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陆军:我将坚持我的信仰并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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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11日讯】我本人在狱中曾经写过四份辩护资料:一审辩护、上诉状、补充上诉状、再审答辩,还有一些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当庭辩论的记录。由于监狱中条件极端恶劣,且经常性的大搜查,所以,这些资料都无法完全保存下来,现在根据剩下的资料整理出来,就算是一个集合体吧。

我整理出我的起诉、辩护和判决,并不是要向朋友们祈求安慰或者什么评价,只是想让更多的人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看看他们是以什么来起诉的,看看是如何辩护的,看看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判决的,看看这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怎么回事。我真心的希望所有看到我这些文字的人能够从中了解到些什么,能够使更多的人思索些什么和判断些什么,那,我这三年的监牢也算没有白坐。

我愿意跟任何一个理性探讨的网友讨论这类的案子以及相关的问题,希望从中发现点什么或者总结出点什么。

我个人认为我无罪,我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规定。我认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有权利反对中共及其制度、政策并且说出自己的观点!虽然中共因此可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但它们限制不了我的思想,任何企图封我嘴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即使是用坐牢相威胁。虽然我因此失去了我人生最辉煌的三年,但我仍然坚持我的信仰并为之奋斗,直到独裁专制制度在中国消亡的那一天!直到中国大陆人能够成为真正的人的时候!

蔡陆军

联系电话: 130466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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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辩  状

答辩人:蔡陆军,男,35岁,汉族,住址:河北石家庄市

答辩事项:

一、石检公刑诉(2003第102号)起诉书中指控的所谓非法组织”中国自由民主同盟会”只是一个网站的政党游戏,该项指控不成立;

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任何党派都无权剥夺。

三、中共不能等同于中国,反对中共或其某些制度、政策不能等同于反对中国,反对中共一党独裁专制不能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

四、起诉书中第二、三、四项的指控,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定性错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本人既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文章中也无这样的表述,且完全是根据现实发生的事实发表个人观点,更无造谣、诽谤的言辞,不构成刑法第105条第2款罪名成立的要件。

事实与理由:

在论述我的观点和理由前,我首先质疑在起诉书中多次出现的”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一词,这算什么?只是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的时髦用语而已,怎可成为法律文书的用词?以这样的心态,怎可公正办案?

根据法律常识,即便是恶毒攻击某党,给其造成了荣誉损害,也完全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受伤害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可公诉机关却将其作为刑事犯罪的定罪依据,岂不荒唐?

中共就不能被人批评、反对吗?难道中共就永远正确吗?没有通过有关部门而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就是煽动?这算是什么逻辑?哪条法律规定公民发表言论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这又算哪门子的言论自由?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中共大搞大跃进时,曾有一些人反对过中共;在中共大搞大炼钢铁时,曾有一些人反对过中共;在中共高喊人多力量大时,曾有一些人反对过中共;在中共大搞共产风时,曾有一些人反对过中共;在中共大搞反击右倾翻案风时,曾有一些人反对过中共,在无法无天、人鬼混淆的年代里,这许许多多的人都被冠以”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恶毒攻击xxx”或打倒或剥夺其生命,但历史和铁的事实证明,这许许多多的人是正确的!我本人当然无法跟这许许多多的人比肩,但,作为一个中国人,一个血仍未冷的中国人,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说出自己的观点,我无愧于心。

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我写过什么说过什么,而是宪法第35、41条还算不算数?当然,任何人、组织也不敢说它不管事,既然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才是本案的焦点。在如何对待中共上,言论自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赞成、拥护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反对中共及其某些制度、政策也是天经地义的内容,如果提出建议、批评、反对言论就定罪的话,那是对宪法的公然践踏!只能接受山呼万岁而不能接受反对意见,那根本就不叫言论自由!中共不是永远正确,反对中共或其某些制度、政策不是错或罪,中国人有反对中共的权利!

一、起诉书中指控的所谓非法组织”中国自由民主同盟会”只是一个网站的政党游戏,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政党游戏是海峡对岸网站为实现管理的一项设置,一起设立的还有”公投”、”法庭”,该网站还通过了”宪法”、”刑法”.在网络中,搞组织游戏的不仅仅是海峡对岸网站一个,很多网站有xxx帝国、xxx联盟、红色兵团等等举不胜举,甚至有的网站还设立最高统帅部,还设置了司令、军长的职称,难道公诉人要去认定那些人有叛国行动而去剿灭吗?网络中很多的网友参与冲锋陷阵、攻城掠地的攻略游戏,按照公诉人的逻辑他们岂不都是杀人犯了?有的网站有让网友登记结婚的游戏,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是不是要追究当事人重婚罪呀?解放军经常搞红蓝对阵演习,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蓝方岂不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暴乱叛军了?

