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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申诉人:丁明珍,女,现年55岁,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石油公司家属院。
被申诉机关:三审法院,法定代表人:周冀荣,信阳中级法院院长。
申诉请求:
92年男方提出离婚,93年两乡强行逼我结扎,落下一身病,每年还犯病,借贷无门,我依法起诉追讨孩子生活费,息县法院用笔录逼我离婚,不离婚就不审理小孩生活费,打压报复,把我抓到拘留所里第二天审询问时罗山法院来人审理离婚案。
我与徐洪云的婚姻关系被息县法院(94)息民初字第280号民事枉法裁判,准予徐洪云予我丁明珍离婚,徐洪云有第三者事实清楚,而且生一小孩的事实重婚罪,对孩子上学、生活、医药不予解决,我不服本判决。由于孩子上学、生活、医药等费得不到依法的解决和三审法院对我离婚案的枉法判决,因此而引起我向各级有关部门上访。河南省信阳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我无理上访为由作出(1999) 豫信教字第210号劳动教养决定并对我劳教两年。
由息县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受理我起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本人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起诉,导致我被劳动教养,失去人身自由,在我被劳教期间,我母亲因此受精神打击而被气死,大弟也因在此期间死而不明,应依法查明。
我依法结婚,建立家庭,生有一男孩,虽然离婚也要依法分担对孩子抚养费,可是各级政府和法院对我上访和起诉要求处理(孩子上学、生活、医药等费)问题不给解决,而且颠倒黑白,诬陷我是无理上访,判我劳教两年。
于2003年10月29日我向信阳中院请求解决孩子上学、生活、医药等费问题给予立案受理,被告作出(2003)信中法民终字第887号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于2005年元月5日才送到我。
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的自由,禁止虐待妇女和儿童。”依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请求依法追究息县法院有关责任人员、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错误判决的法律上责任。对我的错判和我错受劳教决定应负法律上的因果连带责任,依法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理给予因果关系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致
申诉人:丁明珍
2005年7月28日
1996年河南青年报报导 |
被判劳教二年不服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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