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九日电)汽机车族要注意了!根据2005年新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16条规定,车主办理汽、机车换发牌照、买卖过户等异动登记或接到通知办理车辆检验时,若未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原有保险效期不满30天时(申请临时牌照或临时通行证者除外),依法不得办理前述各种手续。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这项新规范条文的用意,是在要求每一车辆在有效的使用期间,皆有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保障车祸受害第三人的求偿权益。当不幸发生车祸时,受害人能迅速得到产险公司理赔,获得保障。同时,也替车主提供一部分危险责任的转嫁,减轻车主理赔负担。
金管会指出,这次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部分条文,并增列一些与交通监理相互配合的新规定。例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产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提前通知车主续保,使车主先办好续保手续,再到公路监理机关办理相关监理程序,避免因忘记投保而奔波保险公司与公路监理机关之间,可收事半功倍效果。
另外,金管会保险局也已通知保险公司,在强制汽车责任险续保通知单上,应加注相关文字,提醒车主注意新规定。
此外,公路监理机关在寄发给车主车辆检验通知单及换照通知单上也加注相关规定的红字说明,提醒车主注意这项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