2002年5月16日,海峡对岸网站发布了一个公告:”凡在本站满1000个金币的会员都拥有成立政党的权利,任何组织都应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标志、组织机构,在10日内必须达到10人,否则,本站将之解散。””所谓”中国自由民主同盟会”及其章程、标志、组织机构都是为了参与网站游戏活动根据网站的规定设立的,根本不是什么非法组织!所谓的”会议活动”也是网站设置的”政党会议”栏目中的各项设置,这算哪门子非法组织?真不知道公诉人是以什么样畸形心态看待事物的。

综上所述,所谓”中国自由民主同盟会”只是海峡对岸网站的政党游戏,不是什么非法组织,公诉人以其莫名其妙的畸形心态去认定这是非法组织,那将会让全世界人笑掉大牙的,公诉人本项指控不能成立。如果此项指控被判成立的话,丢人现眼的可不是我本人!

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任何党派都无权剥夺。

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什么?就是无论对错,人人都有发表个人观点的权利!公民在发表言论之前要通过什么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不通过批准、许可就是煽动,就是危害国家安全,这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对于中共而言,公民有权发表拥护、支持的言论甚至山呼万岁、三拜九叩,但公民同样有建议、批评、反对中共的权利,中共不是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只接受山呼万岁,不接受反对意见,那根本不是言论自由!

宪法应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我国的宪法是什么?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几十年前不能保护一个国家主席的生命,难道在21世纪的现在还保障不了一个公民说话的权利吗?这到底是怎么了?是宪法生病了?还是有人强奸了她?国家的根本大法怎么总是沦为一小撮当权者的工具?

人们山呼万岁时,得意洋洋、忘乎所以,人们批评、反对时,就恼羞成怒,就给人家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的帽子抡颠覆国家政权的棍子?这算什么宪政治国?这算哪门子的政治文明?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先生如果知道这样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想?他在前面立牌坊,一些人在后面干些龌龊扯后腿的事!我相信胡锦涛先生所说的宪政治国、政治文明,决不是随便说说的,那应该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发展方向。

三、中共不能等同于中国,反对中共或其某些制度、政策不能等同于反对中国,反对中共一党独裁专制不能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

中国在我心目中是那长江、长城、黄山、黄河,是那一千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那生活在这片土地之上的13亿人民,是那五千年的历史,而不是那只占人口不足 5%只有80多年历史的中共!中共只是信仰共产主义的人的聚合而已,我并不反对中共本身,也并不歧视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信仰所做的任何努力,我只反对他们搞的一党独裁专制制度。我虽然不信仰共产主义,但还是赞赏有关社会主义的理论,并且相信人类在可期许的年代一定会是全世界各民族的必然选择。起诉书中指控我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纯属无中生有!还请公诉人出示我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的证据!如果公诉人以”反对独裁专制”罪或”反对一党专政”罪来起诉我,我倒是可以心安理得的接受,而公诉人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起诉我,纯属偷换概念!中共不能等同于中国,反对中共一党独裁专制不能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中共和中国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

我是中国人,我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我与中共的政见不同而被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帽子的话,就是对祖国的一种亵渎!我要向在场的所有人疾呼,要向全中国人疾呼:”我是爱国的,历史将证明我无罪!”

四、起诉书中第二、三、四项的指控,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定性错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本人即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文章中也无这样的表述,且完全是根据现实发生的事实发表个人观点,更无造谣、诽谤的言辞,不构成刑法105条第2款罪名成立的要件。

1、对第2项指控的驳斥

1)对2001年11月11日、2002年12月5日、2001年5月13日、2002年4月1 日、2002年4月5日言论指控的驳斥

2001年11月11日,蔡陆军在“海峡网大陆时事”以“盼民主”名义发表的《建国、治国概要》的文章中称︰我们自由民主联盟的最终目的就是促使中国最终成为一个公正、公平、民主的国家,我们希望联合任何认同这一目标的包括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所有中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和支持中国、民主事业的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为在中国摒弃独裁制度而做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要做中国独裁制度的掘墓人。……必须团结大多数使中共权阀被彻底孤立,只有认清这一事实,才有可能联合最广大的民众最终更快更彻底的将独裁制度彻底推翻。

2002年12月5日,蔡在互联网“南北社区民主与自由论坛”以“争民主”名义发表的《为什么要推翻中共的独裁专制统治》的文章中说︰首先我要声明,我们所讲推翻中共的独裁统治,决不是象中共对待不同政见者那样赶尽杀绝的,我们只是要推翻独裁专制制度。

2001年5月13日,蔡以“盼民主”的名义在“海峡网纵横书海”对《中国六四真相》一文的回帖中写到︰我们在六四之前尚存改良之念,也相信中共自己能克服自己的问题,但六四给我们上了一课,中共穷凶急恶的表现让我们清醒了,使我们明白当时心存改良是多么的愚蠢,只有推翻中共的独裁专制统治,才能救中国。我们已经完成初步的聚合,我想在中国的现在,这种聚合会很多的,决不仅仅我们一个。……我们在17个省份共有87个党员(当然绝对不是中共),让中共来吧!

