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事件中的“自由议点”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21日讯】
第一篇:言论自由是野蛮和文明程度的标志
题解:“自由议题”中的自由主要是指言论自由,议题是有关言论自由问题引发争论的问题。以下是我对争议问题的见解。
言论自由是野蛮和文明程度的标志,言论自由的质越高和量越大文明程度也越高。
[一] 有人在这次争论中提出相反的标志。他们如此说:西方社会一直标榜自由是上帝赋予的。在一些人看来,这就是上帝赋予了他们的尚方宝剑,只有自己想不想干,不存在能不能干的事情。推而广之,也就是人人都负有上述权力。…那么你丹麦报社拥有出版的绝对自由,他伊斯兰信徒也就拥有了因不满而引发的打砸抢活动。意思就是说,言论自由的值越高野蛮程度就增高。
张三一言这样回答:
这位反言论自由者在这一段陈述里有四个错误:
一是,把言论自由妥协让步以和平方法解决问题的功能曲解为导致暴力的肇因。
二是,人家用文明方法行事,他则报以野蛮回应。
三是,世人皆知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但他却把暴力行动列为与言论自由等量齐观的基本权利。
四是,把言论自由这个人类共同拥有的基本普世权利歪曲为上帝赋予西方的绝对权利。(这里的所谓“西方”“西方人”,实际上指的是自由民主国家和相信自由民主的人)。
不错,这位朋友提出用暴力回答言论引起的问题,的确是古代人类解决问题的常规,现代人类还常见使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把古猿人到今天民主社会的现代文明人过程放回历史长河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用野蛮暴力零和解决问题,到使用语言双赢的妥协合作解决问题,是跟随着言论自由增加而变化的。言论自由程度越高,双赢的妥协合作解决问题的程度就越高,范围也越广;暴力解决问题的就越少。
我们再看这次漫画事件。丹麦利用言论自由权利刊登漫画后,可有各种解决方法。
一是,由回教中的温和派出面交涉,指对方作为令回教徒感到被冒犯,这不利于不同宗教、民族、文明之间的交流以找寻一个不同文化在同一空间和谐共存的局面;因而在不否定对方有这一自由表达权利前提下(请注意,自由表达并不是西方自由民主世界人民的权利,而是人类──包括回教徒的共同权利),要求对方就漫画内容的负面作用道歉。我相信会得到良性回应而化解问题。
二是,回教徒本身作出自律,不用暴力回应,在认同对方有表达漫画意识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保留自己有同样的权利。双方约定只在言论层面进行较量。我相信在这样的交量磨合下会理性地得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出,伊朗正在征集“冒犯犹太人”的漫画稿,当其发表时,我认为自由民主世界应作出榜样:正面肯定、支持、赞赏对方行使这一表达权利!在这前提下,当然不妨碍对其不当内容的批判──如果它真的有不当的话。
三是,像现在这样用全面对抗和参入暴力恐怖活动的解决方法。这样的方法结果不外是,或者言论自由一方屈服;或者极端回教徒无奈地沉寂下去,累积更多的仇恨怨愤,等待下次更激烈的暴发;或者是继续把暴力和恐怖活动升温,结果可以想像到的。
现在整个事件的症结是,民主的丹麦用文明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表达,回教徒用野蛮的暴力回应。
[二] 有人说,此次漫画事件表明,西方人总是认为自己文化比别人优秀,看不起伊斯兰教,显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
张三一言认为此认为这样说不完全符事实。
首先,绝大多数文化都有“认为自己文化比别人优秀”、“显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等自大特性。那些认为天上只有他们教中的那个主(唯我神独尊)的思想本身就是自大的表现。如果有一种文化自认比别人低劣没有别人的本事和能耐,必然是趋于灭亡的文化。我们中国人对自己文化不但自大,而且到了自大狂地步,且正在加温中。回教徒的文化宗教自大狂更是名闻世界。凡是认定只有自己的东西是神圣不可侵犯者都是自大,一神教就是这种自大的东西。相对而言,佛教、道教、基督教比回温和得多,就是说没有回教那么自大、那么认为自己文化比别人优秀”、那么顽强地“显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
文化自大(更准确地说是自尊)、希望别人认同自己的文化,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事。我们要求的不是否定这些自大,而是批判唯我独尊狂妄的自大,反对那些只准自己自大不准别人自大的思想意识;同时也反对那种不准别人不认同或质疑、批评、反对自己狂妄自大的思想意识型态;特别要反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的意识型态。
