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台视日资限期退出 日籍董监事不予许可
(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十九日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NCC)今天表示,过去新闻局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不处理台湾电视公司的日资,让台视股权处于违法状态,但广播电视法已施行三十多年,不能再以信赖保护当挡箭牌,NCC将订定落日条款,要求台视限期改善日资问题,在广电法施行后改选的日籍董监事将不予许可。
另外,台视董事长赖国洲兼任总经理案,NCC认为其他无线电视台并无前例,而且根据公司法,董事长、总经理各有权限,公司内部关系,除法律有规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因此NCC要求台视补件说明,公司章程是否将董事长和总经理职权分开,若章程明定两项职务分开则不宜兼任。
NCC委员会议今天讨论台视董事长赖国洲兼任总经理、董监事名单和公股法人代表等许可案。广电法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停播,股权转让,变更名称或负责人,应经NCC许可。
根据台视提报的二十名董监事名单,其中三名为日本籍,分别是董事山川重宪、金井诚,监事横井亮介。
NCC发言人石世豪表示,台视创台时有富士电视、东芝、NEC和日立等四名日资股东,在本土股权增资后,目前日资占总股权比例不到百分之二十。但广播电视法第五条明定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担任广播电视事业发起人、股东、董事和监察人。
石世豪指出,台视在一九六二年成立,是台湾最早成立的电视台,广电法则在一九七六年开始施行,由于台视日资持股在广电法施行前,因此过去不予处理;但董监事改选是在广电法之后,台视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NCC官员表示,广电法已施行三十多年,台视日资股份问题不能再以信赖保护原则当挡箭牌,为要求台视回到法制状态,NCC将订定落日条款,要求限期处理日资问题。至于日籍董监事,只要是在广电法施行之后改选的,则不予许可。(//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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