2002年4月1日,蔡陆军以“盼民主”的名义在海峡网对《中共查禁<历史的先声>,是否表明,中共在1949年以前,中共是非法组织》一文的回帖中写到︰我是操劳的命呀!不推翻独裁专制制度,我是不会停下来的。

2002年4月5日,蔡陆军以“盼民主”的名义在“海峡网的大陆时事”对《矛与盾的思(三)学生难道不可以爱国吗?学生不应该爱国吗?》一文的回贴中写到︰我呢,这十三年来,清清楚楚地看到中共在普遍的腐败,也清楚地认识到它自身的免疫机能已经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已经病入膏肓了,已经不是药石的力量能解救的了了。我个人主要做的就是逐渐的团结在一起,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宣扬民主、唾弃独裁、最终推翻独裁,等待最佳时机向独裁专制制度发难。

——这些话有什么问题吗?中共从建立到现在不是一直在高唱反对独裁专制吗?不是一直在呼喊要民主吗?看看这些文字跟老一辈的共产党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等所发表的反对独裁专制制度、倡导民主治国的言论如出一辙,怎么同样的话到了我这个平民百姓嘴里就成了犯罪?(附上中共早期领导人和中共相关报纸这方面的言论:1。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2。没有民主一切只是粉饰——《新华日报》1945年2月12日 3。中国共产党彻底实践坚持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诺言——摘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见《董必武选集》第110—112页 4。谁使中国不能安定?专制政府!——《新华日报》1946年5月17日社论)

2)对2001年8月4日言论指控的驳斥

2001年8月4日,蔡在家中上网,在“海峡对岸的大陆政治栏目”以“盼民主”名义发表的《我们立誓要为推翻共产党的专制统治做点事,倡导民主治国》的文章中写到︰我们要为推翻共产党的专制统治做我们能做的一切,还权于民,有全体民众来决定我们国家的现在和未来,而不能有共产党一党来包办。中国之所以走到现在的状况,完全是共产党的独裁专制造成的。

——中共高喊着民主的旗号暴力推翻了国民党政权,而自己却又搞起了一党独裁专制统治,难道这不是事实吗?既然敢做,还怕别人说吗?中共一边大喊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边大搞一党独裁专制,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自中共建政以来,大跃进、共产风、大炼钢铁、文革,哪个不是由于中共独裁专制造成的?这是造谣吗?这是诽谤吗?摈弃独裁专制制度,实现党内民主乃至全国民主,这是包括绝大多数中共党员在内的中国人的共同期望,如此实话实说地写出来,何罪之有?(附上中共早期报纸的这方面的言论:1。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3)对2001年5月28日言论指控的驳斥

2001年5月28日,蔡在“海峡网谈天说地栏目”以“盼民主”名义发表的《小议中共人大正在酝酿出台的<监督法>》中写道︰本来不是民选的 “全国人大”在共产党的操纵下,(自议会这种制度在中国出现后,只出现过贿赂代表、买选票、威逼代表的事,但共产党却把这种可耻的行为发扬光大了,直接操纵并领导之)就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共产党连“最高权利机关”的名分都吝啬的不肯给,直接无耻地对这个最高权利机关进行领导,堂而皇之的把自己放在“太上皇”的位置。虽然中共操纵的“全国人大”还没出台这部法,但很容易想像到它一定和“三个代表”、“以德治国”一样,将是共产党欺骗老百姓的又一弥天大谎。

——包括江泽民、李鹏在内的中共高层多次在各种场合公开讲:人大要接受中共的领导。这难道是造谣、诽谤吗?这恐怕是全国人民都知道的事吧?在公开发行的各种报纸、杂志上也经常出现人大是橡皮图章、表决机器的说法和议论,难道领导人大不是对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这个宪法明文规定的挑战吗?实话实说出来了,何罪之有?(附上: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关,不能凌驾于群众和政府之上——《徐特立文集》)

