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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耿松:反对“官员经济适用房” 杭州农民再次进京告状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日讯】杭州市政府为建造“官员经济适用房”,强征本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村的30多万平方米耕地,激起当地农民的无比愤怒。为此,数百名村民于今年10月1日发表致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的公开信,向省委陈情:“中央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为老百姓造福的,但浙江的‘经济适用房’却是为干部造福的。如果仅仅是为干部造福,我们也无怨言;但在为干部造福的同时,却给我们这些农民带来横祸,这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的。我们也是中国公民,为什么一部分公民(公仆)的‘富起来’,要以我们这部分公民的‘穷下去’为代价?!”看了农民朴实的语言,笔者为之动情,写了《三部门PK三部委:政府强占耕地为官员建造“经济适用房”》一文,为农民鸣不平。但是无论是农民的公开信还是笔者的文章,对那些麻木不仁的吃皇粮的官们来说,无异于对牛弹琴。在此之前(9月中旬),云峰村农民曾委托杭海港、郑小民等代表去北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举报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该市国土资源局等多个职能部门沆瀣一气,钻国家法律空子,谋小团体利益,图农民赖以活命的菜地。但温家宝和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信访局口口声声说“为农民办实事”,却将这件关系到几百个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的大实事,一推了之:它发了一纸不到50字的《转送来访事项告知单》,将农民的举报材料转到浙江省信访局,后者照此办理,转到杭州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更将它转到被举报者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是让上访农民重蹈了那走不完盘陀路,陷入“侵害-上访-打回-再侵害-再上访-再打回-再侵害”的的怪圈。说实话,笔者对中国的信访制度实在不敢恭维,认为它是一个陷无数冤民于万劫不复的境地的陷阱。以前《瞭望》杂志曾引用过前辽宁省省长、现商务部长薄熙来的说法:“上访者80%以上都是有道理的”。作为一省之长,薄氏当时的这一说法应该说是心中有数的。对80%以上“有道理”的上访者来说,他们的问题有多少得到了解决?概率可能连8%都不到。去年虽然颁布了国家《信访条例》,但大量事实表明,该条例颁布后的信访状况比以前更糟,《条例》成了信访官员推诿、敷衍的法律依据。

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10月19日签发的《关于杭海港等同志来访事项答复意见》称:“根据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杭编[2001]127号文,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具有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工作职能”。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杭编[2001]127号文是个什么东西?它充其量不过是杭州市政府内部的一个文件,由于它是对内的,连规章也算不上,怎么能对抗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呢?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这里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企业法人,而且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显然不是企业法人,它是“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建设及修缮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的副局级的机关单位”,因此它当然不具有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关于杭海港等同志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对关于项目合法性问题的解释是:“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拆迁人)实施的市级机关三堡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经杭发改投资[2005]99号文批复同意,2005年5月17日由杭州市规划局批准核发(2005)年浙规用证010001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地块涉及农用地经国务院第 0000942号批准为建设用地,2005年9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2005年9月30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核发杭土资许字(2005)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为2005年10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搬迁期为2005年10月8日至2006 年4月7日。该项目拆迁实施人为杭州市三堡经济适用房建设前期指挥部。整个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房屋拆迁等手续合法、有效”。这个解释所说的合法性是自己给自己“批复同意”,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然,这样的“合法性”是不合法的,而且是极其荒谬的。除此之外,这个解释还暴露了杭州市政府及它的职能部门是如何精心策划、互相配合来掠夺农民的。这个解释中唯一“合法”的一个说法是“该项目地块涉及农用地经国务院第0000942号批准为建设用地”,但这也仅仅是这个说法“合法”,并不说明这一做法合法。

按照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彭埠镇云峰村的土地应当属于基本农田,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解释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即使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所以“该项目地块涉及农用地经国务院第0000942号批准为建设用地”是有问题的:要么杭州市政府在向国务院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要么国务院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滥用权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退一步说,即使国务院的批准没有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把这块地用来造“经济适用房”也是不合法的。

