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草率结案 真凶逍遥法外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8日讯】2005 年11月6日﹐河南省汝南县发生一起多人行凶致一初中生死亡事件。 受害人陈海涛当晚21时15分才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当天22时医院宣布死亡。案发后仅一小时﹐县公安局即在没有和家属联系的情况下,在没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 组织县公安局法医对陈海涛的尸体头颅外伤进行了鉴定。鉴定后便将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释放,只对其中一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受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得出的一人一次打击导致受害人意外死亡的结论提出异议,要求认真侦查,给受害少年陈海涛讨回一个公道。
参加同学聚会 惨遭陷害
据参加聚会的同学回忆﹐2005 年11月6日(星期日)﹐陈海涛被张施驰约到碧海蓝天酒吧为吴源宏庆祝生日﹐一同参加聚会的有十几个同学﹐大约晚上六时结束。过了一会儿﹐去好运城吃东西的张施驰回来告诉尚未离开的几位同学汝南第二高中(二高)的学生在打架时碰到了他,他们还骂他﹐于是﹐这些聚会的同学过去和二高的学生讲道理,陈海涛说了几句公道话。几分钟后在一起喝酒的李翔、李浦、仲丽均走了过来。由于有人报警﹐大家很快离开。但张施驰突然从后面跑来叫住陈海涛,要陈海涛陪他去请几位大哥(李翔、李浦、仲丽均等)喝酒,当时其他的同学也要去,张施驰说不方便,于是叫了一辆出租车把陈海涛拉走。晚九点左右﹐一
个同学打通仲丽均的电话,但是李浦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我们在打架﹐但是
不是打陈海涛。” 九点多﹐仲丽均打电话告诉别人﹕“我和李翔等把人打伤了。”
据张施驰回忆﹐李翔、李浦、郭宝、冯伟、马昂、张旭他们一伙都在现场。
另据当天晚上在场的目击人讲﹐晚上在新华街派出所隔壁,人民电影院北大门内有多人殴打一个人,打人者中有持酒瓶的,有持砖块的,也有用脚踢的,另外一个受伤的(指张施驰)双手抱头,一直蹲在人民电影院北大门第二道铁门处。开始三、四个人打,后来五、六个人又打陈海涛,陈海涛站在电影院北从西往东数西边一个安全门处,墙上那三个手印就是陈海涛留下的。证人说:你咋不回家,你父母不挂念吗?陈海涛说:“我走不了了。”说完就倒下了。这个目击者就说:你们还不赶快把他抬走,不抬走我就打电话哩。陈海涛才被几个人抬走。
受害人陈海涛当晚21时15分送到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当天22时医院宣布死亡。当天晚上西大街派出所住人民医院的民警胡跃武得知案情后,在该医院通过一同受伤的张施驰给凶手之一的仲丽均打电话,在医院内将仲丽均抓获,并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匆忙尸检下结论 家属置疑
县公安局接案后,在没有和家属联系的情况下,在没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
陈海涛死后1小时就组织县公安局法医对受害人陈海涛的尸体头颅外伤进行了鉴
定。鉴定后便将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释放,只对仲丽均一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受害人住在汝南县城的爷爷等亲人于2005年11月7日上午才得知消息,11月8日其父母一行八、九人从外地赶回汝南,当向公安局了解案情时,刑警队的教导员说﹕案子很简单,一瓶子把陈海涛打死了,只有脑后伤,其它没伤,是一人所为,一人致死,案子已结。当受害人家属提出陈海涛身上多处有伤时,他含糊其词,只说是法医鉴定结果。
