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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奖金 须纳入月薪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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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廖千莹/台北报导〕劳工付出劳务获取奖金,应计入月薪资总额,但有雇主为规避奖金计入薪资,巧立名目,或把奖金改为一年发一次。对此,劳委会最近发布解释令,凡劳务获取的奖金、津贴,不论名称为何,都需纳入月薪资总额,并申报投保薪资。

攸关提缴劳退金多寡

根据劳基法规定,工资指的是劳工因工作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的经常性给予,都算工资。也就是说,劳工因付出劳务,业绩或绩效斐然所产生的奖金,都应算做工资,应并计入劳工月薪资总额。

劳务所致的奖金是否纳入月薪资总额,攸关雇主替劳工提缴劳退金多寡等,劳委会发现,仍有雇主为减少成本,把奖金另起新名,宣称非劳务所致,或是把原本按月发的业绩、绩效奖金,改为一年发一次,导致不少劳资争议案件产生。

劳委会日前发布解释令“说清楚”,未来只要符合“劳务对价”性质的工资,也就是劳工因付出劳务、雇主给奖金回馈劳工,如绩效、业绩奖金等,不论其名称为何,都需纳入月薪资总额。

劳委会强调,雇主发奖金给劳工,是否需纳入月薪资总额,并不是以奖金“名称”来认定,而是看奖金给付的“性质”,是否为劳工付出劳务所取得;若为勉励、恩惠之故,则可不计入。

劳委会提醒,若雇主没有把劳务衍生的工资计入劳工月薪资总额,劳工在两年请求权时效内,都可向劳保局提出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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