2006年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那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哪些规定呢?该《决定》第(八)条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第(十四)条又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从农民反映的情况来看,杭州市政府完全规避了这两条规定。据云峰村农民在给习近平的信中所说,8月12日,他们村里突然进驻了大批的“杭州市三堡经济适用房建设前期指挥部”和来路不明的“工作组”人员,挨家挨户要农民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并威胁说不与他们签约下一步就不客气了。于是他们向镇政府、区政府、市国土局、省建设厅上访、咨询,想打听这批“指挥部”、“工作组”究竟是何方神圣,有没有合法手续。在他们的再三追问下,这个“指挥部”终于在8月底出示了一张去年9月份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告知他们:你们已经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了,因为已经超过时限了。由此可见,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征用这片土地,事先是瞒着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没有做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也没有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更谈不上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了。因此,即使“该项目地块涉及农用地经国务院第0000942号批准为建设用地”,也是违法的。至于将这30多万平方米的土地用来造市政府官员的“经济适用房”,那不仅是违法,而且是犯罪了。

由于杭州市机关事务管局非法征地后“有关部门”不仅视若无睹,反而助纣为虐,致使云峰村的几百农民面临着失地、失业的危险。面对从天而降的大祸,村民们决定再上北京,直接向胡锦涛、温家宝讨公道。

附: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村的数百村民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

我们是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村的数百村民。今年9月中旬,因杭州市市级机关要在我们村强建机关干部“经济适用 房”,我们曾向国家信访局及浙江省省委进行过举报。我们认为市级机关征用基本农田建造“经济适用房”是公然违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是对中央三部委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建房政令的公然对抗,是对城镇困难家庭的权利侵害,是利用手中权力私分国家资源。我们的举报就是本着《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精神,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具体表现。国家的相关部门理应十分重视,对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但是我们现实地看到的是情况回到了起点,相关部门只是把我们反映的材料转送到下一站,下一站又转送到下一站,最终送到被举报者手里。于是就有了作奸犯科者向举报者解释的一幕。这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是政府信访部门极不负责的表现,是与《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明显相悖的。本着对国家利益的负责,本着对中央政策的笃信,我们只好又一次上访,向中央相关机构反映,强烈要求查处、制止这一违法建造“经济适用房”的事件。

我们是今年9月15日向国务院反映情况的,国家信访局于当日将反映材料转到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尔后省信访局把材 料转至杭州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又把材料转到被举报者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并由这两个被举报单位信答复意见。我们认为,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十分不负责的。因为我们举报的是杭州市市级机关违规建造“经济适用房”,其违规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市级机关,于是乎整个市级的相关机关对其违规行为予以配合,包括市规划、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等都是参与共同作案。区区一个机关事务局一共才多少人?它要申请30多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做啥用?我们向中央机关反映,中央机关委托省里办理,这还可以说得过去,但省里交给杭州市办,这就不应该了,这实际上是把举报者出卖给被举报者。在土地违规事件上,违规审批者可以拿出一大摞程序上的手续,,但有手续并不等于是合法的呀!否则,中央不会认为地方政府在审批土地时,有60%~90%是违法违规使用的。这60%~90%是违法违规事件,基层机关应出的手续肯定也是齐全的,包括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县委书记都亲临现场指挥了,你能说他手续不全吗?手续肯定是全的,无非是不合法而已。所以,我们认为,我们举报的案件应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里查办,而不应该把我们推回市级机关这个荒唐的怪圈里。这是《国家信访条例》第22条、第23条所规定的。如果各级机关都用一推了之的懒政来对付,那么,《国家信访条例》有何用?和谐社会又怎能实现?

被举报者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机关事务局答复我们说:机关事务局是符合经济适用房建设主体的,是具有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工作职能的。但我们仔细查阅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其第13条明确规定::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访条款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者必须是企业。行政机构肯定不在此例。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开发职能是依什么法而来的? 它是拿纳税人的钱来作行政开支的,哪里来的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财政预算上怎么没有反映出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怎么迟迟不把建设图纸出示一下让老百姓看一眼?杭州的公务员们,最低级别的享受面积也不会少于80平方米,他们应该是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能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像;(二)无房或现住房在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 划定的收入或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坦白地讲,杭州市市级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一个也不会有。一个也没有,你还要“经济适 用房”干什么用?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名字、住址、单位、经济状况应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把分配方案及预登记购买者公示一 下吗?

以上所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建设主体、项目用途都是违法的,是个腐败工程。因此,我们呼吁政府权力部门立即对该项目叫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再也不要走进一级推一级的怪圈里去了。

此呈

中共中央

国务院

申诉人代表:

杭海港(手机13067808900)、郑小明(手机13588345818)、张兴元、王国强、郑彐莲

(其他名单略)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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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自由圣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