4)对2003年1月1日言论指控的驳斥

2003年1月1日,蔡陆军在互联网“南北社区民主与自由论坛”以“蔡陆军”名义发表的《是被杀一儆百吓死?还是尊严的站起来?》的文章中写到︰我始终认为︰人民有选择社会制度的权利、选择政府的权利、选择执政党的权利、因为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的,如果连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保障,那么就只能逼迫人民采取极端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了。……我只想套用一句台词对伟光正(指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们说一句︰别看现在闹的欢,小心将来拉清淡(清单)。

——我搞不懂公诉人是以什么心态对这几句话指控的,连宪法中都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明文规定,人民有选择社会制度、政府、执政党的权利,不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诠释吗?有什么问题呢?还请公诉人明确指出。(附上:1。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新华日报》1945年9月27日社论 2。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而努力,所要的自然是真货,不是代用品。把一党专政化一下妆,当做民主的代用品,方法虽然巧妙,然而和人民的愿望相去十万八千里。中国的人民都在睁着眼看:不要拿民主的代用品来欺骗我们啊!—《新华日报》1945年1月28日)

5)对2003年2月10日言论指控的驳斥

2003年2月10日,该在“南北社区不寐思想论坛”以“蔡陆军”名义发表的《民主论坛的目的何在?》的文章中写到︰创办民主论坛的目的就是组织和团结理念相同的或相近的网友,为民主浪潮的到来准备人员、组织基础。

——这样的一句话都会成为公诉人的指控证据,那我就无话可说了。不过,我请公诉人能够明确指出这句话犯了中共的什么忌讳?难道提到民主就得罪了中共吗?提到民主就是犯罪吗?

6)对2002年9月30日至10月5日这段文字指控的驳斥

2002年9月30日至10月5日,蔡陆军在其家中上网,将其与四川的罗长福以“正义与良知”的网名合写的《挑战最高权威——沉默终于爆发》一文公开粘贴在海峡对岸大陆政治栏目,声称将发起一个和平对抗中共独裁专制统一行动,并利用群发软件分两次发送该文章共三千多份。

——《挑战最高权威》是以戏怒笑骂的方式论述要人们主张权力和维护利益,并没有任何对抗中共的字眼,公诉人完全是主观臆断罢了。请公诉人拿出这篇文章中要对抗中共的文字的证据,主观臆断和凭空捏造是完全不能成为判案依据的。

7)对2001年5月13日言论指控的驳斥

2001年5月13日,蔡以“盼民主”的名义在“海峡网纵横书海”对《中国六四真相》一文的回帖中写到︰我们在六四之前尚存改良之念,也相信中共自己能克服自己的问题,但六四给我们上了一课,中共穷凶急恶的表现让我们清醒了,使我们明白当时心存改良是多么的愚蠢,只有推翻中共的独裁专制统治,才能救中国。我们已经完成初步的聚合,我想在中国的现在,这种聚合会很多的,决不仅仅我们一个。……我们在17个省份共有87个党员(当然绝对不是中共),让中共来吧!

——关于六四事件,我不想多说什么,我深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被重新评价的,并且一定是被唤醒了良知的中共高层来重新评价。50多年前,中共军队进京时,是由北京市民、学生夹道欢迎进去的,50多年后,同样是中共的军队却要用坦克、装甲车开道,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不值得包括中共在内的所有中国人深思吗?我深信,这个事件一定会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

综上所述,推翻一党独裁专制、倡导民主治国的观念,这完全和老一辈共产党人毛泽东、刘少奇、董必武、周恩来的观点完全一致,没有民主一切都是粉饰,根本不是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故公诉人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2、对第3项指控的驳斥

河北省出版局出具那些书籍为非法出版物的证明,这证明显然是伪证!众所周知,《中国六四真相》一书在中国香港公开发行,河北省出版局凭哪条法律来认定经香港政府批准合法出版的书籍为非法出版物的?如果,他们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话,那罪魁祸首就是香港政府,请判香港政府有罪吧!最起码也该发个司法建议书吧?

关于《河殇》一书,河北省出版局认定其为非法出版物,更是无稽之谈!大凡三十几岁以上的人都应该知道,《河殇》曾被拍摄成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向全国播出,如果《河殇》是非法出版物的话,岂不是要先治中央电视台大肆传播的罪?中央电视台造成的”恶劣”影响,恐怕是几万个盼民主也比不上的吧?造成那般”恶果”,中央电视台不被注销,也该关门整顿吧?

