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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日电)ETC承造商远通电收今天在六大报登广告指称,BOT案不应成为公共建设的原罪,吁政府应对BOT合约究竟属公法或私法性质,讲清楚说明白;法界人士表示,如单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ETC所做相关裁定,法院显然认为高公局与远通所签的行政契约,属于公权力可介入的公法契约。
国道电子收费系统ETC,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北地检署近日相互做出法律裁定及刑事起诉后,引起各界关注,在远通刊登广告后,更引发公法与私法何者适用的争议。
法界人士指出,行政契约是一种公法契约,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的不同,在于公法契约允许公权力介入,重在保护公益,反之,私法契约则着重在契约内容的自由、不受政府干预,若合约具公法契约性质情况下,私法契约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将不适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撤销远通公司为ETC最优申请人时,同时驳回宇通公司申请暂时停止ETC营运的请求,但在驳回裁定中,明确认定ETC的营运建置契约是一种行政契约。
法界人士说,依法院裁定,高公局与远通签约的ETC 案,不论在招商、兴建、营运,甚至到营运期间届满、由民间移转给政府前,都可有公权力介入,全案必须顾及公益,必要时政府还可以强制接管,法院的认定显然与私法契约精神不符。
不过,学理上有关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争议一直存在,大法官第三二四号释宪案时,当时大法官李志鹏曾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权利义务以法律定之,不得由行政机关与人民自由约定,否则无异专制国家,因此“行政契约”理论与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原则有所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