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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赋税署昨天宣布,个人如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者屋再予销售者,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了申报所得税之外,也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根据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并非为经常”买进、卖出的营利活动而持有的各种财产,因买卖或交换而发生的增益,属于“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不过,赋税署指出,近年来法拍屋案件增加,不少人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标购法拍屋,经整修后再行出售,以获取转手利益,这种行为已与上述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有所不同,为因应这种新型态的交易模式,赋税署多次邀集各国税局研商后,认为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应课征营业税。
因此,赋税署昨天宣布,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若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应依法课征营业税: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包括有形营业场所、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 );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四、其他经查核足以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之营业人。
不过,赋税署考量这类案件以往都是报缴综所税,加上综所税是每年申报一次,因此将给予一年缓冲期,这项规定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
赋税署说明,未来将审酌以往实际交易资料,订定查核标准,例如将每年度销售房屋达到一定户数以上者,先纳入查核范围,但会将出售自用住宅、受赠取得及继承取得的房屋等排除在外,并非所有纳入查核的案件,都会被课征营业税,而且国税局也会考量交易频率等,以判定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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