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15)
在“振兴中华”的观念方面,一直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概括地说,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是“以国家为本位”;还是“以人民为本位”。前者认为:只要国家发展了、强大了,人民自然就会随之富裕起来;后者认为:国家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国家强大了,并不意味着人民就随之富裕;恰恰相反,只有人民富裕了,国家才会真正强大。在我国,虽然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条)仿佛人民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其实人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非常有限、且很容易被侵犯的。尽管在统治集团中不时有人提出“民富国强”的口号(如林彪、林立果父子等人1971年3月制订的《“571工程”纪要》,在批判毛泽东推行的“国强民穷”政策时,就提出过这个口号),但并没有被采纳实行。
从毛泽东在50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到1963年的“三届人大”和1975年“四届人大”周恩来代表中央政府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实质上施行的都是“以国家为本位”的政策。这样做的结果是:国家是比以前强大了,人民却依旧很贫穷,说“民不聊生”也不为过。中年以上的人的记忆中,恐怕都会对粮食紧张,吃不饱饭,买生活必需品要凭票证的历史留下深刻印象。所以,在毛泽东去世,“文革”结束,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复出以后,立即对国家政策进行了较大的修正,提出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二十年多来,在国家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的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一部分人步入“小康”,凭票购物已基本成为历史,许多商品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
但是,直到今天,领导者已几经更迭,施行的政策实质上仍然是“以国家为本位”;一些御用文人动不动就祭出“国家利益”来吓唬人,却往往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以至于中共执政长达半个多世纪,全国仍有几千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同时,失业或下岗的职工人数以千万计;失学、辍学、受不到应受教育的少年儿童仍然很多(因此才有“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存在);农民的各种负担依然十分沉重;城乡差别呈现进一步扩大之势(国家统计局透露,1998年,在最终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33.1% 的贡献率中,占全国人口70% 以上的农村居民的消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仅15.8%,比1980年的24.8% 下降了9个百分点。当城镇居民消费向空调器、电脑甚至汽车等高级商品发展时,农村居民的消费仍停留在以生存性为主的消费水平上,仅相当于城镇居80年代初的水平。参见1999年7月31日《重庆晚报》)。
有关资料表明,现在一个人60多万人的县,吃皇粮的就达1.2—1.5万人之间,一个乡镇,靠农民负担的人数,也在150—200人左右,而一个县,真正可用的财力,也就是一个亿,用一个亿的财力,负担万人以上的“皇粮”队伍,怎么能糊口过日子。(见王东京文“为农民减负要有硬招”;载1999年8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第3版)这样的现状怎么能真正令人满意呢?又哪里算得上是什么“莺歌燕舞”的大好局面呢?很显然,既然称之为“人民的国家”,就应该以人民为本位,以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为宗旨。道理很简单,如果人民的个人利益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经常随意被侵犯的话;那么,国家利益就变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还会有多少人关心它呢?如果只强调国家利益,而置广大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即使国家再强大,国力再强盛,也不一定是人民的福分,甚至可能是人民的灾难。君不见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拼命推行法西斯军国主义政策,国力不是一度很强大吗?到头来,不也落得个害人害己、众叛亲离、国破家亡的下场吗?有鉴于此,德、意、日等国在二战结束以后纷纷选择了宪政民主政制,从此走上了和平发展的道路;尽管国内仍有新纳粹和军国主义势力不时制造事端;但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真正心向往之的人都不是很多,至少不是社会的主流。
我们并不是说不要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也不是要把国家和人民对立起来(在宪政民主制度下,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一致的;即使出现矛盾,也可以寻找到制度化的解决方法)。我们只是主张在国家振兴的过程中,应奉行自由、民主、和平、正义的价值观;在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恪守“以人民为本位”的原则,也就是恪守孟子说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古训。国家不应与民争利,政府不能鱼肉百姓。这一切靠什么来保障呢?不能只靠领导者的道德修养,也不能轻信领导者的施政宣言和承诺;而应靠一种靠得住的政治制度来保障,这种政治制度早已发明出来了,并且历经实践检验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就是宪政民主制度。早在二百多年前,汤玛斯.潘恩就已告诫人们:“与其大声疾呼反对国王的野心,还不如把呼声指向这些政府所推行的原则;与其谋求改造个别的人,还不如把国民的智慧用于改造政府的体制。”(《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P216)潘恩还写道:“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可言。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这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或逐条引用;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政府组织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选举的方式、议会——或随便叫别的什么名称的这类团体——任期、政府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总之,凡与文官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它据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原则都包括在内。因此,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受宪法的约束。”(同上书,P146)潘恩的看法有不少可取之处,譬如宪法必须有实在的约束力,政府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宪法如果没有实在的约束力,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宪法如果只约束老百姓,而不约束政府,就失去了宪法的本义,也没有存在的价值。
对照中国的情况,实在令人汗颜!中国自清朝末年颁布宪法,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可以算得上是亚洲最早享有现代宪法的国家之一。以后的北洋军阀执政时期、国民党执政时期、共产党执政时期,先后制订了许多部宪法。仅中共执政以后,就颁布过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认的宪法性档)、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还通过了多次宪法修正案(最近一次是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和宪法性档制定的不可谓不多,但是直到今天为止,距离公认的宪政民主国家的标准也还有很大的差距。可见仅有宪法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实实在在地建设宪政民主体制,建立现代宪法秩序,让宪法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这里还涉及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曙光博士认为:“为保证市民社会独立健康的成长,政府只应在市场经济中担负三种角色:‘守夜人’、‘慈善家’、‘经济员警’”。所谓“守夜人”,其职责就是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慈善家”的职责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经济员警”的职责是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在《自由选择》一书中写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缺陷、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这样的工作必须由政府来做,因为除政府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能承担起这些职责。弥补市场缺陷,也不难理解。
因为市场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而这在社会生活中不一定行得通。譬如提供医药、卫生、医疗、环保这类公共产品,光靠市场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再就是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人,借用法律术语,亦即“无行为能力的人”。譬如儿童,如果被父母抛弃,或者受到虐待,怎么办?就得需要政府机构出面,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对待相当一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也需要政府予以关照。有必要指出的是: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民造福,也可以被滥用并对人民造成危害。所以弗里德曼特别提醒人们,要警惕政府权力被滥用。他说:“要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让政府成为我们的仆人而不让它变成我们的主人。”而这正是宪政民主理论的精髓。在宪政民主政体下,国家的主人只能是公民,政府和公职人员是公民的仆人。政府的权力与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它只能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而不能侵犯公民的利益,否则的话,就是违宪。这一点是宪政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
显然,我们国家的现实,距离宪政民主的目标还差得很远。如果我们不去努力缩小这中间的距离的话,仅靠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怎么可能“振兴中华”呢?如果我们不同时实现政治现代化——建立宪政民主政体,而是听任党政部门和党政官员滥用权力、为所欲为、贪污腐败,怎么能够“振兴中华”呢?我想,答案是非常简单明了的:即宪政民主才是振兴中华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宪政民主政体,切实保障人权和自由,才能真正振兴中华。(待续)(//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