2005 年11月10日下午﹐县公安局才组织法医对陈海涛其他部位伤进行鉴定。发
现腹腔内大约有250ML的腹腔液,法医取走了20ML回去化验。心脏有大片淤血,喉管内有血块。
2005年11月15日﹐受害人家属到公安局﹐见到王大队长和毕法医,双方用各自拍的照片对伤情,家属拍的照片左.右额部都有伤﹐毕法医竟然拿出来的一张照片,照片上额部相当光滑,没有一点伤,家属当即指出这是一张假照片。置于尸检结论,毕法医表示﹕是绝密,不允许家人知道。
据陈海涛的家人讲﹕“我们非常相信这是他们对我们说的一句真话,尸检后一个多月竟然迟迟不出尸检结论,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使尸检结论与公安局编制案件定论相一致。”
直到2005年12月28日,在广州军区司令部发函要求政法委对此案进行调查后,家人才接到听取宣读法医鉴定结论的通知。
家人依法提交控告 要求彻查真凶
2006年1月18日﹐陈海涛家人向汝南县检察院提交了对案件的控告材料。希望汝南县公安局对此案件进行认真侦查。铲除地方恶霸势力,为民除害,以改善汝南的社会治安环境。我们不希望冤枉一个好人,也不希望放纵一个坏人,希望犯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给受害少年陈海涛讨回一个公道。
附﹕控告材料
一、法医鉴定存在严重问题:
法律专家分析我国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时指出:一是警方自侦自鉴,这是制度安排
的本来不合理;二是警方不作为,屡屡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更恶劣的情形在于
公职人员不作为,这本身也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公职人员不作为的深层原因有
两种:官僚主义或故意包庇。在此案件中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尸检程序不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在校学生无故被人打成重伤死亡,公安机关不是积极通过学校和受害人家属联系,而是在学校的二位老师(其中一位老师不认识陈海涛,另外一位也不是陈海涛现在的老师,只是陈海涛上初二年级的老师)辨认尸体后,法医便提出必须马上尸检并要老师签字,老师提出家长没联系上先不要尸检,可是法医没有听老师的意见,在没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尸检。老师在外面等候,并未在现场见证,尸检后法医要老师作为见证人签字,并说是这样的法定程序。我们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公安局解剖伤情时,必须有受害人家属在场,受害人家属不能到场的,必须有学校负责人到场,每动一刀必须向在场人讲清,尸检结论必须告知受害人家属。死亡后一个小时就急于头部尸检,四天后才开始胸腹腔的尸检,50多天才出法医鉴定书,这样是否存在问题?
(二)尸检结论歪曲事实: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下,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陈海涛尸长172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浅淡红色,指压完全退色、尸僵不明显。额部右侧有岸5 x 2.5cm点片状皮下出血,左额颞部有岸∫形0.7cm的挫裂伤口,右眼外部有岸1.6 x 0.5cm的皮肤擦伤,枕部左侧有岸1.7cm的创口,边缘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右顶部软组织肿胀。左下腹部有5×1.2cm、2.1×0.7cm的皮肤擦伤。右手环指根部背侧有1.6cm的皮肤挫裂伤。沿双耳连线切开头皮见 枕顶部有8x6cm头皮下出血,颅骨无骨折。打开颅骨见左侧硬膜下广泛性血
