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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一日电)台湾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请行政救济的事件,经依复查、诉愿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决定或判决,若还是得补缴税款,得按日加计利息。
国税局指出,依税捐稽征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经依复查、诉愿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决定或判决,若有应补缴税款,税捐稽征机关应于复查决定,或接到诉愿决定书,或行政法院判决书正本后10日内,填发补缴税款缴纳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
而且还得从补缴税款原应缴纳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至填发补缴税款缴纳通知书日止,按原应缴纳税款届满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国税局说,之前有一纳税义务人漏报所得额,经核定应补税额67万多元。虽然纳税义务人不服,但经复查遭驳回,所以,最后需缴纳原应纳本税67万多元,及利息6万多元,合计73万多元。
尽管纳税义务人对加计利息部分不服,又循序提起诉愿、行政诉讼,还是都遭驳回,最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基于公允原则,纳税义务人既因申请复查享有延缓缴纳税款期间利益,就应负担缓缴税款期间利息。