请看事实。今天(历史例外)佛教徒、基督徒、道教徒等等并没有像塔里班回教徒用大炮轰毁大佛像那样毁灭别人的宗教代表物(要指出的是塔里班所为,除了一些也许是言不由褒的回教世俗政府表示反对外,据我所知,很多回教徒是心中窃喜和乐观其成的)。比如基督教新教反对塑画偶像,自己教堂只挂十字架,但天主教有上帝外的圣母圣徒像,新教徒并没有因此强行捣毁或要求天主教拆除偶像,而是相安无事和平共处。可回教徒一见非其教区内的非回教徒画真主像或被他们认为对真主不敬的事,就要“我不跟你拚命还算什么真主的仆人”;要买凶追杀,要人肉炸弹、要打砸抢抄回应。近年来有不少对耶稣大不敬的电影、书籍、漫画,基督徒也曾抗议抵制,但都没有发生要作者、制片、导演、演员导歉的事;更没有发生像回教徒对撒旦诗篇作者下追杀令那样的事。佛教、道教、基督教和绝大部分宗教,结婚都没有强迫配偶必须入教,子女也可自由选择宗教信仰或不信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转教退教。但是回教呢?非回教徒配偶必须入回教,子女没有选择权,只能信回教,一入教就终身和子孙万代不可退教。
到底是回教徒还是“西方人”总是认为自己文化比别人优秀,显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谁更狂妄自大霸道,谁看不起非我教类?事实是明摆着的,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现在就是有些人在这样明显的事实面前也颠倒是非黑白。明明自己在维护野蛮思想和行为,却倒扒一把,把言论自由这样主张多元的思想扭曲成为狂妄自大、野蛮、霸道、唯我独尊的一元化的人类原始思想。
[三] 有人说:“西方人”唯我独尊,只想自己拥有绝对自由,这种人比比皆是,他们是否考虑到别人的自由空间?
这也是颠倒是非黑白的话。民主世界真的“只想自己拥有绝对自由”?
这里的自由,主要是指言论表达自由。别人的言论自由怎么会压缩剥夺回教徒的“自由空间”?请具体指出有那些事实可以证明,因为别人发表了漫画而缩窄了回教徒自由空间?
请问,从哪里看到有只准自由世界有言论自由不准回教世界有言论自由的主张?民主世界是不是只准自己发表漫画不准回教徒发反对意见?别人把漫画画到回教世界去了?没有,别人没有侵犯你的空间,怎么能指责别人不考虑到回教徒的自由空间?
倒是回教徒强求别人道欺,实际上是要缩小自由世界的自由表达空间。
2006/2/20
第二篇:中国人欠缺权利意识
本文主要观点《漫画事件的敬示》中己经表达过,这里是进一步阐述。
[一]、权利和利益,法律和礼节、道德、感情混淆不清。是不是中国人权利意识极差?
对我在网上维护言论自由,引起正常的反弹;也引起恶意者借机诬诋;因为这一诬诋有代表性,摘录于下:“把张三的爹妈漫画成猪狗也是合法的?编辑也不需要道歉?”诬诋者这么说是想一箭双雕得逞:既能辱骂对方又能一举堵死维证言论自由者的口。殊不知这么一说,一则不但对对方无损,反而显露出自己人品贱格下流,二则暴露了自己对政治理论知识的无知。
先具体回答借机诬诋。倘若张三是民主国家的总统做了一件辱国伤民的蠢事,国人把他画成猪狗,是合法的;倘若张三是专制国家的书记主席,那张三难逃“法律”惩罚了;倘若张三是一介平民百姓,无辜地被诬画成猪狗刊登到传媒上,这就要视所在国法律规定和由法院判定了。
除了诸如这样的下流诬诋外,持平理性提出类似的观点者,为数众多,可见这一问题的普遍性,也具有严重性。
人们这样提出问题,主要是因为欠缺权利意识,没有分清权利、利益和法律、礼节、感情等概念所致。
权利由法律界定。法律说的是可以不可以做的问题。刊登漫画是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它是一件“可以”做的事。不尊重(或说冒犯)回教真主,是属于礼节、感情、道德问题,这不是由法律界定而是由利益或损害考虑决定的问题。回教徒觉得被冒犯,并不构成别人失去权利的理由。它只能告诉人们,这些事应不应该做,能不能做,做了的后果如何的问题;甚至可以质疑这样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合不合算问题。也就是说它不是“可以不可以”做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做的问题。
重复举出提过的例子。每一个人支配它荷包里的钱。这个人用自己荷包里的钱去买假货、嫖赌饮吹,常被人骗钱…我们说,他不应该这样做。这是由利害考虑而夬定的,是应不应做这样做的问题。但谁也不能因此而要求不准他用自己的钱,甚至代表他行使使用其荷包钱的权利。因为用自己钱是行使自己的权利问题,它不是由损利考虑决定,而是由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决定的;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
刊登漫画的传媒编辑要不要道歉呢?