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脑沟回变浅,小脑扁桃体疝成。通过尸体检验得出结论:陈海涛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以上结论虽然比开始告诉我们的陈海涛只有头部一处外伤更接近事实,但是和受害人家属发现的尸体损伤情况有较大出入,陈海涛尸体上有多处不同程度、不同状况的损伤情况,(损伤是多种不同物击打造成的),法医也没有讲明各处伤是怎么形成的,并且有多处外伤未记录。根据受害人家属在2005年11月9日下午在殡仪馆对尸体进行了拍照,发现的情况是:
1. 陈海涛额部右侧有岸5 x 2.5cm2片状皮肤挫伤,有表皮破损,非皮下出血;右眼外部有三处皮肤挫伤,并非一处;左额也有3cm左右挫裂伤;头后部已经解剖;右颈部有刺伤。
2. 陈海涛双臂和两只手腕部有外力扭伤痕迹,局部皮肤明显发红,平躺的陈海涛尸体向上部明显,低下部位不明显。法医将此解释为尸斑,法医结论为↗尸斑浅淡红色,指压完全退色、尸僵不明显,尸斑一般在死后2-4小时出现,陈海涛死亡后立即进行了法医鉴定,当时是否已经形成尸斑。如果说是11月10日检查的结果,那时尸斑已经固定,指压不会退色。此处有待进一步鉴定。
3. 陈海涛右手背有1.5-2cm的皮肤挫裂伤;
4. 陈海涛左腰腹部和右腰腹部有四处钝器伤;
5. 陈海涛下腹部两侧发紫;法医说是尸绿,在冰冻尸体是否那么快发生尸绿?我们需要法医提供最早的照片作为见证。
6. 陈海涛右小腿下部有硬物击伤;
7. 陈海涛的阴囊肿胀且有局部有明显的皮下出血,有脱皮,应是外力击打所致;并非法医解释的皮革样变,皮革样变应该颜色发暗,与尸体表现不符合。
8. 陈海涛双脚内侧有明显的凹陷,局部皮肤发青,像用什么物品卡压所致;并不是死后一般的碰撞所致。法医对此伤没有认真鉴定。
9. 2005年11月10日下午法医进行尸检时发现陈海涛的胃破裂,并取腹腔液进行了鉴定。但是尸检结论未提及腹腔液检查结果。
(三)申请再次法医鉴定遭拒绝:我们多次到县公安局申请再次法医鉴定都遭到拒绝,当我们问市刑警察队申请对陈海涛的尸体进行复检何时进行,他们就说已经复检过了,我们问他们为什么不通知受害人家属到场,他们说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我们因此再次去看望尸体,发现尸体全身的血迹不见了,陈海涛的衣服也被解开过,双脚内侧脚弓处的痕迹被人动过。医院看望尸体的人并不承认11月10日尸检后有人去动个尸体。但是我们怀疑如果不是未经家属知情的法医检查,就是有其他专业人士在尸体上做过手脚。
(四)法医鉴定结果迟迟不做定论:法医鉴定结果迟迟不告诉受害人家属,影响家属的知情权。法医鉴定50多天后,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下,我们才被告知法医鉴定结果。
二、汝南县公安局不作为、隐瞒案件真相:
根据受害人陈海涛身上多处严重受伤的情况(依法医鉴定结果仅头部就多达5-7处),以及张施弛的供词,目击者的见证,均说明陈海涛是被仲丽均等多名犯罪人共同伤害致死。受害人陈海涛于2005年11月6日被害,汝南县公安局接到案件后,不认真全面进行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005年 11月18日汝南县检察院将凶手仲丽均批准逮捕。案发一个多月受害人家属三番五次到公安局了解受害人陈海涛的被害情况,汝南县公安局推三拖四,案发四天便告诉家属说已经结案,将案件定论为仲丽均一人一次打击导致受害人意外死亡,但是无法向受害
人家属讲明受害人的全身的伤是怎么形成。每次都以尸检结论是这样说的来答复我们。其实多名可疑凶手当时都已抓获,事实应该非常清楚,为什么要在尸检结论还没出来前拿尸检结论来作为案情的定论,而且这种不负责的法医鉴定仅对死亡原因做了鉴定,并没有对全身十余处外伤做出致伤物体及损伤性状等推断,另外法医最后也没有鉴定是一个人打伤,这不是蒙骗百姓吗?