我想,我只列出上述两项就足以推翻河北省出版局的所谓的证明了,请判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3、对第4项指控的驳斥

前面我已经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任何党派无权剥夺,对中共某些制度、政策的反对,不是错或罪!并不想再多做辩护,但有几处我必须指出公诉人的无理取闹:

《张志新的生前死后》一文公诉人认定属于攻击党和社会主义的文章,纯属无中生有!但凡三十多岁的人都知道,张志新烈士被当时的中共抓捕,在狱中被多次强暴至疯,上刑场前被割断喉管使其不能发声。这篇文章是当时的知情者的回忆录的一部分,在很多媒体上作过公开刊登,这算什么造谣、诽谤?这算哪门子攻击党和社会主义?这件事从抓捕到枪毙,哪件事不是中共干的?哪个人敢出来否定?我看没人敢站出来睁眼说瞎话吧?那公诉人这是属于什么行为?难道说说中共过去的丑行就要被诬蔑为造谣、诽谤中共?天理何在?

《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一文是作者针对中共一党独裁专制比照上世纪初外国人在公园门口的牌子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而已,哪里属于造谣诽谤了?中共实行的一党独裁专制难道不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民主殿堂中国大陆人不得进入,难道不是事实?如果公诉人认定属于造谣诽谤,那全世界人们会认定公诉人是造谣诽谤者了!

《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一文只是作者对当今官场的一种讽刺观点,如果公诉人连这样的文章也要认定为造谣诽谤攻击党和社会主义的话,那全国该有多少文人将被公诉人的逻辑所坑害呀?恐怕比秦始皇焚书坑儒还要厉害百倍千倍吧?真的很难想像,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然还有这样的文字狱存在!

《矛与盾的思绪》一文是作者对中共早期领导人高喊反对一党独裁专制倡导民主的言论的部分摘录,也成了公诉人指控的证据,我无话可说,只能请公诉人自己去看看《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看看中共早期的领导人和中共报纸都说过什么了。(《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收录了1940年到 1946年《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社评以及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讲话文章,总共九十余篇。内容都是反对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独裁统治,要求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诸如民主的目标与原则、公民的言论、结社、集会的自由与保障、实现民主的条件与方法等。)怎么,把中共早期领导人和中共报纸反对一党专政、要求民主的言论摘选一些,竟然成了犯罪?那包括毛泽东、刘少奇在内的中共领导人又是什么性质呢?公诉人这种无视历史事实的指控,发人深省!

《收买人大常委失败的旁证》,作者清清楚楚地引用公开报道的事实来旁证,公诉人还胡乱认定造谣诽谤,那我对这种无视事实的指控,不想做任何辩护了!

《三派相碰胜者睡?——诡秘的中共大》这是一个老共产党员吕家平先生公开发表的他根据16大前一些现象的推测和评论,公诉人硬要认定为造谣诽谤,倒显得公诉人太无知了。

关于这些所谓的指控,我该说的说了,该辩的辩了,我自认是个真正的人,一个血仍未冷的中国人,怎么认定就随你们的便吧.

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界定此罪名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三个方面,第一,以造谣、诽谤的方式进行;第二,颠覆为目的;第三,颠覆的对象是国家政权、推翻的对象是社会主义制度。

第一要件:以造谣、诽谤的方式进行。

虽然,文章当中有些地方措词比较尖锐,但这些文章和言论都是根据现实存在的事件发表个人的看法而已,无论对与错,都跟造谣、诽谤扯不上关系,请公诉人指出我及我转贴的文章当中,哪些属于造谣、诽谤?如果不能证明我及我转贴的文章中有造谣、诽谤之处,那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罪名成立的该项要件。

第二要件:煽动颠覆。

颠覆是指什么?是指使用暴力推翻。而我的文章和我转贴的文章中,没有任何鼓吹、支持使用暴力活动的文字,有的仅仅是正面、侧面用和平、依法方式主张自己权益的观点,这煽动颠覆又从何说起呢?该罪名成立的该项要件也是不成立的。

第三要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我的所有文字当中,根本就没有针对中国政府的言论,显而易见,公诉人搞混了中共和中国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上面已经论证的很清楚,这里就不再细述。指控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纯属于公诉人主观臆断,我本人不但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而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一定会是全人类的最终选择,并且在一些文章中也有这方面的表述,根本就没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和言论,不知道公诉人是凭什么来指控我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的?公诉人不是搜集了我及我转贴的所有文字吗?请公诉人当庭指出哪些文字是要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综上所述,起诉书中的四项指控,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定性错误,无法成为定案的依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罪名不能成立.请依法宣判我无罪.

答辩人:

蔡陆军

【个人简介】

蔡陆军,男,38岁,1968年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自1991年从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辞职后,一直从事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工作。因在网上发表、转贴反对一党独裁专制、倡导民主治国的文章以及在海峡对岸网站参加政党游戏,而在2003年2月21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安全局”抓捕,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转自《天网》)(//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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