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八日电)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近来备受瞩目,部分人士认为政府未明确规范首长特别费,让公务员因而入罪,根本是“制度杀人”。实际上,行政院四十多年前已经对特别费为公务性质、须依法核销做出说明。监察院也曾对行政院提出纠正,要求明确规范。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某家晚报刊登一篇有关“各级首长待遇”的新闻报导,指出当时行政院长陈诚的薪资高达新台币六万元,其中包括特别费三千五百元。陈诚为了避免社会误解,特别在第二天的行政院会中提出讨论,并发布消息澄清。
当时行政院消息稿指出,中央五院院长特别费是基于公务上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补助等费用,与个人待遇无关,此项费用均经列入预算,依法核定,所支各款,并经审计部核销有案;另外,首次长特别费也是在预算内依法核定,并基于公务上需要的招待、交际及补助款项支出,均须检据列报,经审计部核销。
另外,前监察委员金越光鉴于首长特别费的规范不清,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监察院总检讨会中,要求审计部对中央及省级机构主管支领特别费的法律依据提出说明。监察院并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六日对行政院提出纠正案,认为首长特别费形成变相待遇,要求行政院注意改善。
纠正案指出,特别费须用于因公“应酬”及“捐赠”方面,且应检同原始凭证列报。特别费在预算编列上虽有必要,但用途规定太笼统,各机关首长支付这笔经费是否出于捐赠?其应酬是否为公务上的需要?很难有明确的认定。特别费的编列让许多人认为机关首长有额外待遇,甚至用种种方法转为私有。即使是全数因公应酬,也容易使一般公务员发生不平之感。
纠正案表示,国家公务员待遇应以本俸为主,补助俸为辅,特别费只是为某一特定情形下的意外开支。古今中外各国,未有补助俸超过本俸者,也未经常普遍把特别费给机关首长。对于机关首长特别费的使用,应有较明确而一致的动支办法。划定范围,且须与公务绝对有关的事项为限,以免任意作为私人应酬之用,而变为个人待遇的一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