公安局所给出的事情经过是:陈海涛、张施驰二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由犯罪嫌疑人仲丽均(别名李军)从中调解。调解后陈海涛、张施驰二人在汝宁镇步行街”轻松一下”水吧请仲丽均等人喝酒,喝酒期间,仲丽均以教训陈海涛、张施驰二人为由,让陈海涛、张施驰每人带一啤酒瓶出来至轻松一下水吧北侧夹道内,仲丽均革令二人蹲下,让二人交出啤酒瓶,然后先用啤酒瓶夯击张施驰头部,将张施驰头部打伤,然后又用啤酒瓶夯击陈海涛头部,当场将陈海涛夯趴倒在地,后被赶到的同屋喝酒的人制止,当看到陈海涛、张施驰二人伤势严重后,仲丽均才慌忙坐出租车将陈海涛、张施驰二人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陈海涛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上述事实我们不认同,
第一,是张施驰在同学聚会后与他人(马炳坤等人)发生纠纷,经过李翔等人调解后,张施驰当时找同学借100元钱,经过近一个小时后张施驰又来拉陈海涛陪他到“轻松一下”酒吧请几位大哥(仲丽均、郭宝、李翔、李浦、冯伟、张旭、马昂等人)喝酒,以上事实由众多同学证实,张施驰无可抵赖,陈海涛与事先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事实纯属虚构。由此看来此案是仲丽均等人事先预谋,利用张施驰请客的机会,再要张施驰把陈海涛引出来,以便教训陈海涛,必有其他原因。公安局这样解释好象在简化事实,没有深刻分析事件的原因,试图把责任推给陈海涛。
第二,张施驰和我们交代的事实不完全真实,即使是交代有陈海涛的其他同学可以做证的事实都不真实,他的头部轻微外伤可能是因为当天下午与马炳坤发生纠纷,马炳坤为了教训他打的。至于仲丽均等人为什么在一个小时后要张施驰把陈海涛叫过去,张施驰应该清楚,其中肯定还有其他原因。在此案件中,张施驰既是受害人,但是对于陈海涛的死亡,张施驰对仲丽均等犯罪行为有协助作用,他供词不能作为犯罪人的佐证。另外李翔和张施驰干兄弟,李翔、李浦是堂兄弟,案发后他们三人也经常在一起玩,所以仅凭张施驰口诉李翔、李浦未参与打架是缺乏法律效率的,而张施驰说的李翔,李浦陪我先去了医院包扎?,如果这句话不是事实则表明他有意保护李翔,李浦。还有张施驰的供词中说有仲丽均等下楼后用酒瓶打的陈海涛,“轻松一下”酒吧在一楼,因此仲丽均等有可能还在附近的其他楼上打过陈海涛,这有待于查实。
第三, 当场将陈海涛夯趴倒在地不符合事实,与全身的伤情也不符合,与张施驰交代的马炳坤等多人打陈海涛的事实不符合。
县公安局对其他殴打受害人陈海涛的凶手至今没有进行认真的侦查和采取任何强制
措施,对家属提出的事实、证据与犯罪线索不理不睬,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疑问不
答复,办案态度恶劣。对于多人殴打受害人致死这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抓获仲丽均
一人,造成多名犯罪嫌疑人末被追究法律责任,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合法处理。
跟据案件的经过和汝南县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家属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我们认为县、市联合的法医鉴定存在严重问题,我们申请的上级部门再次法医鉴定应该得到批准,我们要求对我们提出存在的伤情,而县、市联合的法医鉴定避而不谈或者有异议的应该再次鉴定。我们要求鉴定的不仅是死亡原因,更重要的是判断导致全部伤的致伤物、判断陈海涛受伤后的行为能力,证实多人殴打陈海涛这一事实。县、市联合的法医鉴定部门应该提供出所有原始照片、解剖过程中的照片以及所有的检查、化验结果,不能以没有照片和检查为理由来隐瞒事实。
第二、汝南县公安局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果对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认同,则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安局必须调查出一个具体、详细、合理的案情发生经过,对放纵的凶手必须依法得到追究。
第三、我们11月16日到县人民医院复印了病历,这份病历与当时公安局所说的“仅头部有一处外伤”完全一致。现在证明这是明显不符合事实的,而且我们发现有很多证据表明这是一份伪造的病历,明显有假的是其中一份陈海涛的抢救单日期竟是11月 14日,希望公安局以此为线索查找犯罪人。
汝南县公安局所作的陈海涛是一人所为一人致死的结论,受害人家属有异议。陈海涛被害致死一案涉及众多汝南恶霸势力的小孩,也有曾经有过犯罪行为的少年参与,是一起性质恶劣的青少年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我们将真实情况反映给你们,请求上级领导重视,督促汝南县公安局对此案件进行认真侦查,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铲除地方恶霸势力,为民除害,以改善汝南的社会治安环境。我们不希望冤枉一个好人,也不希望放纵一个坏人,希望犯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给受害少年陈海涛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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