认为你们有权审判我。”

之后杨天水拒绝回答公诉人、审判长的任何提问,而只回答律师的提问。

在最后辩论阶段,杨天水谈自己的辩护意见时表示,我是为了追求中国的民主自由,没有采用非法手段推翻共产党,我只是为了追求自由民主,希望中国发生变化……

对最后的审判结果,杨天水表示:第一:不上诉;第二:不接受。

李律师表示,杨天水是从根本上否定法庭对他的判决,抗议法庭对他的非法审判。

杨天水的精神感召他人

李律师介绍,虽是不公开审理,但是旁听的人很多,庭上共有上百号人,听法官说,全都是公安、国安系统的,从省里到市里的。警察还带着摄影师、记者,几台摄像机同时拍摄。

“虽然我们只有三个人,但是我觉得正义在我们这一边,因此一点都没有感到孤单。而他们也没能表现出盛气凌人的打压我们的架势。从气势上,我们还是占上风的。”

当律师为杨天水辩护时,尤其是到了表达律师立场的关键地方,旁听席上的人鸦雀无声,非常肃穆、认真的听着,包括法官、检察官,没有一个觉得不耐烦或者做小动作的。

当律师陈述辩护意见后,公诉人、检察官提不出来任何反驳意见。

李律师说,其实这也是一个好机会,让他们知道真理和正义在哪里。我们有义务让世人认识杨天水先生,看他是怎样坚持的,看他是如何捍卫尊严和理想的,这也是我们的责任。

兰芳律师读到辩护词的最后一部分时,近乎指责的对庭审官员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民主潮流是一往无前的,你们这样做是违背世界潮流的。杨天水的宗旨符合世界潮流,是我们未来社会必定要实现的,只是杨天水提前说出来了,他就像早叫的公鸡,杀掉他,我们将愧对明天的朝阳。”

一位官员在庭审结束后走到兰芳律师面前说,“你最后一句话非常好,能不能再读一遍?”兰芳律师又读了一遍。这位官员听完后连连称好,点着头离去。

李律师说,“这是一种暗示的方式表达了他们的支持,杨天水的精神感动了很多人。其实庭审的人也意识得到,杨天水确实是为了国家的未来,为了中华民族的将来。从良知上,他们确实是赞同杨天水的,但是作为政府的工具,他们只能那样表现。”

李律师补充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兰芳律师针对起诉书的内容全面申诉了辩护意见,从各个角度详述杨天水无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之后,李律师针对公诉人的答辩,从中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的角度发表了补充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颠覆政权的形式问题。

公诉人认为,颠覆国家政权有暴力和非暴力两种方式,非暴力方式也可以颠覆国家政权。

本辩护人也注意到,我国的刑法里面确实有这种观点,但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是特指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现居党政军重要领导职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物。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势影响通过修改宪法、法律等方式取消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自上而下的进行革命,让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演变为西方式的资产阶级政权,从而导致国家政权被“颠覆”。

而按暴力的方式,就是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即自下而上的颠覆国家政权。

我们可以看出,杨天水的一系列活动根本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的这两种情况。第一,杨天水是一介平民,没有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可能通过自己的权力和影响来取消四项基本原则,改变国家政权的性质。也就是说,杨天水并没有领导中国自上而下进行和平演变从而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能力和任何可能,不具备通过暴力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条件。

另外,杨天水从来不主张用暴力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只是不认同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主张通过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来实现社会转型,使中国成为更加民主自由和现代化的国家。他的一切活动都体现了和平理性和依法的特征。

起诉书所列举的思想活动都能从宪法第35条和41条找到合法根据,都没有煽动或者主张暴力的特征,认定他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2。认为杨天水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不符合我国宪法和国际法的要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004年3月14日公布的宪法修正案第33条还增加了第3款,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世界人权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杨天水发表文章批评共产党和政府,是行使宪法第35条的言论自由权和第41条的批评建议权,组党是行使第35条规定的结社权,接受海外资金是公民个人之间的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也没有以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条件,因此这些活动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使上述权力应该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显然,认定杨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进行刑事追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杨天水的行为没有对国家安全形成现实的威胁,不应该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对于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能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基本人权。

如何判定公民的言论、结社能否危害国家安全,本辩护人认为,可以参照国际上的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得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该原则第6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处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2、该言论是有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和暴力可能性的出现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即刻的联系。约翰内斯堡原则第7条规定,和平行使自由表达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者处罚。

对于上述原则,我们不难看出,杨天水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不应该受到限制或处罚;对杨天水的处罚违背约翰第24条的惩罚原则。

必须指出,约翰内斯堡原则不是国家条约,但是是公认的保护言论自由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是现代人权保障、政治文明的象征,也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我们在行使司法理论中,应该参照约翰内斯堡原则,对于言论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这无疑是追求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应有之意。

所以我们认为,从国际法和中国的宪法规定来看,镇江市检察院对杨天水的起诉,是严重背离中国宪法和国际法准则的。杨天水的行为是被宪法和国际法保护的合法行为,不应该被视为犯罪,对他的犯罪的追究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我们辩护人所不能同意的。我们要求法院秉承司法良知,从国家长远保护人权的基本国策出发,从国家形象出发,对杨天水一案进行公正的判决。(//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