倘若认为漫画不利于(甚至损害)不同文明之间的互相认识、互相交流、互相尊重、多元文明在同一天空下和平共存,因而要求编辑就漫画内容的危害性作道歉,我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我支持这种要求。但是,要求编辑承认他们的媒体没有刊登这类冒犯他们的漫画的自由权利而道欺,则万万不能答应,而且必须毫不含糊地顶回去。现在问题是,回教世界除了要求合理的漫画内容道歉外,还明确不误地要求言论自由没有冒犯他们的权利,言论自由不能“伤害”他们的感情。我反对的就是这种否定言论自由的无理要求。
从这次漫画事件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中国人对权利和利益根本就分不清。
[二]、言论的不尊重(甚至是冒犯)是主观的,不宜作规范言论自由的理由;言论造成伤害则是客观的,可作规范言论自由的理由。
曾经有一个时期,任何对毛泽东稍有不够褒性的言语都会被视作不尊重(甚至是冒犯)伟大领袖,都会受到严惩。什么话可归入不尊重(冒犯)之列呢?全无准则,全由当权者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主观认定。“‘伤害’中国十三亿人民的感情”是中共独裁者的套话。因为凡是批判、反对、否定别人的观点,对方都可以认为是对他的不尊重或冒犯,甚至认为是被“伤害”了。若不尊重(冒犯)可作为反对言论自由的理由的话,在逻辑上必然推导出不准有任何批评、反对、否定的异见。这是一个恐怖的世界。“伤害”则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我们作为规范言论自由的“伤害”是取其客观的标准。例如,在共公集中的地方高叫炸弹暴炸(或失火)造成伤亡;对别人说:“我要杀你”,吓到别人跳楼伤亡;在某种情况下煽动民众抢劫商店造成社会动乱和财物损失…都可以明显见到伤害是具体的,有客观事实根据的。所以“伤害”可作规范言论自由的理由。但是,必须明确指出,这个伤害必须是即时的,已经造成伤害事实的。
有例外情况。例如因为民族自省(或自保),因为吸取经验教训而特地禁止某一类言论的自由发表;例如欧洲某些国家禁止纳粹言论。这种情况只能视作例外,绝不可以成为通例。我认为这种禁止或“情有可原”,但是“理不可通”。这样的禁止归根究底是有违言论自由精神的。我们不能因为有几个民主国家订立了违反自由精神的法律就以此为据证明言证自由权利是可以禁制的。
[三]、自由一方还是伊斯兰一方以自己的一元化思观点强加于人?
其一,有人说:在漫画事件争论中,维护自由一方把自由民主视作神圣不侵犯,这本身就是一元思维。
张三一言见解:
这是在概念含糊情况下提出的伪问题。
什么是一元化?
这里只说思想或意识型态一元化。只准我这一思想存在,非这一思想的任何思想都不准存在,必须消灭之。只准表达我这一思想,其他思想都必须在禁绝表达之列。由这种思想掌握的权力必然会封杀一切“非我思类”。这就是一元化思想。特别要注意的是,反对“非我思类”并不是构成一元化思想或意识型态内容。因为任何思想或意识型态对与自己不相容、矛盾、对抗的思想都是持不认同或反对态度的。只有封杀、禁绝“非我思类”的观点才是一元化意识型态。回教,特别是其中的原教旨主义是非常突出的一元化意识型态。
我们现在看看在漫画事件中,是坚持言论自由还是坚持真主神圣不可侵犯一方符合思想或意识型态一元化界定。
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在不损害别人的条件下个人想做的事不受到干扰。因为自由是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的,所以它本质上是多元的、反一元的。说自由是一元化是毫无政治知识的无稽之谈。
维护言论自由一方只是不认同和批判真主神圣不可侵犯一方,并没提出不准其存在或要消灭之。例如,并没有人或国家提出伊斯兰国家的民众不可上街游行示威,甚至在维护言论自由的非伊斯兰国家的人都可以上街游行示威反对登漫画;也没有人或国家提出不准别人视其真神为神圣不可侵犯;更没有要求伊斯兰国家也刊登漫画;除了对伊斯兰塔里班炮毁佛像外,并没有要求禁绝伊斯兰众多反对或冒犯非伊教的言论自由。明显的是,维护言论自由一方,不但坚持自己有言论自由,也认同对方有同样的言论自由;不但坚持自己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容忍别人“反言论自由”的自由表达权利;不但有坚持自己自由观点的权利,也尊重别人坚持阿拉神圣不可侵犯思想的权利。
相反真主神圣不可侵犯一方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要求自由民主国家“不准”登冒犯真主的漫画;极端者还买凶杀人或用恐怖手段对付。他们不但不准在其管治的地方有表达自由,还要到别人管治的地方去禁绝非回教的别人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权利。
明显的是,阿拉神圣一方,不但坚持自己在自己在方没有“冒犯”真主的权利,也绝不容忍而且要禁绝任何人在他们自己的地方有这一思想表达的自由权利;他们只认定有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不但不尊重而且还强求别人不得持有与他们不同思想的权利。明显不过的是伊斯兰一方强迫要求自由民主一方接受他们的一元思想。
到底哪一方思想一元化,答案是明显不过了。
20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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